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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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房屋附属设备
【颁布单位】
【文 号】大地税发﹝2005﹞164号
【发文日期】2005-10-21
【实施时间】2006-01-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房产税
注释:
第三条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