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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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0
【案件字号】(2021)辽11民终7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金生高玉波王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薛某;高某
【当事人】薛某高某
【当事人-个人】薛某高某
【代理律师/律所】张慧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张静华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慧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张静华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慧张静华
【代理律所】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对离婚时间认定错误,导致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14 03:21:39
薛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1民终72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华,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薛某与上诉人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3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薛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诉人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离婚时间认定错误,导致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不清。
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生效判决,准许二上诉人离婚,应以该判决生效日期作为二上诉人离婚的日期。
共同财产的确认原则上应以离婚时双方尚存的财产为限。
如有证据证明在离婚前双方有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应对该部分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确认。
本案中,一审法院应当查清二上诉人离婚时双方尚存财产情况,同时对双方在分居后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处置财产的行为性质予以认定,从而进一步确认共同财
产范围,并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合法分割。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3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956元,退还给上诉人薛某35816元,退还给上诉人高某3140元。
落款
审判长王金生
审判员高玉波
审判员王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赵燕菲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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