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行为中的“前案”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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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济东[1]
作者机构: [1]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版物刊名: 湖北社会科学
页码: 148-150页
主题词: 渎职行为;前案;内涵;范围;性质;认定标准
摘要:渎职罪中的“前案”,是指渎职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条件。

在渎职罪中,“前案”只存在于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之中。

“前案”的范围,既包括有关案件,也包括涉案人员;既包括有关罪案,也包括一些非刑事案件,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具体进行分析判断。

“前案”的性质既非罪案或罪犯,亦非一般行为或人员,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涉嫌犯罪的行为或犯罪嫌疑人,而是作为渎职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条件的行为或人员。

认定涉嫌犯罪的“前案”的正确标准应当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依据则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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