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发展障碍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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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发展障碍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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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发展障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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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是相对于原生金融工具而言,是从股票、债券、股票价格指数等基础工具衍生发展而来的,是根据相关资产的预期、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也称“金融衍生产品”。
金融衍生工具自20世纪七十年代出现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开发了近3000多种金融衍生工具,年成交量达数百万亿美元之巨,成为衍生工具市场上的主要工具。
一、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作用
1、分散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大大增强了金融市场的弹性和抗风险能力,维护了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
比如1998年到2001年间,全球电信企业的借贷资产总额达一万亿美元。
当时对银行贷款和其他借款而言,电信融资被认为是谨慎的和低风险的。
后来,电信股价暴跌,很多公司破产,然而在信贷违约掉期协议、抵押物权证、信贷关联票据等衍生工具的共同作用下,电信业的贷款风险被分散,与之关联的银行得到了保护。
2、发展金融衍生工具有助于为商业银行准确评估,并降低信贷风险,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如信贷互换的价格就能反映出一旦借款者违约所造成的净损失,包括金融和非金融的损失。
3、价格发现。
期货价格和远期价格是由众多市场参与者通过竞价的方法形成,该价格准确地代表了交易者对未来市场供求关系的预测.由于这个价格是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它是衡量标的资产不同时期供求关系的真实价格,有较强的示范效用,可以用来指导生产者和经营者各自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状况
我国衍生工具市场是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发展的,在过去的十多年间经历了多次的突破和磨难。
先后曾经尝试外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股指期货交易,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相继被迫取消。
在我国衍生工具市场上郑州、大连和上海三个商品期货市场在经历了1994年和1998年两次整顿和规范后,取得了在中国发展衍生工具市场的成功经验。
目前,三个交易所共有七个品种,但主要集中在大豆和铜两个品种,而且大连大豆已经发展成为在该品种交易量上仅次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而位于全球第二。
在金融衍生工具方面,由于外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指期货的尝试全都失败,使得我国目前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上,主要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仍然空缺。
国债期货是我国最早进行试点的一个金融衍生工具.1992年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率先推出国债期货交易,先后共有12个对机构投资者开放的品种。
1993年12月北京商品期货交易所也推出了国债期货交易,随后广东、武汉等地也先后推出了国债期货交易。
国债期货交易在经过最初的一段冷清之后,从1994年第二季度开始逐渐活跃并迅速膨胀,最终导致1995年2月著名的“3.27"违规操作事件。
1995年5月17日下午,证监会不得不发出通知,决定暂停国债期货交易.1992年6月1日,上海外汇调剂中心率先推出外汇期货交易,但由于人民币没有实现自由兑换,在严格的外汇管制环境下,投资者的参与愿意严重不足,再加上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多方面原因,最终被迫停止了交易。
1993年3月10日,海南证券交易中心首次推出深圳A股综合指数期货,由于投资者对这一类衍生产品了解甚少,投机盛行,并出现了大户联手交易,打压股价指
数,同年九月底股指期货全部平仓,停止交易。
1994年10月底,中国证监会特批深交所的6只权证,即厦海发、闽闽东、湘中意、吉轻工、桂柳工、武凤凰A权转配部分继续交易。
12月前后,这6只权证分离为A1权证和A2权证,其中A1权证交易在规定时间内除牌,但A2权证交易拟延期至1995年底,后又延至1996年6月,之后6只A2权证停止交易,真正意义上的权证市场不复存在。
2004年证监会批准了国内多家银行经营金融衍生品的资格,国内商业银行纷纷加大推广个人金融衍生品的力度,推出了多种外汇理财产品。
(表1)到目前为止,在中国还在试行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是1998年启动的可转换债券,以及今年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而重新使用的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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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障碍
1、利率未完全市场化。
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必须市场化,利率市场化有助于统一的基准利率的形成,使金融市场配置资源和分散转移风险的机制能有效运作.利率市场化是国债交易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发展利率衍生工具的基本条件,也是外汇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的基础.
