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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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领域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应遵循安全、预防、整改、追究的原则,加强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五条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做到“四早”,即早规划、早设计、早投入、早监管。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应由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
第七条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计划;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协调解决排查中的问题;监督隐患整改工作;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效果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门的隐患排查治理人员,承担日常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派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指导。
第三章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工作应从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开始,全面搜集工程项目的基础资料、设计图纸等,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四条隐患排查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包括土地条件、地质地貌、环境污染等。
第十五条着重排查施工中常见的安全隐患,如高处作业、电气设备、起重机械等。
第十六条隐患排查人员应编制隐患排查报告,详细记录发现的隐患情况、整改建议和责任追究意见。
第十七条隐患排查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并及时报送给相关单位。
第四章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八条发现隐患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治理。
第十九条隐患治理应根据隐患的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分类处理,优先处理重要隐患。
第二十条隐患治理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隐患治理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隐患彻底消除。
第二十二条隐患治理应建立档案,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于发生的事故和事故隐患,应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应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开始,逐级追究。
第二十五条对于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应追究其刑事、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反馈,并作为联系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归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所有。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