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设计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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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设计侵权案例
案例:
结构设计侵权是指设计单位、专业设计单位或相关专业人员在设计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致使产品部件受到损害,从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如未经他人许可实施的设计,其产品部件遭受不应有的损害;
未经许可实施其他专业工程师所主张权利的技术;
违反《建筑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规定而建造的工程等。

案例中涉及的主体为某公司,该公司所生产经营产品分别有混凝土预制空心楼板、混凝土预制空心板及混凝土预制实心板等。

本案例主要涉及结构设计方案及工程图纸中相关结构尺寸的确定,并结合实际结构进行计算分析,最终确定所涉结构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本案例所涉及到的有关安全问题,不仅是因为使用方对使用结构的了解不充分或是没有按照规范要求正确使用所致,也是因为在计算相关结构的安全性时,存在一些明显错误或者遗漏等原因。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专业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企业,其生产经营的“B”产品系列已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和省级新产品试制,并取得了多项国家专利。

该公司在与某设计单位就涉案结构工程的优化设计方案进行磋商后,该设计单位于2012年9月12日出具了一份《建筑结构优化设计变更表》。

变更内容为:原设计中对“梁-箍筋”式的连接方式进行优化,对“梁-梁垫板”式的连接方式进行更改;变更中对钢筋、混凝土、梁垫板等进行了优化处理。

后经某设计院的施工图纸显示,该公司现使用的“B”产品系列是其新研发生产的。

2012年9月26日,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建筑构件出现裂缝和变形,经过鉴定公司认为该事故由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

二、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问题为:
1、原告是否在设计方案中明确将该空心楼板定义为“承重用结构”?
2、原告在工程图纸中没有按规范要求标注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设计侵权责任?
3、被告如何确定对原告损害的程度?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03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工程所涉房屋是否为危房。

四、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设计、施工图纸时,未将《建筑工程结构规范》
(GB50009—2001)规定的不允许存在的缺陷作为施工设计的依据,亦未在设计图纸中标注“非承重墙禁止进入”、“任何部位禁止开洞”等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国家有关建筑工程结构的规定。

被告建设单位未经设计、施工验收合格即使用、交付被告建造、监理等,致使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损害,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某公司对被告某公司和某建设监理公司共同侵权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五、典型意义
本案例所涉问题为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在结构设计时,对上述安全隐患需要重点关注,尤其是在涉及到产品部件的结构设计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图纸中结构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而关于产品的具体材料及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等情况需要在工程施工时重点关注,尤其是对一些材料的强度等级、密度等级等要求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避免材料质量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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