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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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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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济宁市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4日
济宁市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强化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施策、落实责任、限期完成”的原则,加强燃油污染综合防治,建立强有力的工作协调和推进机制,统筹推进车辆排放控制、燃油品质控制、交通管理控制等各项工作,显著降低机动车排放污染。

(二)主要目标。

加大对高污染排放老旧车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完成2017年度老旧车淘汰工作任务。

加强对机动车环检机构的运行监管,保障机动车尾气检测质量。

开展对机动车排放情况的执法抽查,打击上路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

2017年3月底前,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2017年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基础上,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市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Ⅳ标准,停止销售第三阶段标准的普通柴油;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Ⅴ标准,停止销售第四阶段标准的普通柴油。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力争2017年济宁主城区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12标台以上,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比例达到25%以上。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济宁市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的综合协调、督导调度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一)严格新生产车辆注册管理。

强化机动车注册环节监督检查。

对新车注册、外地车辆转入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凡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加强对全市车管窗口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办理业务的,按照规定从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责任单位为多个部门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强化在用机动车监管。

开展煤炭、沙石货运源头清理排查,强化源头监管措施,杜绝源头超标准装载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超限检测站加大对货运车辆超载的查纠,严格落实“一超四罚”。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落实)
市渣土管理办公室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从严查处无资质渣土车上路,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市渣土办查处渣土车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闯红灯、闯禁区等交通违法行为。

严禁为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转入登记,严查无标车、冒黑烟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落实)2017年起,加大遥感监测力度,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规模化运营并且使用频次高的货运车、出租车、公交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

加大老旧车淘汰力度,完成2017年度淘汰任务目标。

对排放不达标车辆及时通知车主,要求其尽快通过维修等方式确保车辆排放达标。

对因尾气净化装置失效造成的超标排放,车主应更换尾气净化装置。

对擅自拆除尾气净化装置、不加注尾气处理液(又称车用尿素)的柴油车或冒黑烟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同时与公安交警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行动。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落实)
(三)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

健全完善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管制度。

2017年起开展对环检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机动车环检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促使环检机构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

通过检查排放检验过程、设备标定、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检测过程及数据联网监控等方式,加强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日常运营和计量法制管理工作,提高机动车环检机构检测数据的质量控制水平。

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环保检测资质。

(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落实)
三、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一)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

落实并不断完善鼓励新能源汽车使用的财税政策,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和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

(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

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落实)(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的建设要求和比例,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停车场必须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现有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收费节点和客货运交通枢纽周边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按照全国统一的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充电设施用地政策,抓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负责落实)坚持规划先行、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做好与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以及我市相关规划的衔接,指导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落实)
鼓励燃油车辆加装CNG,增加城市及周边地区的CNG加气站数量,积极推进LNG汽车发展,稳步推进LNG加气站规划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四、加快提升燃油品质
(一)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按期完成车用油品升级任务目标,保障国Ⅴ车用汽、柴油供应。

加快推动普通柴油升级,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市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Ⅳ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Ⅴ标准。

做好非法加油站取缔监管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二)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

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大对加油站的抽查
力度,各县(市、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加油站经营企业执法检查活动;加大抽检力度,对油品不达标的加油站,加大处罚力度,发现一次严格依法处罚;再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进一步规范流通领域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市工商局负责落实)
五、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一)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科学制定城市交通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完善济宁城区及周边路网建设,疏导主城区功能,形成合理的交通和物流需求。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建立有效衔接的城市综合交通管理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大力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组织开展示范行动。

加强步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落实)
(二)改善外环路交通管理。

加强外环路机动车通行管理,完善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道路交通设施,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主城区。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外环路两侧停车场地面要全部硬化,定期实施清扫、洒水保洁;加大对外环道路的保洁频次和保洁质量,确保道路交通扬尘污染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市外环道路保洁监控系统合并安装PM10监控设备,强化信息资源整合,对道路交通扬尘实施动态监控。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同时要加大督导力度,排出各项任务落实时间表,每月1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工作进展进行调度汇总,确保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要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推进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督导检查。

上下班高峰车辆拥堵的县(市、区),要研究错峰上下班等措施,并在成熟的地方进行试行。

(三)加强协作配合。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进行细化分解,任务分工明确到人,确定时间节点,分阶段明确工作重点,逐项扎实推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间要密切协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的管理格局。

(四)强化舆论监督。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各项新政策、新要求的宣传力度。

发动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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