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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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扎实做好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扎实做好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扎实做好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1.09.08【实施日期】2011.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扎实做好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人民银行金州中支、各支行;市各中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大连分行,市农联社,各村镇银行:为深入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优化信贷结构,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努力提升对小微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扎实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大连实际,现就扎实做好当前形势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认识,改进流程,切实提高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小微企业成长迅速,现已成为推动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我市小微企业发展依然存在诸多制约因素,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

各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在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就业压力、方便群众生活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社会责任意识,采取重点扶持、优先服务、激励成长的方式,创造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环境,不断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金融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做专、做精、做强,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改进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对小微企业设立专门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简化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保险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5]64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1【实施日期】2015.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6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1日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宁波会议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4号)精神,借助保险创新,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政策支持。

市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促进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

(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

构建“银政保”合作机制,推动银保双方在自愿基础上深化合作,有效控制风险,实现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信息共享、风险共担。

(三)创新服务,方便企业。

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鼓励银行与保险公司在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积极创新,简化业务流程,实现专业化管理,开展差异化服务,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机制(一)建立银保合作机制。

由市金融局牵头,组织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创新,保险公司建立共保体,主承保公司牵头在大连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建立“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运营中心”.主承保公司与银行一对一签订合作协议,银保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开展合作,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一站式”服务,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审贷标准和体系,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大连市小额担保贷款模式的探索

大连市小额担保贷款模式的探索
D :0 36 /. s .0 4 1X. 1 .9 0 1 OI .9 9 ji n 10 —90 2 10 .0 1 s 0
( 中图分类号] 3. [ 05 文献标识码 ]A
小 额担保 贷款 是 指通 过各 级 政府 出资设 立担
小额担保贷款。并从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贷款的
保基金 ,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 ,由经办商 程序和用途 、贷款的额度与期限、贷款利率与贴 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在 . 自 谋职业 、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
供 了有 力 的资金保 障 。
1 小 额 贷 款 要 贷 得 出去 、收 得 回来 、用 得 元 提供二次 贷 款扶 持 。对 劳动 密 集 型企 业 吸 纳 下
过程 中 ( 含吸 纳一 定 比例 符合 条 件 的人 员 的劳 包
息、贷款担保基金、贷款担保机构、贷款管理 与 考核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贷款服务、监 督与审计等方面对下 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作
出了详 细的 规定 。在此 后 的几 年 里 ,国家 相关 部
动密集型小企业)面临资金不足并 由政府给予一 定贴息扶持政策的一项贷款业务。
部下 发 了 《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管理 办 下
法》 ,办法 规定下 岗失业人员 在进行 自主创业和再 就业过 程 中在 自筹 资金 不足 的情 况 下 ,可 以 申请
收稿 日| :— — 9 ; 作者简介 :李景芳 ,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研究方 向:企业管理。曲昭 ,辽宁大学 国际金 融专 业学生 。研究方 向:国际金融 。 赵玉杰 ,大连市西岗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 司经济师 。研究方 向:市场 营销
在我 国 2 世 纪 9 代 初 ,出现 了大 量 的下 o 0年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的通知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的通知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公布日期】2017.08.07•【字号】大金局发〔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的通知大金局发〔2017〕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试行)》自新指引发布之日起作废。

特此通知。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2017年8月7日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根据《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3号、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如下:一、筹建申请受理程序及材料要件(一)筹建申请程序1.全体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

2.筹建工作小组向市金融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市金融局向国税、地税、工商、人社、经侦支队等部门进行出资人信用查询,由相关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等相关证明。

3.市金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征求公司注册地地方政府意见。

4. 市金融局严格依据《办法》规定,对申报要件材料齐备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批复。

对虽未完全满足申报条件,但属例外情况确有必要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出具筹建批复。

5.筹建期为市金融局筹建批复签发之日起6个月。

筹建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向市金融局递交开业申请;未按期完成筹建的,筹建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市金融局提交延期申请,市金融局做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筹建延期最长为90日。

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请的,筹建批复失效,由市金融局撤销批复文件。

(二)筹建申请材料要件(附件1)1.筹建申请书(附件1—1)。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定位本次试点工作的目标定位是: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便捷、快速的贷款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二、试点范围本次试点工作范围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试点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和规模。

三、组织架构1.设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试点工作。

2.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负责具体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管理。

3.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四、实施步骤1.制定试点方案: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明确试点目标、任务、措施等。

2.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向所在地政府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

3.审批设立: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4.注册成立: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5.开业运营: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合规经营,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服务。

6.监管评估: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定期监管评估,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五、政策支持1.税收优惠: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其运营成本。

2.财政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其业务发展。

3.信用担保:政府可设立信用担保基金,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4.人才引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引进金融人才,提高业务水平。

六、风险防控1.加强监管: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2.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3.强化内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4.定期评估风险: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小额再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小额再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小额再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运行,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切实防范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7〕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及其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再贷款公司是创新类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核心功能是通过对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创新业务,借助市场化机制统合行业资源、促进资金融通,引导民间资本形成合力,更加高效地“支农支小”、服务创新创业和实体经济。

