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精选多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借款合同纠纷(精选多篇)
第一篇:借款合同纠纷201*
借款合同纠纷201*-3-6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
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担保需要进行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
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采取了
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大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银行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申明?
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
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
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
则丙、丁与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设甲即将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人法院申请者对戊的布匹进行
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无可偿还乙
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博尔希夫卡波季尔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
全部债务?为什么?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负
责管理。
现甲不能偿还期满债务,丁还贷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
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无效。
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该过错赔偿责任为
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保证合约未约定合同保证期限的,行使为主债务履行届满期后六
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
只在原保证期限内宽限期应负保证责任。
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金水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因为债权人重新加
入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人分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可以。
同一除此以外债权既有第三女孩子提供的保证,又有第
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任一担保人
请求全部清偿。
6、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
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
保人的应承担责任份额的追偿权。
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
故其丧失抵押贷款人的债务人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
丙已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
故可向庚追偿。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09.03.05
第二篇: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201*-06-05 15:52
规定民事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
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住所地被
告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这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明显二者不
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清晰明确了履行地,双方
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直辖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
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授信
合同履行地。
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
关合同内容甲方不明确,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
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
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接纳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
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
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应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有效期届满后未未
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立案,借款人负有给付货
币的正当理由,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
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
是向法院三百三十一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借
款协议书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当这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
在地为合约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七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
(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应履行。
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有效
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发
行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抵押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命
令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彭育蓉人民法院管辖。
此适用订明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上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服务合同[2]。
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不但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会发生纠纷时,新规定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方地人民法院管辖。
开展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借条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材料合同,适应最高院法复[1993]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
借人(贷款人)存执的,时则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指控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吉夫里县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审中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定出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第三篇:金融产业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xx银行的委托,担任该行诉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的代理人,现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代理意见
如下表所示:
第一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多次未授信按时足额还债贷款本息。
20xx年x月x日,受害人因汽车消费贷款与借款原告签订了《个人借
款/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根据证据x借据显示,原告将7万抵押
贷款发放给被告。
根据合同约定,该笔贷款期限为三年共计36期,自
实际放款日起,被告按月以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偿还原告贷款本息,
放款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近似日。
被告若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
本息,即视为违约一次。
连续违约三次或累计违约六次,则原告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息。
现
在根据证据x银行提供的被告的还款一览表显示,在前十二期,被告
借款人的记录非常良好,能够帮助在还款日当天或之前,足额偿还当
期贷款。
但从20xx年x月开始,也就是第十三期开始,不良行为被告
的还款情况就出现了不良记录。
第x期、第x期是超过还款日还款;
第x期、第x期未足额还款,甚至还有第x期未还款的情况。
原告信
贷部工作人员北京分行多次打电话、发催收函向其催收,被告在接到
催收通知后,口头表示愿意还款,但却未见实际行动。
至起诉时止,
已累计违约x期,共计拖欠贷款银行存款xx元、利息xx元、罚息xx 元。
第二、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根据原告与被告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偿还债务若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即视为违约一次。
连续违约三次或累计违约三次,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
即全部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按揭的贷款本息。
根据证据显示被告已累
计违约x次,大大超过了六次,因此原告在正式宣布解除合同的定金
同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还的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金xx元,利息
xx元,罚息xx元,共计xx元。
此致
xx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
第四篇: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事例
南阳一银行对借出的一笔本息10多万元的巨款,15年来不行使追要权,导致债权和债权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丧失。
而更令人不安想
不到的是,借款担保人不还款还钱反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
确认银行债权消灭,并返还其抵押的《房权证》。
昨日,南阳市中院
终审判决银行败诉,其债权及抵押权被判灭失,抵押的《房权证》被
判返还给借款人。
【事由】
借钱不还担保人反告银行
