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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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农村公路
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公路车流量不断的迅增,大批过境车辆由于国省干线公路对超限、超载车辆的严厉打击,而改走农村公路过境通行,导致农村公路急剧损坏,交通事故频发,公路交通隐患加剧,严重影响了公路周边群众的日常生活。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已有的成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市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联合执法、部门协作、区域联动、源头治理、严管重罚的总体工作思路,对行驶农村公路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专项治理为主,形成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全面“治超”的网络新格局,保护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成果,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村公路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部署“治超”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治超”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治超”工作,负责“治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治超”宣传工作;负责现场整治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和超限超载治理站点的管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规范运输行为,优化运输结构,促进公平竞争;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2、市交警大队负责“治超”宣传工作;负责“治超”工作中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部门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治理,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依法进行处罚;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3、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治超”工作中相关的治安保障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4、市法制办负责“治超”政策、法律实施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工作。
并监督治超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5、市纪检委负责督促检查现场“治超”执法工作,查处公路“三乱”案件;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
查工作。
6、公路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路法》的规定,从源头防止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通过在农村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节点处设臵限高、限宽龙门架和水泥墩等方法,限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入,保护农村公路完好。
并配合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工作重点
以治理行驶乡级公路六山线(曙光镇至山城镇)、县级公路梅海南线(李炉乡至海龙镇)、乡级公路新朝线(新合镇至朝阳镇)、乡级公路新圣线(新合镇至圣水镇)的超限、超载车辆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车辆的损坏公路的行为。
四、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
依法治理我市辖区内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行为,严格控制20吨以上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构建以“流动治超”检测点和“超限、超载”限载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农村公路“治超”体系。
一、加强协作与配合。
在“治超”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安排部署执法人员、执法车辆。
每个流动检测点,配备交通执法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公安交警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全天候对货运车辆进行科学检测,推进“治超”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二、统一超限、限载认定标准和执法标准。
要按照统一认定标准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能超过下列超限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20吨;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30吨;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40吨;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50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55吨;
6、车货总高度以地面算起4米,车货总长18米,车货总宽度2.5米;
7、虽未超过上述六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重质量。
要运用经济调节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原则,采取卸载、处罚、索赔的治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超限比例在10%以内的车辆卸载后,处500元罚款放行;对超限比例在10%至20%以内的车辆卸载后,处1000元罚款放行;对超限比例在20%至30%的车辆卸载后,处3000元罚款放行;对超限比例在30%至50%的车辆卸载后,处5000元罚款,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放行;对超限比例在50%至100%的车辆卸载后,处20000元罚款,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放行;对超限比例超过100%的车辆卸载后,处30000元罚款,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放行;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按照
上述超限比例进行卸载后,处30000罚款,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放行。
对于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要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
三、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以检测站点为依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重点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采取“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货物)、“罚”(处罚超限违法行为)、“告”(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信息抄告)、“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拘"(将违法行为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等手段依法强制管理,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四、加大“治超”流动稽查力度。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托治超检测站开展联合流动稽查,增加上路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行农村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通过重点路段和大、中桥梁大吨位车辆的查处力度。
稽查时必须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未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或根据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情况进行认定。
对检测后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后方可放行。
五、加强对大、中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
对确定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臵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派专人值守。
要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障车辆正常通
行,防止交通堵塞。
对导致压垮桥梁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在治理中卸载的货物要进行规范、妥善管理。
七、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和宣传力度。
特别是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切实解决我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
2、各单位要保证人员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强化执法队伍廉政建设。
监察纠风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干部廉治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从组织上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治超”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同时,进一步
加大监督力度,对乱收费、乱设卡、乱罚款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各单位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要把握政策界限,不准随意制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规定,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修改的,需上报市“治超”工作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原文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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