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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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
甲方:保险人,指投保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乙方:保险公司,指承保公司;
丙方:车辆使用单位,指公务用车的使用单位。

鉴于甲方拟投保其名下所使用的公务用车,保险人与承保公司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标的
1.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丙方名下的公务用车,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摩托车等。

第二条险种及责任
1. 本合同包含以下险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2.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公司将依法为被保险车辆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其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的责任赔偿。

3.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承保公司将按照投保金额为被保险车辆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障其在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时的损失赔偿。

4.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将为被保险车辆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其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时的责任赔偿。

第三条保险期限
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投保日起至一年后的同日止。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需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且保险责任有效。

2. 如需延续保险期限,甲方应在保险期满前30天内向乙方提出续保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享受保险服务。

第四条保险金额
1.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2.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甲方根据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并经协商后与乙方达成一致。

3.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由甲方根据车辆使用情况、道路环境等因素确定,并经协商后与乙方达成一致。

第五条保险费支付及要求
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2. 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将无法享受到相关保险服务,承保公司有权中止或解除保险合同。

3. 如保险事故发生,甲方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理赔。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
1.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甲方可申请解除合同,并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且需支付保险费用的解约违约金。

2. 保险期满后,甲方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是否续保,如未续保,则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乙方无需再履行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免除
1. 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故意制造事故、未按照交通法规行驶、超速行驶导致事故、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等。

2. 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赔偿金额: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虚报事故情况、拒不提供理赔证明文件等。

第八条保险合同争议解决
1. 若因本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委托专业律师协商解决,如仍无法解决,则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附则
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签署地点为乙方所在地。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人):
乙方(保险公司):
丙方(车辆使用单位):
日期: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各方均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并尽力保障公务用车的安全,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以上保险合同内容属于约定内容,如有纠纷,以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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