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人才发展新政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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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人才发展新政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安吉县人才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吉县范围内的人才工作。
第三条安吉县人才发展新政实施细则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建立完善的人才政策体系,推动人才发展,构建人才优化配置的市场,加快培养、吸引、集聚和保留各类人才,为安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人才是第一资源和核心资源。
安吉县政府将人才工作纳入一切工作之中,各级政府要为人才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使安吉县成为人才得以施展才能和实现个人价值的重要场所。
第二章人才培养
第五条安吉县将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人才培养体系。
通过完善职业技能培训、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等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安吉县将加大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转化率。
第七条安吉县将落实人才奖励政策,对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和支持。
第八条安吉县将加强职业教育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和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各类技能型人才。
第三章人才引进
第九条安吉县将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机制,吸引各类人才来安吉工作和创业。
采取包括提供住房、补贴、优惠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吸引人才,打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第十条安吉县将鼓励人才村企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返乡创业,为他们提供政策支持和创业服务。
第十一条安吉县将建立人才服务中心,为引进人才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服务,解决其在安吉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类问题。
第十二条安吉县将开展人才交流与合作活动,积极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人才来安吉工作和创业。
第四章人才评价
第十三条安吉县将建立健全的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建立权威、公正、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对各类人才进行评价和激励。
第十四条安吉县将开展人才综合评价,包括考察人才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业绩发展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十五条安吉县将建立人才荣誉制度,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人才保障
第十六条安吉县将建立健全的人才保障制度,对各类人才提供完善的生活保障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安吉县将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通过建设或引进高品质的人才公寓、人才楼盘等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第十八条安吉县将加强人才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的人才医疗保险制度,为人才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六章人才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安吉县将加强人才交流与合作,鼓励各类人才在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之间交流学习,并与其他地区的人才资源进行有效整合。
第二十条安吉县将建立人才交流与合作平台,为吸引和培养人才提供资源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安吉县将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人才交流与合作,鼓励本地人才到其它地区工作学习,吸引其他地区的人才到安吉县工作和创业。
第七章人才服务
第二十二条安吉县将建立人才服务中心,为人才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服务,包括生活、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安吉县将加强人才服务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人才服务的知晓度和使用率。
第二十四条安吉县将加强人才服务队伍建设,培训专业化、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人才服务队伍的服务能力和质量。
第八章人才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安吉县将加强人才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为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各类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安吉县将通过互联网技术建设人才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人才信息发布、人才招聘、创业资源对接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安吉县将加强人才公共服务平台的推广和使用,为广大人才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九章审议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安吉县将建立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机制,组织对人才发展实施细则的审议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安吉县将加强对人才发展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安吉县政府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安吉县县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