阀控密封蓄电池、防酸隔爆蓄电池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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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控密封蓄电池、防酸隔爆蓄电池的安装
一、施工前的检查及开箱检验
1.安装蓄电池前应按照设计规定对蓄电池室的建筑情况进行详细检查,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施工:
(1)蓄电池室的房屋建筑已完工。

(2)按设计规定装好通风排酸等设备。

(3)冬季施工时,蓄电池室内应按照设计规定装好取暖设备,能保证室温在5℃以上。

(4)墙壁、天花板、门涂好耐酸油漆,室内通风、有排酸设施、地面平整。

(5)照明装置的安装符合设计规定,一切电器开关装于室外。

(6)预埋的穿线管、预留洞孔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2.电池台加工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电池台应平直;电池台的砖缝用耐酸材嵌合。

3.配酸容器为耐酸耐热的硬塑料槽或双面涂釉的陶缸等,不得有砂眼、裂纹、脱皮掉釉等现象。

4.设备开箱检查应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进行,检查结果应作详细记录并符合下列要求:
(1)电池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

(2)出厂日期至安装日期的间隔时间应在贮存期以内。

(3)电池不得有损坏、列纹、砂眼等情况。

(4)电池塑料外壳不得沾有芳香烃、油类(如汽油、煤油)等有机溶剂。

(5)附件及技术资料齐全。

(6)免维护蓄电池、应无裂纹、无漏液,连接条及附件应齐全。

二、安装阀控密封蓄电池、防酸隔爆蓄电池
1.清点待装电池及双层立架组件,应无裂缝、无漏液。

2.察看安装使用蓄电池的环境条件(应干燥、清洁、通风、避免阳光直射)。

3.安装蓄电池、蓄电池架应垂直、水平直线,连接点应紧固。

4.电池台排列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偏差不大于10mm。

5.电池台平整,保持水平,每米水平偏差不大于3mm,全长水平偏差不大于15mm。

6.电池间隔应符合设计规定,偏差不大于5mm。

7.一组免维护蓄电池、防酸隔爆蓄电池的连接条应平齐,连接螺丝应紧固,并在连接条与螺丝上涂一薄层中性凡士林。

8.各组电池的正负极的出线应符合设计规定,电池组及电池均应有清晰明显的标签。

9.安装蓄电池端电压监控器,并固定好。

10.清理工作场地。

三、调配及灌注电液
1.电液比重应符合厂家规定。

2.蒸馏水应符合表2.1的标准。

表2.1 铅蓄电池用蒸馏水标准
3.铅蓄电池用的浓硫酸应符合表2.2的标准。

表2.2 铅蓄电池用浓硫酸标准
4.每组电池注液时间不得超过2 h。

5.防酸隔爆电池液面高度应在上、下刻度线之间,液面高度一致。

无刻度时,液面高度应低于电池盖下沿10~30mm;开口式电池液面高度应高出极板20mm。

6.电液注入电池后应按厂家规定时间静置。

如厂家无规定时,应静置4~6 h,但静置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 h。

四、初充电
1.充电开始前应选出电池组的标示电池(24 V设3只,48 V设5只),测量并记录每只电池的电流、电压、比重、温度。

2.新装蓄电池应根据厂家说明书规定的方法进行。

无规定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初充电:
(1)充电过程中,每隔2 h对电池进行标测,每4 h进行全测,但在初充电开始的24 h内应每小时进行标测。

(2)初充电第一阶段用10小时率电流值充50~70 h,第二阶段用20小时率电流值充30~50 h,充入的电量为其额定容量的7~10倍。

(3)充电过程中应经常注意每个电池的电压、比重、温度、气泡、极板颜色等的变化。

如发现其中有个别电池电压、比重低落,液温过高,极板弯曲或膨胀,电液变色,电池液渗漏,气泡不足等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解决,无法修复者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研究处理。

(4)充电过程中如发现液温高于45°C时,应及时减小充电电流或采取降温措施,使其液温逐渐下降。

若仍无效,可停止充电,待其液温降低后再恢复充电,但在充电的最初24 h内不得中断充电。

(5)充电终期,每只电池的电压为2.5~2.75 V,电压、比重有3 h不再继续上升,此时电液沸腾、气泡盛足,即可认为已充足。

但仍应以20小时率的电流值作为均衡充电,继续若干小时,调整各电池的比重应在1.215±0.005(25°C)范围内,调整各电池的液面高低。

地面冲洗干净,电池表面擦干。

五、放电试验
1.放电试验应在电池初充电完毕,静置1 h后进行。

2.放电开始前应对每只电池的电压、比重、温度进行测量并作记录,放电开始后每隔1 h进行标测,每隔2 h进行全测;但当电压下降至1.9 V以下时,应每半小时全部测量电压一次。

3.初次放电的放电率应符合厂家说明书的规定。

无规定时,应按10小时率放电。

4.放电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初次放电终了时其电压及电液比重应符合厂家说明书的规定。

无规定时,每只电池终至电压不应低于1.8 V。

(2)放电容量应大于或等于额定容量的70%。

(3)放电3 h用电压降法检查电池组的内阻应符合厂家的规定。

5.初次放电完毕,应即以规定的10小时率进行二次充电,充至电液比重和电池电压在5~8 h内稳定不变,极板表面处剧烈冒气为止。

放电完毕至二次充电的静止时间不得超过3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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