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物权法第三草案中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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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收 稿 日期 :0 6 2 1 20 - — 8 0
作者简介: 李 ̄( 7 一)四川内江人 , 17 , 9 西南政法大学 2 0 级 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 04 重庆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 研究方 向: 民法史 学、 民法哲学 ; 何刚( 9 1 )四川 内江人 , 17 一 , 西南政法大学 2 0 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 0 4级 研究方 向: 民法基本理论 、 民法哲学 。
一
、 H - 引言
、
始终不知道善意取得为何。然在德 国固有法 , “ 有所谓 ‘ 以手护手 ’ 应 之原则 , 任意予他人 占有者 , 除得 向相 三、 瑕瑜 互见的草案 对人请求返还外 , 于第三人 不得追 回。 对 惟得请求损 害赔偿 , 此为即时取得制度之由来 , 近世各 国法典多 草案已将不动产和他物权纳入 了善意取得保护 采用 之 o[1且 “ "y2 比较 严 守无 权 处 分不 生效 力 原 则 的 范畴 , 22  ̄ 同时也采用 了形式主义变动模式 以落实转让标 英美法系国家对善意取得的例外也有扩张的趋势 , 的物的归属和提高了对脱离物保护的取得标准 , 而 就 从 更好平衡了“ 动静间安全价值” 草案 虽具 以上优点 , ! 连社会主义国家民法也多少采纳了这个观念 。口 ” 但 也 有 美 中不 足 , 如梁 慧 星 教 授认 为 “ 在草 案 的第 2 3 中 。 文说 ‘ 条 享有 ’ 物 权 而不 说 ‘ 得 ’ 的 取 的物 权 , 能 不 二、 善意取得活的灵魂 体现保护交易第三人 的政策 目的 , 与不动产登记 的 并 条相矛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则在于“ 善意” 的界定与“ 取 权利推定制度发生混淆 。此直接与草案第 4 而且该条与第 11 条发生重合混 乱现象 。 1 尤其条 得” 方式及物权变动模式。 近来 ,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 盾。 文规定以转让合同有效为发生善意取得 的前提条件 , 而渐行渐远于封闭落后的 自然经济 , 静的安全已被动 仍存有不妥之处。 的安全所动摇 , 之公示公信 制度 的健全 , 加 法律审视 则更是匪夷所思 ……” 除此外 , ( ) 一 何谓“ 善意” 的视角已从“ 主观诉求” 向了“ 转 客观诉求” 由此 ,善 。 “ 草案就善意的界定 , 见第 11 1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 意” 准则也悄然 由“ 主观善意” 转向了“ 客观善意 ”形 , 在受 让 时不 知道 或不 应 当 知道 转让 人 无 处分权 ” 。 成由“ 内在神秘 ” 的探求转 向了“ 外在 昭明” 的宣示方 定 “ 一 未 式, 从而愈加具操作性 。 取得形态也 由以前单一 的买 此 处存 有 两 点 疑 问 : 是 何 为 受让 时 ? 区分 不 动 产 与动产间之区别 , 笼统规定与现实相悖 。 对不动产转 卖 变 成 多元 的有 偿交 易 , 得方 式也 由直 接 占有 的方 取 本 往 式转变为直接交付与观念交付并存。 且标 的物也由单 让 而言 , 身 就 是 一 系 列 行 为 的结 果 , 往 是一 段 时 间内完成交付 , “ 故 受让时” 界定不准确 , 易生纠纷 。 同 动 产 派生 出 了不 动产 和 动产二 元形 态 。 加 上物 权 再
为构建该制度提 出 自己的一得之见。 中图分类号 : 9 33 D 2.