第四条市金融局为大连市小额再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小额再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等事项,以及协调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对小额再贷款公司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申请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有固定且适当的营业场所,有符合要求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主发起人为最大股东,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与其关联方共同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其他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单个自然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5%,自然人出资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四)有符合规定的章程,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决策机制、业务操作规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无不良记录且具有5年以上金融业工作经历。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再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近2年内在工商、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无不良信用记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辽政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20号),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县域经济战略,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先行试点、有序推进的原则。

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

严格准入标准,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公司运作。

3.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贷款“小额、分散”的原则。

确保试点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县域小型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5.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试点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市场化经营运作。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一)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布局,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序开展;制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管理办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市、县(市、涉农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大财企[2009]831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财企〔2009〕83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精神,结合大连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1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且上年度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方式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大政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3]5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创新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7日大连市创新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有关工作部署,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和战略新兴产业配置,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根据科技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 [2010] 720号)和科技部等八部委《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 [2011] 540号)精神,特制定我市创新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行动以我市被国家五部委批准为全国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为契机,从2013年至2015年末,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行动。

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创新驱动战略,充分发挥我市金融、科技复合优势,围绕服务科技企业发展和促进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创新科技金融专属产品,积极推动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有效搭建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强化保障措施,细化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科技投融资体系,切实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

二、大力培育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一)鼓励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推动、引导设立科技银行、科技保险公司,针对科技型企业特点设计业务流程,突出服务科技创新的业务特色。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8•【字号】大政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3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和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以及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以深化金融改革创新为着力点,加快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推进“两先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战略目标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破除体制机制弊端,激发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内在活力与动力;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面向两个市场,构建主动对接“一带一路”战略、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双向开放新格局;进一步创新金融业态、机构、服务模式和产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效能;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强化保障措施,加快推进金融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市“两先区”建设和新一轮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

立足区域性金融中心战略定位,发挥开放优势,主动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融入东北亚国际金融合作,着力完善金融体系、壮大金融体量、强化金融功能,不断提升金融资源聚集能力和对外辐射影响力。

二是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又要提供有效的政府治理,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构建金融资源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金融发展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具可持续性。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政发[2004]67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7.27【实施日期】2004.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4]6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商业银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7月6日召开的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调动方方面面积极性,大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市政府决定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常务副市长王承敏任组成,副市长戴玉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民政局、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以及经办银行等部门。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成员由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派人组成。

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等促进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创业典型,在全社会形成“想创业、讲创业、能创业”的浓厚社会氛围。

市宣传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新闻媒体上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服务活动,向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征集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和创业“点子”,对产生良好效益的项目和“点子”的提供者予以表奖。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7]171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29【实施日期】2007.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7] 17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大连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推进我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10月23日召开的“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做好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3号文件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可不断满足农业、农村、农民对金融服务的多层面需求,有效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相对滞后、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状况,对于在我市涉农区市县全面推开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推进我市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实际,认真学习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规范运作,勇于创新,循序渐进,防控风险,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打造成为具有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有特色,有活力,有较强盈利能力、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精品银行。

工作原则:根据中国银监会对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村金融需求状况,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多元投资、市场化运作,我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服务“三农”、坚持特色。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大金局发〔2017〕122号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大金局发〔2017〕122号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正文:----------------------------------------------------------------------------------------------------------------------------------------------------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大金局发〔2017〕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推动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3号)及《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办法》(大金局发〔2017〕84号),结合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及风险状况,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依法合规设立并已进行监管评级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市金融局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对全市成立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将小额贷款公司分为规范类(AAA、AA、A),合格类(BBB、BB、B)及关注类(CCC、CC、C)三等九级。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金融局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批复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条经批准已开展创新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及时上报市金融局并在动态监管系统中录入新业务信息。

第二章规范类小额贷款公司第六条规范类小额贷款公司是指评级结果为A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分为AAA、AA、A三个级别,其中AA级(含)以上为优秀级,A级为良好级。

第七条规范类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范围及比例(一)对外融资范围包括银行融资、股东定向借款、同业资金拆借等。

(二)对外融资加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级别融资上限。

融资上限分别为:AAA级为资本净额的150%,AA级为资本净额的100%,A级为资本净额的80%。

第八条规范类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一)可开展资产证券化、租赁代理及私募债业务。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办法-大金局发〔2017〕84号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办法-大金局发〔2017〕84号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办法正文:----------------------------------------------------------------------------------------------------------------------------------------------------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办法大金局发〔2017〕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评级对象为在大连市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营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评级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和风险状况,激励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

评级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给予政策激励以及向银行类金融机构推荐业务合作资格的依据,评级结果有效期1年。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评级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三等九级。

第二章评级指标第五条评级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的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和风险状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风险管理能力、经营能力、贷款资产质量、监管要求完成情况等5个方面。

此外,根据企业经营特色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设置加分项、减分项和否决项。

第六条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考察股东构成情况、资本实力、实际运营年限、内部治理结构、人员基本素质、内部制度完整性等6个方面。

