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_T2640-2017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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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01
C 8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2640—2017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Code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cultural relic building
2017-11-22发布2017-12-22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T 2640—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巩玉斌、周勇、高占彬、张丽娟、辛天兵、韩永富、王锐、杜卫国。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岳方勇、赵洪明、张立业、姜锋、陈光、陈健、吴会做、李维胜。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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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引言
文物建筑是中华民族文明进程的象征,通常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常远离城市建成区或设置在山区、地下,多为砖木结构,其建筑耐火等级低,密度大,无防火分隔,消防基础设施缺乏,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社会影响较大,损失不可估量,有必要对其实施严格管理。

近年来,文物建筑火灾时有发生,仅2010年以来,全国就发生文物建筑火灾2000余起,直接财产损失上亿元。

2014年1月11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独克宗古城发生火灾,烧毁房屋242栋;1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报京侗寨发生火灾,烧毁房屋148栋。

2014年山西晋中唐代古刹圆智寺千佛殿,2015年青海省果洛州查郎寺、甘肃省甘南州贡巴寺院活佛囊欠(活佛居住的房屋)相继发生火灾,都给我们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据不完全统计,河北省共有不可移动文物33943处,其中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680家,全国重点文物单位88家,均居全国前列。

虽然各级对文物建筑的防火工作都很重视,但目前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没有相应的专业标准,都是套搬了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且多以扑灭火灾为目标。

因此,对于河北这个文物大省来说,亟待制定一部地方标准来规范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规范管理工作。

DB13/T 2640—2017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设施设置、安全管理和自我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或仿古建筑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建标152-2011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DB13/T 1138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 histor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公布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及优秀近代建筑。

3.2
文物建筑单位cultural property rights of histor and cultural relics
文物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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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fire safety“four abilities”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4
消防安全责任人 fire safety responsible person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5
消防安全管理人 fire Safety Manager
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3.6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fire management department
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3.7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special / part-time fire management staff
单位专门或兼职从事本单位日常具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

3.8
微型消防站 mini fire station
除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消单位依托志愿消防队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同时履行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火灾防控职责而建立的志愿消防组织。

4 一般要求
4.1 消防安全责任
4.1.1 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领导责任,负责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指导工作;文物建筑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明确消防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1.2 文物建筑单位与管理区域内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单位(自然人)签订合同书、责任书时,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4.1.3 文物建筑单位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4.2 消防安全培训
4.2.1 文物建筑单位应按照DB13/T 1138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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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文物建筑单位应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

4.2.3 文物建筑单位的员工、导游在上岗、转岗前,应对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4.3 消防安全改造
文物建筑修缮时应同步进行消防设计。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以对文物建筑最小干预为原则,并具有可逆性。

文物建筑室内外增设的消防管线(设备),应置于相对隐蔽及安全的部位,利用原有路由进行设置,不应影响日后文物建筑的维修、保养和使用,不应对文物建筑产生不良的损伤及视觉影响。

4.4 消防组织
4.4.1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参照建标 152-2011,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进行。

4.4.2 其他文物建筑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单位应建设微型消防站。

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成员,应熟悉和掌握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实施程序。

4.4.3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结合保护对象特点,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

位于缺乏水源地区的文物建筑(群)应增设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泵房或手抬式消防泵。

4.4.4 微型消防站应按照相关标准配备站房、人员、消防器材并履行以下职责:
a)开展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b)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c)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d)熟悉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e)根据火灾报告或救援求助,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f)在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协同建立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并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和应急救援处
置工作。

4.5 消防宣传
4.5.1 文物建筑单位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提示,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有条件的单位应在门票上印制消防安全宣传提示或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常识册页供公众取阅。

4.5.2 文物建筑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消防“三提示”宣传标牌。

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公众所在场所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提示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

4.5.3 文物建筑(群)主要出入口应设置装有本单位“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的固定匾牌。

4.5.4 文物建筑单位的员工、导游应将消防安全常识作为向游客介绍文物建筑景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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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施设置
5.1 消防设施
5.1.1 文物建筑的消防供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等设施应当符合GB 50013、GB 50015、GB 50016、GB 50974等要求,同时按照GB 50140要求配置移动式灭火器材,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5.1.2 鼓励、提倡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文物建筑安装电器火灾监控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式烟感报警等设施设备,提高本单位技防水平。

5.1.3 文物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GB 13495.1、GB 17945、GB 15630要求。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a)对外开放并可进入参观游览的封闭式展厅、营业厅;
b)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会议室等人员较多的场所;
c)文物库、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机房、服务人员休息厅;
d)用于人员疏散的通道、回廊。