行为理论 的发展和丰富, 公示公信制度客观制度的催 生, 从而让“ 罗马法中的善意取得不但在法理上 , 而且 "]4 45 1- ' 罗马法谚“ 后手 的权利不得优 于前手”从 而“ , 物 在实践上均有很大的缺陷o[1 综上 , 随着社会 的进步 , 经济深入发展 , 人们对财 权 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手 中, 权利人都可以追 产主观渴求的热望以及利益价值评判观念 的优化 , 坚 随其物品, 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对 ”P 1 以上法理 , 贯彻 周虽 旧邦 , 其命维新” 的哲理 。 了动产 、 不动产 的全部交 易领域 。 故导致 , 当时罗马人 信善意取得制度会印证“
李 强 ,何 刚
( 南政法大学 民商 法学 院,重庆 4 0 3 ) 西 00 1
关键词 : 善意 ; 占有 ; 示公信原则 公
摘
要: 针对 当前我 国物权法草案 中善意取得制度全 面审视 与评析 , 以客观视 角审视 该制度建构的优劣 , 而 从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4 ( 06)2 0 8- 3 10 — 2 0 2 0 0- 0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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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3月
社 会 科 学家
S CI S o AL C皿 NTI T S
M a .2 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r。 O 6
( 2期 , 第 总第 18 ) 1期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 ., nrl .1) No2Geea 18 No
评述物权法第三草案中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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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如何 界 定物 权变 动公 示 与物权 公示 时 ,受让” “ 与交付关 系如何 , 是叠合还是 区分 , 不无疑 该条第三项 “ 转让 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问: 二是以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 处分权作为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规定 , 善意的标准不利于动静利益平衡 。 按我 国台湾学者王 的已经登记 , 泽鉴教授分析 , 四种见解 :. 有 1 善意指不知让与人无让 不动产 以登记 , 动产 以“ 交付” 作为变动生效 。 该立法 与权利 , 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2 善意指不知让与人无让 涉及物权的公示原则 、区分原则和物权变动理论 问 在 物权 公 示原 则 中 , 最具 有理 论 意义 和 实践 价 值 与之权利 , 是否出于过失 , 固非所 问 , 然依客观情势 , 题 。 “ 的是公示具有决定物权变动生效 , 利正确性推定和 权 在交 易 经验 上 , 一般 人 皆可 认 定让 与 人无 让 与 之权 利 ”I 49 P “ 者, 即应认为恶意 ;. 3 非善意指 明知或可得而知 ;. 善意 保 护之 效力 。[s而按 李 开 国教授 的见 解 :物 权 4不 知无让 与之权利 , 出于重大过失认为恶意。 若 此善意 公示不同物权变动公示 ,首先是指物权 自身的公示 , 并非单纯受让人认识与否之主观事实 , 而涉及其价值 而物权变动 , 无论交付或登记都只是一个短暂 的行为 对物权并不起到公示的作 用。 这仅仅是 交付 行 判 断。 2 而在各 主要 国家 立法 中 ,德 国民法典 第 过程 , [5 o6  ̄ - “ 82 9 条只规定 了“ 善意”瑞士 民法典第 94条明文规 为或登记行为所生之结果 , , 7 此点草案第 4条有明文。 ” 定 善 意且 无 过 失 为第 三人 保 护 要 件 。 日本 , 张 公 I3 在 主 92 ] 缘此 , P 有的学者则认为“ 不应将法定公示 的有无作 而且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信力说的学者几乎一致认为保护第三人 的要件为善 为物权效力发生的条件 , 意 且无 过 失 。 国学者 中间也有 主 张无 过 失要 件 的 。 方法未必就是登记 , 我 ” 也有其他 的公示方法 , 即使采登 记 制 度 ,登记 也 未必 是 不动 产物 权变 动 的生 效 要 件 , 本人认为 , 善意取得 中的善意本就是为了弥补无 权处分行为效力上的欠缺 , 使善意受让人不因他人无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 的对抗效力 的立法 , 符合真 处分权获得该物权。 而对善意的界定本关涉取舍“ 正 权 利 的保 护与 交易 安全 的保护 平衡 , 罗 才是 个 较好 的 马主观论 ” 亦或 “ 国客观论 ” 主客观折衷论 的问 立法方法。On 德 或 ”o 何况“ C 中国幅员辽 阔, 要采取单一 的 题, 以及社会制度道德价值考量 。 如瑞 士、 日本的善意 不动产物权变动方式并建立全面性 的不动产登记制 且无过失的严格立法主义 ; 国仅界定在知道或应 当 度 , 德 谈何容易 , 即使先不论登记生效要件并非较好 的 立法方式而为大多数先进 国家所不采 , 对于采 登记生 知道 , 而后在第 9 2 3 条第 2 项修正为“ 2 受让人明知或 因重大过失 而不知物不属于让与人者 ,视为非善意 效要件长达 5 年以上的台湾地 区,最近为了信托的 0 者 。