2、汇率未完全市场化,人民币还不是完全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固定汇率制度下,由于不存在汇率波动风险,也不会产生对外汇衍生工具的需求,发展外汇衍生工具就无从谈起。
只有在汇率市场化条件下,货币实现完全自由兑换,外汇期货、期权等外汇类衍生工具才会应运而生。
3、现货规模不足。
沪深两市的流通市值不到1万亿元,在价格发现机制方面,由于价格操纵,加上政府积极干预,从而人为地限制了证券供给量,间接地造成股票价格背离均衡价格。
如果衍生工具价格失真,那么,投资者就难以使用衍生工具对冲风险,市场就会沦为以投机为主导的场所。
4、市场参与机构的治理水平和专业水平不高.衍生工具市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控制风险。
成熟市场控制风险主要依赖于证券公司,这种制度之所以非常成功,原因之一就是这些机构的治理以及相关的内部激励机制。
5、政府行政管理。
我国政府机构对于金融市场的管理大量采取行政性干预措施,政策对市场的负面冲击过大,结果就产生了不公平的游戏规则,一部分人或机构比另一部分人或机构占据优势地位。
6、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证券法律和法规对于金融工具创新留下的空间是极其有限的,这种法律环境难以适应金融创新的内在规律。
7、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价能力不足。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和交易涉及非常复杂的计算和处理,比如二叉树模型、随机分布、Into引理等,而国内银行不具备对金融衍
生工具的定价能力。
因此,国内银行还不能成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做市商,其对衍生工具的交易都要完全同国际大银行进行对冲交易,而且只能以中间人的方式参与衍生工具交易,结果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将产品收益的绝大部分转让给了国际大银行。
四、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对策
一是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
目前,我国除存款利率和部分贷款利率未完全市场化外,其余的已基本实现或完全实现了市场化。
我们应通过金融市场改革深化实现利率完全市场化,这样才可能产生足够的金融衍生工具需求,金融衍生工具的形成才能真正体现市场规律.
二是推进汇率市场化改革,实现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
1994年以来,汇率市场化取得了实质性进展.1996年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下可自由兑换。
今年又完善了汇率形成机制,即自7月21日起,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我们应进一步扩大汇率浮动区间,使其更富有弹性,并通过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从而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为发展外汇类衍生工具创造条件。
三是扩大现货市场规模。
首先,应尽快实现股市全流通,增加其容量,提高投资的积极性,提高股市交易量。
其次,完善证券市场结构,除了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块市场外,应积极发展三板、四板市场.对此我们不妨借鉴泰国的证券市场建设,泰国证券市场为证券交易提供了五个交易板块,大部分普通股和优先股在主板交易,针对外国投资实体和私人的外资板块,面向交易额超过300万股或交易数量超过100万股的大交易板块,针对低单位交易额的零星交易板块,以及专用于政府或国有企业证券交易的特殊板块。
最后,进一步扩大股票、债券、外汇等基础性市场以及商品期货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为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是提高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价能力。
金融机构应开发或引进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价系统,目前在国际上已经有较为成熟的衍生工具电子交易系统.国内金融机构可以在开发和引进金融衍生工具定价系统的同时,引进衍生工具电子交易系统,这样既有利于进入国际衍生工具交易市场,也可以根据国际上衍生工具交易的真实价格对衍生工具定价系统进行调整,以便尽快提高其定价能力。
五是加快法律制度建设。
目前,应尽快制定期货法,修改并完善证券法律制度,制定有关金融工具创新的法律.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具有高杠杆性、高风险性,应尽快制定有关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的法律以及市场监管体系,为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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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的完善
2008—03-25 00:00:00
[摘要]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迅速发展和现行相应的税制体系严重滞后的现状决定了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体系的必要性。
金融衍生工具具有灵活多样。
复杂易变等特点,要求相应税制必须突破传统税制。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的完善必须遵循公平、确定、轻税负、便于征管和与国际·愤例接轨的原则,构建在签发,交易和收益三个环节对金融衍生工具课税的复合税制体系,同时应充分重视并加强税收征管。
(中经评论·北京)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工具创新的产物,是指在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之上衍生出的一类新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等四种.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作为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破土成长,发展迅速。
