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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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件
绪论之⼀:国际私法的概念
【知识结构】
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法
第⼆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
【知识点】国际私法概念的两种含义
作为本门课程的名称,与“民法”、“刑法”等概念⼀样,在汉语中“国际私法”的概念有两种基本含义:
1、⼀个独⽴的法律部门或分⽀;
2、以该独⽴的法律部门或分⽀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问题】应当从那⼀种基本含义出发去研究国际私法的内涵和外延?
从逻辑上说,研究对象应当先于学科产⽣,部门法的内涵和外延决定了相应学科的研究范围
但不要忽视学科的相对独⽴性以及学科的发展对法部门的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些学科的发展会先于法部门⽽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学科的研究范围会影响法部门的内涵和外延
【例证】我国民法学与民法部门之间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际私法法典或单⾏法远远滞后于法学体系中国际私法学科的发展
【⼩结】对国际私法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应当基于法律体系中的国际私法部门,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学科发展现状
【观点】实际上,⽆论是作为部门法的国际私法,还是作为学科的国际私法其内涵和外延均决定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践需要。
两者在理论上最终应当是统⼀的。
作为法律部门的国际私法
【问题】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
【提⽰】调整对象与调整⽅法
1、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调整⽅法:调整社会关系所运⽤的⽅法
【问题】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有什么特点?
2、国际私法的调整⽅式?有什么特点?
3、国际私法要解决的特殊问题是什么?
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知识点】国内通说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我国现⾏法律称之为涉外民事关系。
【学术争鸣】也有学者(如陈卫佐《⽐较国际私法》,第23页)认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不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提⽰】不同观点的提出和对国际私法调整⽅法以及范围的不同认识有关。
【案例分析】试分析下述案例中的法律关系具有何种特点?
案例⼀:营业地在美国的某公司与营业地在中国的扬州某商场(系中国法⼈)在法国巴黎订⽴了⼀笔数码相机买卖合同,这批数码相机位于泰国,由泰国某公司⽣产。
案例⼆:⼀位中国籍⽇裔⼥⼠在⽇本的⽗母去世后,在⽇本和欧洲多地留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巨额遗产,死者⽣前没有⽴遗嘱。
案例三:甲是中国⼈在⼦国居住⽣活,其间被丑国⼈⼄驾驶的汽车撞伤。
⼄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了⼦国车辆应当靠左⾏驶的规则。
甲回国治疗期间发现⼄也因公务来华侨居。
案例四:⼀位中国籍影视明星和⼀位瑞⼠籍⼈⼠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登记结婚。
该瑞⼠籍⼈⼠在瑞⼠已经结婚。
案例五:我国和英国有相互给予商标注册的协定,某公司⾃称是英国法⼈,向中国商标主管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案例六:张某是扬州甲公司董事长,他以⼥⼉的名义和他⼈合资在英属某群岛设⽴⼄公司,并通过⼄公司向甲公司投资持股,2012年其⼥⼉因车祸去世,⼥婿和外孙⼥要求继承张某⼥⼉在⼄公司的股份。
案例七:⼀位中国籍⼥留学⽣乘坐的飞机在美国机场迫降时发⽣事故,该⼥留学⽣躺在停机坪上等待救援时被随后赶来的美国当地消防车碾压致死。
【⼩结】上述案例中的法律关系⾄少具有以下共同点:
1、都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即通常所说的私法关系,也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2、都具有涉外因素,或称外国因素或国际因素,即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等要素、导致民商事法律关系产⽣、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及其结果或效果等因素中⾄少有⼀个涉及本国(或独⽴法域)以外的其他国家(或独⽴法域)。
【知识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不同表述
常见的有: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法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国际私法关系,等等。
虽然名称不同,但指称的对象和范围基本⼀致。
其中“涉外民事关系”是我国现⾏法上的概念
【课后阅读】⽐较不同观点在理论上的差别
【知识点】司法解释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8条规定:
“凡民事关系的⼀⽅或者双⽅当事⼈是外国⼈、⽆国籍⼈、外国法⼈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界定了涉外民事案件:
“当事⼈⼀⽅或双⽅是外国⼈、⽆国籍⼈、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变更、终⽌的法律事实发⽣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当事⼈⼀⽅或双⽅是外国公民、外国法⼈或者其他组织、⽆国籍⼈;
(⼆)当事⼈⼀⽅或双⽅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
【课堂讨论】
1、我国司法解释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司法解释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有何变化?