相较 而言 , ” 此立 法采 取 的是 相对 主 义立 场 。 上 , 登记 , 综 共有土地分 管契约 , 区分所有建筑物规约 的登 笔者 认 为应 当以 “ 不知 道或 非 因重 大过 失 不知 道 ” 作 记 , 地政机关也伤透了脑筋 。[ 1而对于动产 , 以现 ” ]O I3 o P “ 为善意标准 。 如果仅以“ 不知道或不应知道” 作为善意 时占有为限 , 抑依简易交 付或 占有改定等方法 占有亦 标准 , 则为一种消极的善意观 , 此将助长人懒惰天性 。 包含之。【 ” " 对此 , n 大多学者均赞成。 同时, 结合区分 因只 要求 交 易者 尽被 动 的 、消极 的不 作 为 的义 务 , 原则进行考察 , 而 按我 国大多数学者观点 , 物权行为独 如 未驱动其 内在利益关怀 ,采取主动积极的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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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 ̄( 7 一)四川内江人 , 17 , 9 西南政法大学 2 0 级 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 04 重庆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 研究方 向: 民法史 学、 民法哲学 ; 何刚( 9 1 )四川 内江人 , 17 一 , 西南政法大学 2 0 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 0 4级 研究方 向: 民法基本理论 、 民法哲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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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不知道善意取得为何。然在德 国固有法 , “ 有所谓 ‘ 以手护手 ’ 应 之原则 , 任意予他人 占有者 , 除得 向相 三、 瑕瑜 互见的草案 对人请求返还外 , 于第三人 不得追 回。 对 惟得请求损 害赔偿 , 此为即时取得制度之由来 , 近世各 国法典多 草案已将不动产和他物权纳入 了善意取得保护 采用 之 o[1且 “ "y2 比较 严 守无 权 处 分不 生效 力 原 则 的 范畴 , 22  ̄ 同时也采用 了形式主义变动模式 以落实转让标 英美法系国家对善意取得的例外也有扩张的趋势 , 的物的归属和提高了对脱离物保护的取得标准 , 而 就 从 更好平衡了“ 动静间安全价值” 草案 虽具 以上优点 , ! 连社会主义国家民法也多少采纳了这个观念 。口 ” 但 也 有 美 中不 足 , 如梁 慧 星 教 授认 为 “ 在草 案 的第 2 3 中 。 文说 ‘ 条 享有 ’ 物 权 而不 说 ‘ 得 ’ 的 取 的物 权 , 能 不 二、 善意取得活的灵魂 体现保护交易第三人 的政策 目的 , 与不动产登记 的 并 条相矛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则在于“ 善意” 的界定与“ 取 权利推定制度发生混淆 。此直接与草案第 4 而且该条与第 11 条发生重合混 乱现象 。 1 尤其条 得” 方式及物权变动模式。 近来 ,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 盾。 文规定以转让合同有效为发生善意取得 的前提条件 , 而渐行渐远于封闭落后的 自然经济 , 静的安全已被动 仍存有不妥之处。 的安全所动摇 , 之公示公信 制度 的健全 , 加 法律审视 则更是匪夷所思 ……” 除此外 , ( ) 一 何谓“ 善意” 的视角已从“ 主观诉求” 向了“ 转 客观诉求” 由此 ,善 。 “ 草案就善意的界定 , 见第 11 1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 意” 准则也悄然 由“ 主观善意” 转向了“ 客观善意 ”形 , 在受 让 时不 知道 或不 应 当 知道 转让 人 无 处分权 ” 。 成由“ 内在神秘 ” 的探求转 向了“ 外在 昭明” 的宣示方 定 “ 一 未 式, 从而愈加具操作性 。 取得形态也 由以前单一 的买 此 处存 有 两 点 疑 问 : 是 何 为 受让 时 ? 区分 不 动 产 与动产间之区别 , 笼统规定与现实相悖 。 对不动产转 卖 变 成 多元 的有 偿交 易 , 得方 式也 由直 接 占有 的方 取 本 往 式转变为直接交付与观念交付并存。 且标 的物也由单 让 而言 , 身 就 是 一 系 列 行 为 的结 果 , 往 是一 段 时 间内完成交付 , “ 故 受让时” 界定不准确 , 易生纠纷 。 同 动 产 派生 出 了不 动产 和 动产二 元形 态 。 加 上物 权 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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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理论 的发展和丰富, 公示公信制度客观制度的催 生, 从而让“ 罗马法中的善意取得不但在法理上 , 而且 "]4 45 1- ' 罗马法谚“ 后手 的权利不得优 于前手”从 而“ , 物 在实践上均有很大的缺陷o[1 综上 , 随着社会 的进步 , 经济深入发展 , 人们对财 权 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手 中, 权利人都可以追 产主观渴求的热望以及利益价值评判观念 的优化 , 坚 随其物品, 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对 ”P 1 以上法理 , 贯彻 周虽 旧邦 , 其命维新” 的哲理 。 了动产 、 不动产 的全部交 易领域 。 故导致 , 当时罗马人 信善意取得制度会印证“
李 强 ,何 刚
