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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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维护铁路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车间、班组等各级
单位。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铁路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各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
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工
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铁路总公司及各级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在职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铁路总公司及各级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四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上级单位,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铁路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运行安全
第二十条铁路总公司及各级单位应加强铁路运输运行安全管理,确保列车安全正点。

第二十一条列车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列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级单位应加强对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

第二十三条铁路总公司及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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