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枢纽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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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枢纽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航运枢纽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航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航运枢纽,包括港口、航道、船闸、桥梁、隧道
等交通设施。

第三条航运枢纽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
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航运枢纽运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
生产措施,保障航运枢纽安全运行。

第五条航运枢纽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
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航运枢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航运枢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航运枢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从业人员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航运枢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
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航运枢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
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运枢纽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航运枢纽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和公布。

第十三条航运枢纽运营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认真处理安全生产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航运枢纽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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