(一)股东构成情况。

考察主发起人经营水平和股权结构稳定性等内容。

(二)资本实力。

考察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

(三)实际运营年限。

考察公司实际运营时间。

(四)内部治理结构。

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情况。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大金办发[2008]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涉农区市县小企业和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大连市涉农区市县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市政府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市工商局、大连银监局和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成立联合监管机构,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第五条涉农区市县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配合市政府金融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明确县级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配合市联合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在服务小企业和“三农”方面成效显著、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办法(试行)-大金局发〔2017〕123号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办法(试行)-大金局发〔2017〕123号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办法(试行)正文:----------------------------------------------------------------------------------------------------------------------------------------------------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办法(试行)大金局发〔2017〕1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融资行为,根据《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3号)及《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大金局发〔2017〕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东定向借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比例未达监管规定的上限时,经批准可向本公司主发起人股东定向借款。

第二章借款规定第三条经营一年以上且监管评级为A(含)级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股东定向借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对象须为本公司持股比例20%(含)以上的主发起人股东。

第五条股东定向借款的资金来源必须为主发起人股东的自有资金,且主发起人股东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主发起人股东出借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资本净额的50%。

第六条股东定向借款的期限及利率由借款双方协商决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报批流程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股东定向借款,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申请书,包括定向借款的原因、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二)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定向借款的股东会决议;(三)主发起人股东同意借款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章程载明的有权机构的决议为准);(四)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意向协议;(五)主发起人股东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发起人股东截至出资前上月末具备相应出资能力的专项审计报告;(六)主发起人股东出具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为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承诺书;(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实施前置审批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实施前置审批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实施前置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辽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实施前置审批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防范区域金融风险,保证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工作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列入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规定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权益类市场是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的从事股权、债权、金融资产等金融权益类产品交易场所。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前,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列入前置审批。

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实施前置审批的办理程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市政府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依据相关规定批准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辽金办〔2021〕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1〕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21〕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引导资金流向“三农”和中小企业,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规、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省政府金融办授权各市金融办(或相关监管部门,下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监管工作。

各市金融办在各市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县区监管职责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各市政府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力量,各市金融办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及持有股份,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正当合法的商业事宜保守秘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0]98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4【实施日期】2010.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9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四日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 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 33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引导金融机构为不完全具备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对其信贷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在大连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 143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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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8] 18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7] 3 号)和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 23号)和省政府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我市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政府关于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战略部署,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1、把握政策、大胆实践的原则。

试点工作既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规定,又要结合大连地区经济发展、金融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

要从严控制准入,加强持续监管,明确操作程序,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规范运作,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要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3、各司其职、共防风险的原则。

在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涉农区市县政府和试点企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4、有序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

试点工作要坚持标准,先行试点,成熟一家批一家,不搞一刀切,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成立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大连银监局、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委。

领导小组主要职能: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针、政策,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及涉农区市县政府做好试点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二)明确主管部门。

市政府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工作;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统计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

会同区市县政府确定试点范围和试点对象。

组织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登记管理,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验。

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市财政、税务部门结合国家、省及兄弟城市有关政策和经验做法,研究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协助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和风险防范工作,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三)建立联合监管与风险防控机制。

市政府金融办组织银监、人行、工商、公安等部门,组建联合监管机构,制定监管办法,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会同区市县政府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明确区市县政府的权责。

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明确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配合市联合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三、试点工作安排(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以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从优、从严选择试点对象,对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有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在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涉农区市县可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试点工作时间安排第一阶段(2008年11月上旬):筹备召开全市开展小额贷款工作试点工作会议,进行试点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2008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筹建工作,确定试点地区,审查出资股东资格,受理申报材料。

第三阶段(2008年12月中旬至12月末):经审核、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后,首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

第四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末):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涉农区市县政府的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试点工作程序1、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区市县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确定试点范围和试点对象。

对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审,由主要发起人上报试点申报材料。

2、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合格后,发函与试点公司所在区市县政府会商,征求意见,区市县政府正式出具同意函。

3、报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市政府金融办出具正式文件批准筹建。

4、出资人按照本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市政府金融办的指导下,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完成公司组织机构搭建,注册资本到位、高管人员到位、信息系统到位、职场布置到位,具备营业条件,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

5、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情况及注册资本落实、高管人员到位等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审核。

合格后,正式发文批准开业。

6、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持批准开业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正式开业办理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四、试点工作要求(一)严格准入条件,优化股本结构。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并在我市注册的企业,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

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

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不超过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超过5%,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00万元,自然人出资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

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

对于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成效显著、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其增资扩股。

要优化股本结构,既要防止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内部人控制。

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

对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要严格审核。

(二)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同时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三)严格审查高管以上人员任职资格。

要严格审查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内外部集资。

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单户贷款余额不得高于5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不得向所在县级区域以外的客户发放贷款。

(五)加强风险防范和联合监管。

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及时识别、化解风险,指导和督促各试点区市县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及时防范和处置风险。

市政府金融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做好准入把关;工商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验;银监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以银行或银行业务名义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帐户管理和资金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各涉农区市县政府要配合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涉农区市县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查处,依法取消试点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

有关部门及涉农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具体扶持政策。

两级政府出台有关中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等方面政策,要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中。

(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银监、人行、工商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

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自愿的情况下,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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