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铜川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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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铜川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壹月七日
铜川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我市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我市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铜川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市、区(县)政府采购中心为本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壹)统壹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受其他采购人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三)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二章政府采购计划
第九条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依据《铜川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系统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据采购人编制的预算和计划,经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十壹条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
若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采购项目时,必须适时调整采购计划,报送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采购人未按规定报送当年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壹律不予以采购。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壹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应做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的条件以《铜川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采购项目,能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壹)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问不能满足用户紧急(如抢险、救灾、抗旱等突发事件)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采购项目;能够采用单壹来源方式采购:(壹)只能从唯壹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壹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八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壹、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够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和计划,应于采购前20日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计划执行申请,填制《铜川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购置车辆需按有关规定办理《铜川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表》,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
第二十壹条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采购项目于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评审论证:
(壹)专用设备采购项目;
(二)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技术较复杂或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
(四)采购监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评审论证的其他项目。
评审论证小组由采购人授权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之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论证小组主要对采购文件中投标人(谈判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参数、评标标准及办法等进行评审论证,且出具书面评审论证意见,确保潜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二条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采购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资金属财政拨款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采购人自筹的,采购人将资金转入“政府采购专户”,资金到帐后,由财政部门按关联程序办理。
采购项目属单位分散采购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能够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单位自行采购应当依据法定
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采购项目完成后,将采购合同、合同履约验收单、发票复印件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采购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保险由投保单位于车辆保险到期1O日前填制《铜川市市级单位机动车辆统壹保险申请审批表》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政府采购中心统壹办理。
第二十四条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之上的供应商,且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工程采购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壹)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之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且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和单壹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于谈判中;谈判的任何壹方不得透露和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于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且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采取单壹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于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壹)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代表、纪监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之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且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或实地询价。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壹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且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采购合同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于验收书上签署意见,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壹条财政部门发现正于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停止采购,且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壹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能够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者,可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于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且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任何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河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