尤其是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步伐,权证被推向市场并受到高度关注,其他各项金融衍生工具也呼之欲出。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迅速发展对现行不完善的税收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
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税制建设的任务迫在眉睫。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及对相应税制的要求
金融衍生工具区别于传统金融现货工具,具有杠杆性、虚拟性、复杂性和易变性等特点。
首先,金融衍生工具作为金融工具的创新,具有规避风险的职能,因此本着鼓励创新和避免风险的原则,税收政策应该鼓励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
但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同时具有复杂性和杠杆性等特点,必然会带来税收套利行为,产生避税效应,这使税制设计处于两难境地。
其次,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易变特性,难以满足税收稳定性原则的要求.为尽量获得稳定税源,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课税最好采用实质课税原则,但这可能会违反税收的公平,造成纳税人税负的不均衡.再次,由于金融衍生工具众多、复杂易变,如何进行金融衍生工具的课税环节、课征方式、课税对象和税种结构等的选择显得更为困难。
最后,要确定一个合适的税负水平也并非易事.税负水平过低会减少财政收入、导致投机行为增加;税负水平过高又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市场的运行效率,只有适当的税负水平才能兼顾收入与调节双重功能。
金融衍生工具的种种特性给税制设计出了难题,传统税制中对征税因素的判定和把握已不能满足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课税的要求。
但为了不过多地引入新的税法概念,保持与整个税制体系的融合性,必须在现有税法框架下重新研究适用于金融衍生工具课税的方法,比如对所得的发生地、所得的发生时间和所得的归属期等的确定方法.金融衍生工具的多样性和复杂易变性决定了金融衍生工具课税体系的特殊性.
二、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体系,征税规定仅限于期货、债转股和员工持股等三方面。
对于期货交易的征税相对成熟,建立了包括印花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系列征税规定.其中.印花税参照条例中对“购销合同”税目的规定,按照0.3%课征。
增值税按17%的税率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按不含税价格征收。
营业税按期货市场各方当事人分别规定为:期货交易所以“服务业”税目按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的5%计税,市场监管费在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期货经纪公司以“金融保险业"税目按其佣金或手续费收入的5%计税,代收的手续费可税前扣除;期货交易者中,属于金融机构的,买卖金融产品以买卖价差为营业
额征收5%的营业税,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属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转让金融产品不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则涉及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和交易者,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以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债权转股权的规定主要包括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实施债转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优惠规定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中。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中,又对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在债转股具体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做了进一步优惠的规定。
对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课税规定主要包括2005年7月1日生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按照该通知,企业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
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对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所涉税种的考察,可以看出我国现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的种种问题。
最明显的问题是税种缺位严重、不成体系,除了前述关于期货、债转股和员工股票期权等的屈指可数的几项条款,对于其他形式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掉期等均没有相关的税收规定。
另外,已有税种的规定也缺乏科学性。
政策导向不清晰,税负不公平,且缺乏稳定性。
这种税制滞后的现象造成了税收收入的缺失、违背了税制的公平和普遍原则,也削弱了税制调节经济的功能,更阻碍了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的国际经验
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刚刚起步,而它在国外已有逾百年的发展历史,其市场本身和相应的税收制度都已趋于成熟。
因此,可以借鉴国外已有经验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体系.