【讨论⼩结】
1、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要素标准
2、《法律适⽤法》司法解释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
(1)增加了“经常居所地”的连结点
(2)明确外国⼈包括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和⽆国籍⼈
(3)将“外国”变更为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
(4)增加了兜底条款
【课后思考】《法律适⽤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是否仍有可以完善之处?
【提⽰】主体为外国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法律适⽤法》上的“涉外民事关系”?
【课程观点】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就是国际(transnational)
涉外也⾮国际(international)
属于⼴义的民事关系,包含商事关系
法律关系既是调整结果,也是调整对象
【提⽰】民法上的初次调整和⼆次调整理论
【课程观点】
2、所谓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诸因素中⾄少有⼀个与本国(法域)外的其他独⽴法域有联系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课堂思考】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是否意味着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国际私法规范?【提⽰】民法、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仲裁法等部门法同样也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结论】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不仅在于其调整对象不同,还在于其调整⽅法具有特殊性。
⼆、国际私法的调整⽅法
【知识点】间接调整⽅法与直接调整⽅法
1、直接调整:通过规定当事⼈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直接确定当事⼈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2、间接调整:先通过法律适⽤规范,或者说冲突规范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的法律(准据法),再通过准据法中的实体或程序规范确定当事⼈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例】间接调整⽅法与直接调整⽅法
“间接调整”的功能:解决法律冲突
直接调整的前提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不存在适⽤域外法的可能性,即不存在法律冲突?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需要解决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各国民商事法律规范在内容和效⼒上存在抵触和冲突
–实体内容上的抵触:各国法律规定不⼀致,对同⼀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规范
–适⽤效⼒上的冲突: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存在适⽤不同法域法律的必要和可能域外法具有在域内适⽤的效⼒
【观点】法律冲突实质是适⽤效⼒的冲突
“间接调整”的功能:问讯处
英国学者Cheshire和North将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作⽕车站的问讯处:旅客可以从问讯处了解⾃⼰搭乘的列车将在哪⼀站台出发,但却不能直接在问讯处搭乘⽕车。
正如问讯处不能直接替代站台⼀样,国际私法规范(特指冲突法规范)不能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的功能:CT检查
虽然不直接作⽤于病⼈的病灶,但CT检查在⼿术中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通过CT检查找到病灶,内科医⽣才能对症下药,外科⼤夫才能实施开⼑⼿术。
域外法适⽤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问题】
1、为什么可以适⽤域外法?
【提⽰】法律的适⽤往往与主权有关,适⽤外国法会损害本国的主权吗?
2、为什么需要适⽤域外法?
【提⽰】如果在⼀国领域内处理涉外案件也⼀律适⽤本国法,会带来怎样的结果?
适⽤域外法的必要性:⼏个例证
案例三:甲是中国⼈在⼦国居住⽣活,其间被丑国⼈⼄驾驶的汽车撞伤。
⼄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了⼦国车辆应当靠左⾏驶的规则。
甲回国治疗期间发现⼄也因公务来华侨居。
(⼄以中国法律规定车辆靠右⾏驶作为答辩理由,认为⾃⼰没有违反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责任。
)
案例四:⼀位中国籍⼥⼠和⼀位瑞⼠籍男⼠在我国登记结婚。
该瑞⼠籍男⼠在瑞⼠已经按照宗教仪式举办过婚礼。
(瑞⼠籍⼈⼠认为⾃⼰虽然在瑞⼠法中有属于已婚⼈⼠,但中国婚姻法不承认宗教婚姻,因此其在中国属于未婚青年。
)
案例五:我国和英国有相互给予商标注册的协定,某公司⾃称是英国法⼈,向中国商标主管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显然该公司是否属于英国法⼈应当按照英国法律进⾏认定,⽽不是中国法律。
)
【知识点】关于国际私法调整⽅法的不同观点
(1)间接调整
(2)主要是间接调整,部分直接调整
(3)主要是直接调整的⽅法
(4)直接调整逐步取代间接调整
注:(1)只有间接调整的⽅法,凡是主张国际私法等同于冲突法的学者,持此主张;
(2)主要是间接调整的⽅法,但也包含部分的直接调整;
(3)主要是直接调整的⽅法,有些主张国际私法规范中包括统⼀实体法规范和国内专⽤实体法规范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法主要是直接调整的⽅法;
(4)有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发展的前途将是由直接调整的⽅法逐步取代间接调整的⽅法。
【提⽰】典型的国际私法规范,即冲突规范的功能就是间接调整,上述不同观点的分歧实际上是基于对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认识。
第⼆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概说