5.2 消防控制室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符合GB 25506的要求:
a)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b)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高位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
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压力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
处于常开状态,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施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
c)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应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
外),立即启动应急广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通知本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及
时赶赴火场,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5.3 电气安装
文物建筑内电气线路敷设与安装应符合GB 50016要求及国家、本省及行业标准。

a)宜使用低压安全供电和冷光源照明;
b)配电箱(柜)及开关,宜安装在文物建筑外部便于检修操作的部位,周围无障碍物和遮挡物,
下部及周边0.5m内不应有可燃物;
c)文物建筑室内外的配线应采用耐火阻燃性线缆,信号线缆宜采用屏蔽线或光纤;
d)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管线及框架等金属结构应做防雷、接地、
等电位连接;
e)明暗管的过渡连接,可通过暗配接线盒与明配接线盒重叠安装;
f)建筑电气设备、避雷设施和导除静电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5.4 防雷设计
文物建筑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 50057的要求。

6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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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2640—2017 6.1 通用要求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公安部令第61号和GA 654的要求。

6.2 安全制度
文物建筑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制度:
a)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b)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c)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e)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f)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g)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h)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i)消防安全联防制度;
j)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k)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6.3 操作规程
文物建筑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c)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d)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e)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4 岗位职责
6.4.1 文物建筑单位员工、导游和宗教职业者等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安全自查。

6.4.2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定期组织进行防火检查,游览、参观开放或者祭祀、祈福等人员较集中期间应加强防火巡查频次;有条件的,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电子巡更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人员住宿情况;
b)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是否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d)有无遗留火种、游客吸烟、违规动用明火现象,是否存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e)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f)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防火标识是否完好;
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4.3 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并如实记录;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向消防工作归口职能管理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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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部门、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6.4.4 文物建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6.4.5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复查,复查结果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存档备查。

6.4.6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前,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活动期间应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

6.5 火灾现场处置程序
发现火灾时,现场员工、宗教职业者等人员应立即呼救并及时报警,在1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靠近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宗教职业者等,立即按下火灾报警按钮或者采取最快
捷方式通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单位值班人员;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宗教职业者等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等设施器材进
行初期灭火;
c)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宗教职业者等迅速引导人员疏散。

6.6 火灾响应处置程序
火灾确认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志愿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应在3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或本单位专职消
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传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6.7 安全疏散指引
6.7.1 开放参观的文物建筑,应根据安全出口位置设计安全疏散路线并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路线应简洁、明了,便于寻找、辨别;
b)疏散线路应做到安全无障碍;
c)疏散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人们的习惯要求;
d)疏散线路不宜与扑救线路交叉、重合;
e)宜设置两条以上的疏散线路;
f)疏散路线应制成疏散路线图并安装在入口等明显位置。

6.7.2 火灾发生时,在场工作人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正确路线、有序逃生,并提醒火场人员疏散时不要恐慌,防止拥堵踩踏。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及时启动消防应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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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2640—2017 6.8 重点部位
文物建筑单位应将文物库、大殿、讲经堂、藏经阁、燃香区、厨房和消防控制室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管理。

6.9 禁止行为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和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大殿、讲经堂、藏经阁等重要建筑内应禁止下列活动:
a)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可燃物品;
b)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吸烟;
c)在文物建筑内设置厨房;
d)擅自在非宗教场所文物建筑内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e)擅自生产、使用、存储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f)使用未经阻燃处理的经幡、绸缎、罗盖、织布等可燃饰物。

6.10 明火管理
在燃香、点灯、祭祀等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使用明火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内使用,指定专人看管或采取定时巡逻等措施加强看护,并在明显位置设
置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
b)长明灯、香炉应与墙、柱、帷幕等易燃可燃物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
防安全防范措施;
c)香炉及其台座表面应使用不燃性隔热材料,指定专人每天定时清理。

6.11 消防档案管理
文物建筑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完善。

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制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及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6.12 拍摄影视规定
经批准在文物建筑内拍摄电影、电视剧的,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a)制订消防安全措施并对拍摄时间、布景材料、用火用电方案、消防安全防护等做出明确规定;
b)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拍摄活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c)拍摄有关事宜提前函告当地文化(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文物建
筑单位;
d)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布景,禁止在存有未经隔离保护的经书、书画、丝绸纺织物、帷幕、壁画
等文物建筑内使用强光灯和明火源;
e)指定专人负责拍摄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服从文化(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及文物建筑
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f)指定专人看护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应当避开易燃可燃物,易爆灯具应当配有防爆、防碎装置,
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g)道具、布景和其他拍摄器材使用后应当及时拆除,未拆除期间应当加强夜间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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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自我评定
7.1 评定组织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管理自我评定工作,并向社会承诺消防安全,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7.2 评定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自我评定内容应包括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应急联动情况,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知应会掌握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等。

7.3 评定方法
自我评定的方式可依据本单位实际,采取现场检查、模拟演练、随机提问、查阅档案、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

7.4 评定报告
评定结束后,应形成自我评定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评定的工作方法、发现问题、评定结论、改进措施等。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单位应每季度将消防安全自我评定报告分别报送当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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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GB 5907.1 消防词汇第1部分:通用术语
[2]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4] 文物字[1984]第251号文化部公安部《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5] 2015年7月16日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6] 公消〔2015〕301号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7] 冀消委〔2016〕22号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河北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
试行)》
[8]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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