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部门防汛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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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门防汛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部门防汛应急预案的管理,确保粮食储备安全,提高粮食部
门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部门防汛应急预案,是指粮食部门为应对洪水、暴雨、台
风等自然灾害,保障粮食储备安全,制定的预先安排和应急措施。

第三条粮食部门防汛应急预案的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科学合理、反
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粮食部门应成立防汛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区域的粮食部
门防汛应急工作。

第五条粮食部门应设立防汛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防汛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
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粮食部门应建立健全防汛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汛应急器材和设备,定
期组织防汛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应急预案制定
第七条粮食部门应根据本区域的自然灾害情况、粮食储备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
制定本部门的防汛应急预案。

第八条防汛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任务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应急
措施、应急资源配置、应急演练等内容。

第九条防汛应急预案应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
订完善。

四、应急响应
第十条粮食部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应急
队伍进行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粮食部门应根据灾情的发展,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粮食储备损失。

第十二条粮食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应对自然灾害,确保粮食储备安全。

五、后期处置
第十三条粮食部门应建立健全防汛应急预案的后期处置机制,对应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粮食部门应定期对防汛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防汛应急预案。

六、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粮食部门未制定防汛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的,由上级粮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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