各国⽴法实践还是各国学者的学术研究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
第⼆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观点
(⼀)德⽇国际私法的观点
1、主要观点:国际私法就是法律适⽤法
2、代表⽴法例:
(1)德国1999年修订的《民法典施⾏法》
(2)⽇本1898年《法例》
(3)⽇本2006年《关于法律适⽤的通则法》
3、代表性学者观点:
⽇本学习院⼤学神前祯教授《新国际私法》:“所谓国际私法,就狭义⾔之,是指确定私⼈间的民事争议所适⽤的法的法,即准据法选择法。
就⼴义⾔之,⼀般指与国际性的民事争议相关联的法。
”
(⼆)美英国际私法的观点
1、主要观点: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其范围包括管辖权、法律选择(冲突规范)、判决的承认与执⾏
2、代表准⽴法例:
美国《第⼆次冲突法重述》
3、代表性学者:
冯·梅西、梅恩尼迪斯和柏杜《冲突法:美国的、⽐较、国际的》(2003年第2版):“[以]下构成解决⼤多数州或国家私⼈争议的司法程序的三个前后不同的阶段:(1)管辖权;(2)法律选择;(3)判决的承认与执⾏”
(三)法国国际私法的观点
1、主要观点: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籍、外国⼈地位、法律冲突、管辖权冲突
2、代表性学者:
(1)巴蒂福尔、拉加德《国际私法总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国际私法是在国际社会的各种关系中,只适⽤于私⼈规则的总称。
”
(2)巴黎第⼆⼤学国际私法教授奥迪,国籍法规范和关于外国⼈地位的规范均为实体法规范;⽽管辖权冲突包括管辖权、适⽤的程序和外国判决的承认等事项。
(四)瑞⼠国际私法的观点
1、主要观点: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际管辖权、准据法、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国际破产及和解、国际仲裁
2、⽴法例:198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律》
(五)其他国家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观点
【课后作业】阅读整理你所能搜集到的其他国家关于国际私法⽴法例和学者观点,归纳并⽐较这些国家的⽴法者或学者对国际
私法范围的观点。
(六)⼩结
1、所有国家的⽴法和学者的研究均承认法律适⽤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和核⼼范围
2、在此基础上,许多国家的⽴法和学者的研究均不同程度地将调整涉外民事关系需要运⽤的⼀些相关规范纳⼊到国际私法的范围中来
三、各国国际私法范围中涉及的相关规范
(⼀)法律适⽤规范
1、概念
即狭义的国际私法规范,⼜称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范。
2、性质
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与程序规范
是⾃成⼀类的⼀种法律规范。
3、地位
是国际私法特有和核⼼的规范。
(⼆)实体规范
1、国籍法规范:决定⾃然⼈国籍法律规范。
2、外国⼈的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在内国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规范。
3、国际统⼀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
4、国内专⽤实体规范:⼀国制定的专门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包括强⾏法规范和涉外民商法规范。
(三)程序性规范
1、国际管辖权规范
2、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规范
3、国际民事诉讼规范
4、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四、关于我国国际私法范围的观点
(⼀)⽴法例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
2、《民法通则》第⼋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
3、《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中的冲突规范【课后阅读】请全⾯搜集和整理我国法律中国际私法⽴法例。
(⼀)⽴法例
我国国际私法的现⾏⽴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系按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问题作出规定,只包括法律适⽤规范,属于狭义的国际私法。
虽然我国国际私法⽴法仍以狭义国际私法,即法律适⽤法为限,但国际私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却远远超出冲突法的范畴。
(⼆)理论学说
1、“⼩国际私法”
认为国际私法就是法律适⽤法,国际私法的范围限于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
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民事法律地位、冲突法和国际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三⼤部分。
3、“⼤国际私法”
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民事法律地位、冲突法、国际诉讼及仲裁和统⼀实体规范四部分。
(三)本课程观点
1、应当从国际私法法律实践需要和法学学术分⼯出发确定研究范围。
2、在⼀国法律体系中,国际私法的实践主要围绕⽴法展开。
3、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确实需要加以研究的其他问题可以借鉴相关部门法和学科的研究成果。
4、因此本课程持狭义的国际私法说,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应以法律适⽤规则,即冲突法为主,适当涉及管辖权等相关问题。
【知识结构】
基于课程观点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绪论: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与历史
总论: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区际冲突法、准据法、冲突法的⼀般问题
分论:⼈法、亲属法、法律⾏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海事、票据、破产、知识产权的法律适⽤问题
冲突法的特点:
法律适⽤法具有可追溯性吗?
