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林业局关于下发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促进林地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林[20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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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林业局关于下发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促进林地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试
行)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林业局关于下发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促进林地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林〔2013〕56号)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林地功能,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开放和利用林地资源,逐步规范和推进林业复合经济试点,促进农村稳定、林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12〕20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关于本市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促进林地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8号)和《上海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促进林地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促进林地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3年5月3日
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促进林地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林业生态资源,增强林地综合效益,促进林业增效,农民增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12〕20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绿化
市容局关于本市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促进林地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8号)和《上海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积极引导,有序发展”的方针。
根据《上海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确定公益林和经济林的实施范围:
(一)、禁止区:防污染隔离林、军事禁区、金山三岛市级自然保护区。
禁止开展林下所有经营利用活动。
(二)、限用区。
黄浦江两侧200米以内,青草沙水库、东风西沙水库和陈行水库周围、淀山湖水源地1500米范围内林地;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外环线、郊环线两侧500米以内;国道、市道、高速公路、铁路(高铁)两侧100米以内;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周围的区域。
禁止发展林下养殖,但可适度发展森林休闲旅游。
(三)、适度利用区。
除禁用和限用区公益林外,其他纳入市生态补偿的公益林地可以适度发展林下种植及森林休闲旅游,严禁开展林下养殖。
(四)、倡导发展区。
经济林地倡导开展林下种植和森林休闲旅游,可适度发展林下养殖。
二、实施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发展林下经济必须将保护森林资源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自然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2、林下经济项目需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发展规模,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
优先考虑等带动林业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项目。
3、发展林下经济不得影响林木的健康生长(生产),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林分质量不下降,林分结构不改变。
4、林下经济项目符合林下养殖、种植、森林休闲旅游技术规范。
(二)管护、基础设施要求
1、遵循少量、必须、合理原则,符合规定(《关于加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综〔2009〕1072号))的要求。
2、管护设施宜选址于林地中非林木覆盖范围内,建成后不得减少原有林地的森林覆盖率指标。
3、林地管护设施用地按照规定,不允许将管护设施用地指标化零为整使用,或将林地管护设施挪作他用。
4、经科学规划设计,严禁建设各类永久大型性设施,杜绝破坏森林资源的开发行为,不能随意砍伐林
木。
5、森林休闲旅游服务基地选设,应有利于保护生态与景观,方便旅游观光。
6、森林休闲旅游(森林人家)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7、开展森林休闲旅游林地区域内的道路、水、电、通信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
电、给排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三)林业“三防”要求
1、发展林下种植必须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
避免混栽转主寄主植物、有共同有害生物的植物。
2、发展林下养殖必须建立动物疫病防控制度,落实疫源疫病防控措施。
经营区域内发生疫情须无条件处置。
3、森林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达到规定的防火要求。
4、防止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农药对环境污染和危害。
三、经营主体
发展林下经济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为独立法人(公司)、专业合作社及林业养护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林木产权必须清晰;二是责任主体必须明确;三是农民利益得到保障;四是使用林地收益归收益相对人:集体单位林地、国有林地收益要专款专用,用于林木养护管理。
四、实施程序
公益林地实行二级审核制,申报的经营方案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经济林地实行备案制,申报的经营方案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级审核制实施原则:自愿申请、区县核查、市级审核、结果公示、按期评估。
(一)申请程序
1、自愿申报
申请在公益林地发展林下经济者,需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计划书
内容包括:项目申请地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项目建设主要内容、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项目建设管理、项目的预期管理、项目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有关附件。
(2)承包合同及复印件
(3)企业或组织的资质证明
(4)承诺书
承诺不破坏森林资源,并负责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负有监管、报告、协助调查等责任。
2、区县核查
踏勘申请区域的实地情况,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及相关负责人对项目进行讨论把关。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将核查通过的材料报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市级审核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项目可行性及优势。
审核通过的给予同意的书面回复,不通过的给予不同意的书面回复。
4、结果公示
将审核通过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
经济林地的备案制程序:自愿申请、区县审核(这两个步骤同上)、市级备案。
7个工作日内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报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管理
1、日常管理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林下经济发展的日常监督,定期进行公益林森林资源情况检查,包括林木蓄积量、生长量、林地面积等。
不符合要求的,限制或禁止发展林下经济。
2、按期评估
每年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对本市的林下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察评估。
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经济效益不佳的经营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不予继续经营。
对管护责任落实到位、经营抚育措施有力、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经济效益较好的经营者可作为示范点或示范企业予以推广。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生态资源保护。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将生态资源保护作为发展林下经济的前提基础,把好项目审核关,杜绝破坏资源和环境的开发行为,严格执行林地征占用和林木采伐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砍伐林木,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乱伐、毁坏林木。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公益林资源情况检查评估,形成保护生态资源长效机制。
2、加强指导服务工作。
各区县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下经济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提供科技服务与技术培训,建立林下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体系。
鼓励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引导农民开展合作经营。
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完善各种咨询渠道,提供政策法律、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为发展林下经济创造良好条件。
3、加强宣传引导和推广工作。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强化政策宣传告知,提高政
策的知晓度,落实林下经济实施办法。
规范本市林下经济发展、促进林地综合利用。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手册、示范点授牌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发展林下经济的先进典型。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