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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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 失;
2、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 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3、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
4、因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
5、其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是否能继续扣除?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 的损失;(提醒:税法年限)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 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 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 发生的损失。(非公开上市股权交易例外)
原88号文件规定的正常类损失,仅规定了销售、 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 等发生的损失,而25号公告进一步扩大为非货 币性资产,不仅包括以上的三类,而且还包括 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另外, 增加了期货买卖发生的损失也属于清单申报的 范围。
3、“免税收入”虽然不属于“应税收 入”,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损失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如再强调“与取得 应税收入有关”,相互矛盾。
二、增加了“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规 定。
1、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中包括了无形资 产,自然允许其有损失,解决了执行中的差异。
2、25号公告与《税法》之间的协调:凡 25号公告没有涉及到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 《税法》规定的原则,均可在税前扣除。
第五部分: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根据88号文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企业非正常 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应按规定时间 和程序及时申报。
正常损失不需审批,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 此类损失项目正列举,没列举的原则上均需审 批;无法准确辩别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审 批申请。
根据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审批制度已被取消,改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 制度,但国务院确定的事项除外。
重点理解:
实际资产损失将追补确认期限规定为五年,与 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一致,既方便了相关证据 的收集,又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
可追补确认的损失一定是实际资产损失,因 为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存在着损失所属年度的 问题。企业处置和转让资产的所属年度是不能 更改的。
法定资产损失因其并未实际处置,无法确定实 际处置损失,因而只能申报时在申报年度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也无法准确确认其损失应归入期 间,因之不存在追补确认时限调整问题。
专项申报:
除列举的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 扣除资产损失外,其他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 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 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 税资料。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 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强调按25号公告第三章(证据、资料)的规定 要件“对号入座”,缺一不可。(省局2号公告)
(三)合法性原则 一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实体法,非法
经营行为造成的,比如企业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明令禁止的业务而形成的损失,即便按财务会计准则 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会计损失,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程序法,比如, 资产损失必须以会计处理为前置条件,同时还应完成 申报程序,即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方能 在税前扣除;
(二)相关性原则 25号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准予税前
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 其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 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 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损失。具体 判断必须从损失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 析,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取得应税收入。
法定资产损失是要符合法定损失确认的标准, 且属于25号公告列举的某一项损失或是某一类 损失,不得擅自解释或扩大其范围。
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区分的关键是考查企业资 产是否是在实际处置、转让环节时发生。
对损失的不同归类会影响税前扣除资料要素差 异和追补确认年度的认定(法定损失不追溯, 实际损失可以追溯处理)。
25号公告: 第五十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 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实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包括了 “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即包括了其他 应收款项 。
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谨慎,应围绕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的六个原则详细说明,如与生产经营无关 的垫款发生的损失就不能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也将 对此类损失作为核查的重点。
法定资产损失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 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在 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 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57号)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 认的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强调资产已转让或处置,且损 失金额合理。
第四部分: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企业以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 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 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属于实 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 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下列特殊情况例外,可不受5年限制,但须经国 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是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必须合法,非法凭证、 资料不得作为损失确定和扣除的依据。
(四)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
失必须能够提供证明,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或者符合法定确认条件的、足够且适当的凭证。 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除税法有明确规定 外,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指损失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 例。判断资产损失是否合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资 产的处置、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二是资产 处置、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公平;三是资产处置、转 让过程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原则。任何以免除、推迟、 减少纳税义务为主要目的的资产损失,均应按合理性 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两者的差异:
一、25号公告删除了国税发【2009】88 号文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附加条件。 因为“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表述在3个方 面存在不妥。
1、“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本就表 明了是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该项资产如发生损 失,符合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 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 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 的折旧、摊销扣除。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 入有关”,多此一举。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 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 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 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12〕18号)
第一部分:资产损失扣除的原则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 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 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 的收入和费用。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收入的确认和成本 费用的税前扣除,同样适用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如果资产损失已发生,但未作会计处理,以后年度 能否作为会计差错重新入帐并追补扣除?
新文件强调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会计上已作损 失处理的年度,主要是保持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 性
应当是不允许的。公告第六条的“ 企业以前年度 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应当指 以前年度做出了会计处理但因种种原因而未能税前 扣除的情形,因此如果当年发生资产损失,但未作 会计处理,即使以后补做会计处理,也不予税前扣 除了。
清单申报要求: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 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会计核算情况:会计核算科目;账面原值;会 计折旧、摊销、减值;
税收核算情况:计税基础;税收折旧;资产净 值
收回金额、损失金额、损失发生时间
申报方式: 根据25号公告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 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 申报形式。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 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 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此处非货币资产不 包括: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涉及税款或亏 损弥补的,如何处理?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 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 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 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六)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是确
定的,或有损失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实务操作中,确 定性原则不可或缺。
在通常情况下,实际资产损失要求企业提供(申报) 的证据材料能够充分、清晰地证明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准确 的。但是,法定资产损失由于不是实际发生的,其损失金 额是推理、估算出来的,
(4)新《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 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定。
上述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章:资产损失分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准 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类: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资产发生的、合理的 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 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及实务
2014年3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国税发[2009]88 号,以下简称88 号文) (作废)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中介机构:是其收集、梳理、审查资产损 失相关证据材料和编写中介报告的依据。
第二部分:税收上对资产的定义
88号文: 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 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等。 25号第二条的规定: 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 动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一方面要求企业提供(申报)的证据材料能够充分、 清晰地证明损失发生的过程;
另一方面还要求企业提供(申报)的证据材料能够 证明损失金额的估算、推理过程完整、合理,且符合逻辑。
以上为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应当遵循的六大 原则。
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依 据;
企业来说: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和向税务部 门出具申报材料的依据;
对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总局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明确企业以前年度 (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的资 产损失,可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但 未规定追补确认的年限,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一,但大部 分地区是依据征管法掌握在三年内。公告明确了追补确认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注意的是:其它应收款中有两种情况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 税前扣除: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另外新《办法》将资产损失的扣除范围扩大至 (1)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 (2)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 失; (3)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 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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