【知识点】确定法律是否具有溯及⼒的规则
1、实体法不溯及既往
2、程序法相对溯及既往
【问题】如何确定法律适⽤法的溯及⼒?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条
法律适⽤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是法律适⽤法
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冲突规范既⾮实体法规范,也不是程序法规范
国际私法主要是以解决空间上的各国民商事法律冲突为基本任务的法律适⽤法。
【推论】冲突法,即狭义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和⽴法、司法技术迥异于实体法与程序法。
因此,从⽴法技术和学术分⼯的⾓度,冲突法应当成为⼀个独⽴的法律部门和学科。
⼆、国际私法是私法吗?
(⼀)国际私法与私法具有密切的联系
1、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和实体私法规定在⼀起
2、国际私法最终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百家争鸣】《莫⾥斯论冲突法》:“法律冲突法涉及私法⼤⼤甚于涉及公法。
”
【思考】上述论据能否得出国际私法是私法的结论?为什么?
(⼆)国际私法者,国内公法也!
国际私法规范主要是针对内国公法机关(包括法院、⾏政机关等)如果适⽤法律的规则。
【百家争鸣】美国学者斯托⾥:“这⼀公法的分⽀可以很恰当地称之为私国际法。
”
我国民国学者唐纪翔:“国际私法者,对于涉外私法关系,就内外国之法律决定其孰应适⽤之国内公法也。
”
【提⽰】公法私法之划分并⾮绝对,⽆论如何国际私法不是典型的私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三、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吗?
(⼀)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1、国际私法的产⽣是国际交往的需要
2、国际私法调整的关系具有涉外性(国际性)
3、国际私法的渊源中包含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是国内法
1、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是国内法
2、国际私法主要是指导有国际管辖权的内国机关(包括法院和⾏政机关)适⽤法律的规
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与定义
【课堂思考】
请分析不同名称和定义背后反映的⽴法者或学者对国际私法的对象、范围和性质所持的不同观点。
⼀、国际私法的名称
(⼀)历史上曾经使⽤的名称
1、13世纪到14世纪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2、⽇本1898年《法例》(2007年被新法替代)
(⼆)现在仍在使⽤的名称
1、国际私法
2、私国际法
3、冲突法
4、法律适⽤法
5、民法施⾏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1、基于对国际私法内涵(调整对象、调整⽅式、特有问题)和外延(范围,包含哪些规范)的不同认识,我们可以得出不同的定义。
【阅读】请参阅教材第14-15页。
2、从我国现⾏⽴法看,国际私法的概念就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这也是课程定义)。
3、从国际⽴法趋势看,可以对国际私法的概念作适当放宽的界定,但应当警惕那种试图包罗万象的定义。
【课堂⼩结】
如果将所有的⼀切都纳⼊国际私法,那么国际私法最后可能什么都不是。
A little of everything, and nothing is at all.