通过对日本、瑞典、美国等课税实践的考察.可知各国税制尽管有所差异,但有着共同的特点。
它们一般都实行复合税制,在签发、交易和收益三个环节征收。
签发金融衍生工具的行为包括三类:中介交易所提供标准化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的行为,金融机构、企业向场外交易提供的非标准化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的行为,以及一些企业为激励员工而向员工提供股票期权的行为.由于该环节只涉及交易合约,各国一般都在该环节征收印花税。
在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环节,各国一般征收交易税或增值税。
(1)交易税。
目前,世界上仅4个国家和地区对期货交易征收交易税:法国、芬兰、日本和中国香港.美国曾于1990年计划对二级市场的所有股权交易开征0。
5%的交易税,但金融业界认为开征交易税将大幅度增加金融衍生工具的成本,带给期权交易毁灭性打击,所以该提议最终未获通过。
对期权交易的征税曾有瑞典等国家实施。
瑞典于1984年开始征收股权交易税,当时开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惩罚被视为“非生产性和反社会"的金融服务部门.其交易税收入占到买卖交易本金的2%,结果造成股票等交易量在境内下滑,投资者大量向国外转移。
1987年瑞典又对货币市场工具开征了交易税,对包括金融衍生工具在内的固定所得证券征税,最高税率为0.15%,结果导致债券和票据的期货交易量下降了98%。
最终,由于交易税收收入太
少,同时增加了政府的借款成本,瑞典于1 991年12月1日取消了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课税.(2)增值税.目前OECD中的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提供的相关服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或者不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是指对该项目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进项增值税额.各国采用该种政策的主要理由是认为金融企业提供的这类服务具有特殊性。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在金融衍生工具的收益环节,大部分国家都在现有税目中吸收了金融衍生工具所得,针对纳税主体的不同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复杂、多样和易变等特点,各国在是否区别交易性质课税和采用何种原则确定税基存在较大不同。
比如美国采用盯市法(market-to-market)确定损益发生的时间和税基,英国和日本采取实现法。
美国税法规定在纳税年度末,未偿部分合约按照该年度最后一天合约的公平市场价计算未实现损益并征税,损益额参照以前年度合约所确认的损益额进行适当调整.支付量为出售或清仓合约的损益额.英国和日本的规定是,在合约通过售卖、清仓、现金结算或到期交割等方式处置并获得最终结果之前,合约双方的损益不被确认。
只有当合约处理完毕,各方的损益实现时,才被确认,损益额即为各方在合约中的支付量。
除了一般都实行各环节配合征收的复合税制,各国的金融衍生工具税制还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点,如充分分析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不同,根据每种工具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其适用的税种和具体规定;根据各税种中同类或者类似的税目确定适用税目和适用税率;没有特殊规定就适用一般税收规定等。
四、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的完善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的存在是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繁荣发展为依托的。
我国目前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推动其发展壮大是必然之势。
因此,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的构建应首先考虑。
如何尽量减低甚至消除征税对金融衍生工具有效使用的障碍,促进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
在此基础上,再适当考虑税制的完善和收入筹集与调节功能。
本着这个出发点,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的构建应遵循公平、确定、轻税负、便于征管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具体来讲:
第一,在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环节。
按前述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来看,由于该环节只涉及交易合约,一般只征收印花税。
我国也可遵循这一惯例,将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纳入印花税征税对象.方案有二:一是可将现行的“印花税--借款合同"税目改为“印花税-金融合同”,使包括金融衍生工具合约在内的所有金融合约在统一税目下纳税。
二是另设“印花税-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税目,专门纳税.税率可以参照借款合约设为0。
05%,对交易双方征收,税率不宜设置过高,过高的税率会增加成本,不利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展开。
第二,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环节。
我们可根据从事交易的不同纳税主体设置三个不同税种:金融商品交易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1)金融商品交易税是一种行为税,它对所有从事金融商品交易的投资者以其交易额为纳税对象征收,包括金融机构、企业和投资者在内的交易者,凡进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都属于该纳税范围。
比如,对到期进行实际交割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期权等按照交易金额依率计征金融商品交易税。
(2)现行增值税中规定从事货物期货的买卖在实物交割环节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应继续实施,它能一方面强化税收管理的普遍性。
将期货合约对冲平仓和交割平仓都纳入税务管理范围内:另一方面也能对期货交易实物交割和现货交易两种实质交易形式的税收负担起到平衡作用.(3)营业税针对交易参与机构提供的金融衍生工具服务,比如金融机构、交易所以及经纪商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中介服务,结算单位从事日常清算和监管实物交割等业务,按服务费收入或业务收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