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一次预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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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一次预警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0.04.01
•【字号】鄂教体艺[2010]11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一次预警通知
(鄂教体艺[2010]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一次预警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春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重申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春季到来气温逐渐转暖,也是传染病等学校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发季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疾病防控工作,按照教体艺厅[2010]2号文件的要求,继续落实甲型H1N1流感等各种流行病传染病的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疫苗接种工作,部署和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提高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能力。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疾病疫情的监测工作,认真落实学生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病因追查与登记、疫情及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卫生工作的常规制度,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饮用水的日常监测检查,积极开展学
校卫生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和爱国卫生运动,把学校的卫生防疫工作作为全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落到实处。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全省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培训会议的要求,制定学校突发卫生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预案和工作方案,组织建立学校应急管理队伍,针对有可能出现的疫情和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组织应急管理培训,随时应对和处置学校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四、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儿机构要认真学习《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鄂教体艺[2009]3号)和《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鄂教体艺[2008]1号),认真履行学校健康教育和卫生工作的职责,建立学校医务室或保健室,配备校医和保健教师,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时,指导师生开展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普及教育,积极争取社会和家长的支持,共同配合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一次预警通知(略)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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