1996年11月18日,南阳市光芒霓虹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流光溢彩广告),向许龙富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
称宛城区农行)借款8万元,1997年5月18日到期。
当日,南阳市民马志刚与宛城区农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以其房产合法的房
产作为发放贷款,为霓虹灯广告提供债务担保,并在南阳市房地产管
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投资债权登记。
1997年11月10日,宛城区农行向
霓虹灯广告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霓虹灯广告归还借款,霓虹灯广告负责人进行了收货。
宛城区农行发出之后催款通知书后,霓虹灯广告并未主动归还分文,担保人马志刚也未主动代为偿还。
而作为债权人的宛城区农行浦
发银行,在以后长达15年的时间内,既未向借款人追要欠款,也未向
法院起诉,更未向反担保担保人马志刚行使抵押担保权。
借款到期后,担保人马问问志刚找宛城区农行,要求退回自己抵
押贷款的《房权证》,由于这笔借款没人归还,遭到了拒绝。
去年11月20日,马志刚将宛城区农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
确认自己对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免除,解除双方的房产抵押贷款登记,并返还自己的《房权证》。
【判决】
超过诉讼时效银行终审败诉
今年1月27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经公开审理而后认为:1.霓虹
灯广告向被告宛城区农行所借的8万元借款,已于199(更多精彩内容
请访问首页:)7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有15年之久。
对借款人的
主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被告
亦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奥坦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
辩护人怠于
行使其权利,原告所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2.被告宛城区农行
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透支胜诉权,因原告所诉是
排除其物权上的妨害,不涉及债权,不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
规定,对被告坦承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法
院遂判决:终止被告马志刚与被告宛城区农行之间的抵押合同;以后
被告宛城区农行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马志刚的《房权证》返还,并协助注册登记其办理抵押权解除登记。
宛城区农行不服一审判决,允诺南阳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
昨日
上午,南阳市中院终审认为,按照有关法规,上诉人已丧失了主债权
的诉讼时效。
因此,上诉人的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上诉人宛城区农行的上诉创建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
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用房屋抵押抵押的主债务虽已过诉讼时效,但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并未消灭,抵押担保仍然存在。
况且诉讼时效属
抗辩时效,即在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本息时,法院不予保护。
现该笔贷款的债权人银行起诉并未要求黄某或邓某归还欠款,邓某解
除权将时效抗辩理由作为财政赤字解除理由,起诉要求退还房屋产权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五篇:典当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
典当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a市xx典当总公司诉称:因本案刘某需要资金周转,三被告
刘某、王某、张某于201*年4月10日与原告a市xx典当管理有限公
司签订《抵押担保借款服务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a市xx良友
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利率为月息25厘。
期限三个月,至201*年7
月9日止,并用位于a市东七区林逢镇张村一处历史遗留弯果作为抵
押物。
被告王某、被告人张某为担保人。
合同签订后,原告a市xx典
当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职责,请求
支持原告a市xx典当有限公司请求:1、被告刘某立即交回原告a市
xx良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05000元(暂计至201*年3
月30日,尔后求解至还清之日止)。
2、被告王某、被告张某与被告
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应该承担。
三被告刘某、王某、张某未到庭应诉,亦仍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年4月10日,以原告a市xx典当有限公司为
甲方、被告刘某为乙方,被告王某、被告张某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原告a市xx典当有限公司)向乙方(被告刘某)提供借款人民币201*00元整。
月息25厘,
借款时间为三个月即201*年4月10日至201*年7月9日,卡卢什区
借款到期乙方应归还本息给甲方。
丙方(被告王某、被告张某)同意
用a市东七区林逢镇张村的一处遗留私房作为向甲方上述借款的抵押??
乙方的借款由丙方作还款担保;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仍未按时归还本息,则丙方同意对乙方拖欠甲方的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
201*年4月10日,借款融资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刘某向原告a市
xx典当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注明“现本人收到a市xx典当有限公司交来201*年4月10日签订《抵押担保欠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月息为25厘,借款到期还本付息,如到期未归还本息,由担保人并负责偿还,特此立据。
”被告王某、被告李某亦在上
述《收款收据》的担保人处签名。
上述借款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a 市xx典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某但仅向原告a市xx典当有限公司
支付了201*年6月10日之前的利息。
另查明,201*年11月8日,a市东七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服务站向本案王某、慎被告张某及案外人张某寿出示《a市东七区核发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申报收件回
执》,载明:“兹收到你(张某寿、王某、张某)叙伊佩县东七
区林逢镇张村的历史遗留违法相关材料私房的申报材料??。
”原告a
市xx典当有2限公司未提交上述房屋使用证的产权证,上述房屋亦未
进行抵押登记。
以上事实,有《抵押担保借款签订合同》、《收款收据》、《a七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申报收件回执》及原告a市xx典当有限公司的当
庭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应当保护。
被告刘某向原告a 市xx典当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1*00元,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
有原告a市xx典当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被告王某签订的《抵押
担保借款合同》及《收款收据》为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擅
自处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对事实的抗辩及证据的自辩质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a市xx有限公司典当有限公司
提供方便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刘某应偿还原告a市xx典当业有
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1*00元。
关于原告a市xx典当有限公司主张的
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
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充分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
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科荛25厘,
即月利率25?,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为此,原告a市xx
典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银行借款的请求,超出部
分本院未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变卖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互
相合作共有人以其当地人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予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本案《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的抵押物,即位为a市东七
区林逢镇张村的历史遗留未进行抵押登记,且原告a市xx典当有限公
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抵押情况已经案外人“张某某”同意,故对原
告a市xx典当有限公司债权主张的房产抵押担保,本院依法不予确认。
从《抵押担保还款合同》第四条协议书的内容“乙方(被告刘某)的借款由丙方(被告王某、被告张某)作还款担保;借款到期后,如
乙方仍未按时归还本息,则丙方同意对乙方拖欠甲方的本息负连带清
偿责任”及被告王某、被告张某在《收款收据》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名
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王某、被告张某对被告刘某
的追讨负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
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控股子公司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人能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缔约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原告a市xx典当有限公司
与被告王某、被告方张某未约定保证期间,故原告a市xx典当控股有
限公司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须要之日(即201*年7月9日)起六
个月内明确要求被告王某、被告张某承担保证职责。
原告a市xx典当
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上述期间有要求被告王某、被告张某承
担保证职责,必须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依法免除被告王某、被告王
某的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a市
xx典当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1*00元及利息(利息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从201*年6月11日起宣判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a市xx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