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清理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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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清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道清理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河道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河道清理人员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河道清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清理公司员工、志愿者等。
第三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履行职责,维护河道环境,保护水资源。
第四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保障个人安全。
第五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廉洁自律,不得滥用职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河道清理人员管理机制,加强对其培训和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招聘与聘任
第七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责任心。
第九条招聘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明确人员选拔标准。
第十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的聘任应当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双方应当严格履行约定内容。
第十一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的聘用期限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期届满后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岗位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培训机构为河道清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当与工作相关。
第十四条对河道清理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时,应当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安排,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继续从事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与奖惩
第十六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岗位安排,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七条河道清理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离岗,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对于表现优秀的河道清理工作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十九条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河道清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查处。
第五章结束与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当河道清理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工作任务完成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当河道清理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尽事宜的,由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须经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意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