( 南政法大学 民商 法学 院,重庆 4 0 3 ) 西 00 1
关键词 : 善意 ; 占有 ; 示公信原则 公
摘
要: 针对 当前我 国物权法草案 中善意取得制度全 面审视 与评析 , 以客观视 角审视 该制度建构的优劣 , 而 从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4 ( 06)2 0 8- 3 10 — 2 0 2 0 0- 0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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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科 学家
S CI S o AL C皿 NTI T S
M a .2 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r。 O 6
( 2期 , 第 总第 18 ) 1期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 ., nrl .1) No2Geea 18 No
评述物权法第三草案中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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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如何 界 定物 权变 动公 示 与物权 公示 时 ,受让” “ 与交付关 系如何 , 是叠合还是 区分 , 不无疑 该条第三项 “ 转让 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问: 二是以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 处分权作为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规定 , 善意的标准不利于动静利益平衡 。 按我 国台湾学者王 的已经登记 , 泽鉴教授分析 , 四种见解 :. 有 1 善意指不知让与人无让 不动产 以登记 , 动产 以“ 交付” 作为变动生效 。 该立法 与权利 , 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2 善意指不知让与人无让 涉及物权的公示原则 、区分原则和物权变动理论 问 在 物权 公 示原 则 中 , 最具 有理 论 意义 和 实践 价 值 与之权利 , 是否出于过失 , 固非所 问 , 然依客观情势 , 题 。 “ 的是公示具有决定物权变动生效 , 利正确性推定和 权 在交 易 经验 上 , 一般 人 皆可 认 定让 与 人无 让 与 之权 利 ”I 49 P “ 者, 即应认为恶意 ;. 3 非善意指 明知或可得而知 ;. 善意 保 护之 效力 。[s而按 李 开 国教授 的见 解 :物 权 4不 知无让 与之权利 , 出于重大过失认为恶意。 若 此善意 公示不同物权变动公示 ,首先是指物权 自身的公示 , 并非单纯受让人认识与否之主观事实 , 而涉及其价值 而物权变动 , 无论交付或登记都只是一个短暂 的行为 对物权并不起到公示的作 用。 这仅仅是 交付 行 判 断。 2 而在各 主要 国家 立法 中 ,德 国民法典 第 过程 , [5 o6  ̄ - “ 82 9 条只规定 了“ 善意”瑞士 民法典第 94条明文规 为或登记行为所生之结果 , , 7 此点草案第 4条有明文。 ” 定 善 意且 无 过 失 为第 三人 保 护 要 件 。 日本 , 张 公 I3 在 主 92 ] 缘此 , P 有的学者则认为“ 不应将法定公示 的有无作 而且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信力说的学者几乎一致认为保护第三人 的要件为善 为物权效力发生的条件 , 意 且无 过 失 。 国学者 中间也有 主 张无 过 失要 件 的 。 方法未必就是登记 , 我 ” 也有其他 的公示方法 , 即使采登 记 制 度 ,登记 也 未必 是 不动 产物 权变 动 的生 效 要 件 , 本人认为 , 善意取得 中的善意本就是为了弥补无 权处分行为效力上的欠缺 , 使善意受让人不因他人无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 的对抗效力 的立法 , 符合真 处分权获得该物权。 而对善意的界定本关涉取舍“ 正 权 利 的保 护与 交易 安全 的保护 平衡 , 罗 才是 个 较好 的 马主观论 ” 亦或 “ 国客观论 ” 主客观折衷论 的问 立法方法。On 德 或 ”o 何况“ C 中国幅员辽 阔, 要采取单一 的 题, 以及社会制度道德价值考量 。 如瑞 士、 日本的善意 不动产物权变动方式并建立全面性 的不动产登记制 且无过失的严格立法主义 ; 国仅界定在知道或应 当 度 , 德 谈何容易 , 即使先不论登记生效要件并非较好 的 立法方式而为大多数先进 国家所不采 , 对于采 登记生 知道 , 而后在第 9 2 3 条第 2 项修正为“ 2 受让人明知或 因重大过失 而不知物不属于让与人者 ,视为非善意 效要件长达 5 年以上的台湾地 区,最近为了信托的 0 者 。相较 而言 , ” 此立 法采 取 的是 相对 主 义立 场 。 上 , 登记 , 综 共有土地分 管契约 , 区分所有建筑物规约 的登 笔者 认 为应 当以 “ 不知 道或 非 因重 大过 失 不知 道 ” 作 记 , 地政机关也伤透了脑筋 。[ 1而对于动产 , 以现 ” ]O I3 o P “ 为善意标准 。 如果仅以“ 不知道或不应知道” 作为善意 时占有为限 , 抑依简易交 付或 占有改定等方法 占有亦 标准 , 则为一种消极的善意观 , 此将助长人懒惰天性 。 包含之。【 ” " 对此 , n 大多学者均赞成。 同时, 结合区分 因只 要求 交 易者 尽被 动 的 、消极 的不 作 为 的义 务 , 原则进行考察 , 而 按我 国大多数学者观点 , 物权行为独 如 未驱动其 内在利益关怀 ,采取主动积极的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