哈尔滨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认定办法(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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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认定办法(试行)
院教字[2007]9号
为规范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组织能力和开拓创新的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一)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或者运用综合的实验方法、实验手段,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形成综合的学习与培养的实验。
(二)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选择实验器材、拟定实验程序,自己加以实现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处理的实验。
二、认定程序
(一)承担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相应课程的教师提出认定申请。
(二)课程管理单位组织3至5名专家根据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认定标准进行论证,并给出专家组意见。
(三)课程管理单位审核。
(四)教务处审批。
三、认定要求
凡属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必须经过认定。
对于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室,学校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运行经费分配中予以倾斜。
未经认定者,不能作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申报或计入相关统计数据。
四、其他
各教学单位应组织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切实抓好实验教学工作,统筹兼顾,在保证基础实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实验课程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