【课后作业】
【⽂献阅读】请全⾯搜集和整理我国法律中国际私法⽴法例。
【预习】教材第⼆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绪论之⼆: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节:国际私法渊源的⽐较研究
⼀、概说
(⼀)国际私法渊源的含义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渊源的特点
1、双重性:包含国内法和国际法
2、多元性:在不同法域的法律体系中国际私法渊源的种类迥异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
【知识点】各国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和司法判例。
(⼀)制定法
1、国际私法(冲突)国内⽴法的主要模式
(1)分散⽴法模式:法国《民法典》
(2)专章规定模式:中国《民法通则》
(3)单⾏⽴法模式:德国《民法典施⾏法》
2、当代各国国际私法⽴法的内容
(1)冲突法
(2)关于国籍与外国⼈法律地位的⽴法
(3)专⽤实体法
(4)涉外特别程序法
【例】瑞⼠《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律》
【提⽰】除冲突法外,各国国际私法⽴法包含的内容范围并不⼀致。
(⼆)司法判例
1、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是主要渊源
2、⼤陆法系国家:判例具有重要作⽤
【例】法国
(三)国内习惯法
判例和学说是形成习惯法的主要材料
制定法没有规定的问题可适⽤习惯法
【例】德国
三、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渊源
【知识点】各国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私法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
1、统⼀国际私法(冲突法)的国际条约
2、关于国籍和外国⼈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
3、统⼀实体法的国际条约
4、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提⽰】除统⼀冲突法条约外,其他种类的国际条约是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存在不同观点与实践。
(⼆)国际习惯法
1、冲突法的国际习惯法
2、国籍和外国⼈法律地位的国际习惯法
3、统⼀实体法的国际习惯法
4、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习惯法
【提⽰】冲突法⽅⾯的国际习惯很少被法院直接适⽤,⽽其他种类的国际惯例是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存在不同观点与实践。
(三)欧盟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则”和“指令”
规则(regulations):在成员国直接适⽤
指令(directives):由成员国转化适⽤
【例】2000年《关于民事和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的规则》(44/2001);《关于⾮合同之债准据法的规则》
(864/2007);《关于合同之债准据法的规则》(593/2008)
第⼆节: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概说:
我国学者对于国际私法渊源的不同观点
我国国际私法(冲突法)的法典化进程
第⼆节: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我国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
(⼀)制定法
【问题】列举我国法中的国际私法(冲突法)⽴法
1、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
2、《民法通则》第⼋章
3、《合同法》第⼀百⼆⼗六条
4、《票据法》第五章
5、《海商法》第⼗四章
6、《民⽤航空法》第⼗四章
7、《继承法》第三⼗六条
8、散见其他⽴法中的冲突规范
【知识点】《法律适⽤法》与其他⽴法之间的关系。
1、规定⼀致,优先适⽤《法律适⽤法》
2、规定不⼀致,商事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别规定优先适⽤
3、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适⽤《法律适⽤法》
4、《法律适⽤法》没有规定的,适⽤其他法律
(⼆)判例习惯法
1、定义:由司法判例发展形成的国内习惯法
2、种类
(1)最⾼⼈民法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
(2)最⾼⼈民法院个案司法解释
(3)最⾼⼈民法院公报案例
【⽂献阅读】请全⾯搜集整理最⾼⼈民法院有关国际私法(冲突法)的司法解释和公报案例(三)判例法
在⾹港特别⾏政区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
(四)区际协议
1999年《关于内地与⾹港特别⾏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三、我国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条约
1、国际条约的渊源地位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款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参阅】继承法第三⼗六之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的遗产,动产适⽤被继承⼈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继承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被继承⼈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
【⼩结】统⼀冲突规范的国际条约也具有优先于国内法冲突规范适⽤的效⼒
2、我国加⼊的含有冲突法规范的国际条约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2条)
●1961年《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机关管辖权和准据法的(海⽛)公约》(适⽤于澳门特
别⾏政区)
●1961年《关于遗嘱处分形式的法律冲突的(海⽛)公约》(适⽤于⾹港特别⾏政区)
●1961年《关于信托准据法及其承认的(海⽛)公约(适⽤于⾹港特别⾏政区)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9、10条)
【条⽂】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第⼗⼆条个⼈⾝份
(⼀)难民的个⼈⾝份,应受其住所地国家的法律⽀配,如⽆住所,则受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配。
(⼆)难民以前由于个⼈⾝份⽽取得的权利,特别是关于婚姻的权利,应受到缔约国的尊重,如必要时应遵守该国法律所要求的仪式,但以如果他不是难民该有关的权利亦被该国法律承认者为限。
(⼆)国际习惯法
1、国际习惯法的渊源地位
2、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惯例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