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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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民社函[1991]7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中有新的规定)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1.04.12
【实施日期】1991.04.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社函(1991)71号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二日)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针对在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工作中遇到的一些主要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社会团体的复查登记
在各级民政部门承担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正式手续成立的社
会团体,应依《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登记。
其中,依据一九五0年《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经内务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可到相应的民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申请复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