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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二中行终字第344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沪二中行终字第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雯,女。
委托代理人江山宏江雯之祖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
负责人孙建勇,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时平,女。
委托代理人徐琪荣,男。
原审第三人瞿铮,女。
委托代理人吴惠芸瞿铮之母。
委托代理人瞿通德瞿铮之父。
上诉人江雯因户籍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虹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江雯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山宏,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以下简称广中路派出所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时平、徐琪荣,原审第三人瞿铮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瞿通德、吴惠芸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江雯住本市广中一村40号301室,瞿铮系该房屋的公房承租人,起租日期为2019年4月1日。
根据瞿铮提供的租用公房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广中路派出所于2019年5月12日将瞿铮户口从本市银山路342弄1号403室迁入广中一村40号301室。
江雯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广中路派出所具有办理户口迁移之职权。
广中路派出所依据瞿铮提供的租用公房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将瞿铮户口迁入广中一村40号301室合法有据。
遂判决维持广中路派出所于2019年5月12日将瞿铮的户口迁入上海市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