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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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适用
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7.10
•【字号】穗国税函[2008]182号
•【施行日期】2008.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
题的批复
(穗国税函[2008]182号2008年7月10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部分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开国税发〔2008〕6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财税字〔1995〕5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制作的初级产品,可按产品生熟程度判断是否适用13%税率,即生制品或经过加热等简单加工制作的生制品适用税率为13%,熟食或可直接食用的适用税率为17%。
具体列举如下:
1.以各种豆类加工的豆制品。
如: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等,该类豆制品以大豆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点卤、成型、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2.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粮食复制品。
如:粉条、粉丝、粉皮、切面、挂面、拉面(不含方便面)、凉皮、烧卖皮等,该类粮食复制品以大米、绿豆、豌豆、蚕
豆、玉米、地瓜、南瓜、山芋、莲藕等粮食作物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加热、成型、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3.以粮食为原料碾磨成粉状、片状或粒状的粮食加工品。
如:淀粉、生粉、豆粉、豆片、豆饼、生大麦片、生燕麦片、碎玉米粒等,该类粮食加工品以大米、绿豆、豌豆、玉米、大麦、燕麦等粮食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