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川人工[1994]41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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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印发《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川人工[1994]41号
•【颁布时间】1994年12月15日
•【生效时间】1994年12月15日
•【全文】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印发《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对1994年3月18日以后职务变动的人员,其工资如何变动的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一)晋升职务人员,按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标准执行。

1、职务工资。

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档职务工资的,执行新任职务的最低档职
务工资;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将原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晋升职务人员增加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级别工资。

原级别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工资的,执行新任职务最低级别工资;原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以内、未达到规定正常晋升级别考核年限的,级别工资不变。

工作人员级别工资变动后,下次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二)改任低职务人员,按改任低职务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标准执行。

1、职务工资。

原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档内的,将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高档的,靠入最高档。

改任低职务降低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以上的,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与改任低职务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改任低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2、级别工资。

原级别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执行新任职务最高级别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级别工资不变,其正常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与改任低职务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三)受行政降级和撤职处分人员。

1、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从降级的次月起按降低后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其正常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解除降级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2、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应按重新确定的职务重新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1)职务工资。

首先将原职务的职务工资降低一档(在最低档的,降一个档差),然后将降低一档后的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重新确定的职务的工资标准(低于最低档的按最低档执行,最高于最高档的套入最高档)。

(2)级别工资。

级别工资降低一级,若降低一级后的级别工资超过重新确定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以上的,只能按重新确定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执行。

(3)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二、执行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人员
(一)晋升职务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职务等级工资。

1、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执行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档内的,将原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行政管理人员晋升行政职务后,按此原则办理。

2、执行同一级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行政管理人员,正职(指职级;如正厅、正处、正科级下同)的起点工资标准按同级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二档执行;由副职(指职级;如副厅、副处、副科级,下同)晋升为正职,凡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时按规定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套改工资的,其职务工资可提高一档;凡按工资额(套改时“本人的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上此次纳入工资的现行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套改工资的,职务工资不变。

3、既聘任有专业技术职务,又任命了行政职务的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其行政职务晋升后,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行政职务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职务工资;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行政职务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应以原任行政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的职务工资就近几年来就高靠入新任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后进行比较,若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行政职务工资的,现执行的职务工资不变,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行政职务的职务工资。

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其专业技术晋升后,按此原则办理。

4、晋升职务增加工资的人员,其增资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以上的,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二)专业技术人员新任命行政管理职务或行政管理人员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

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命(聘任)职务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职务工资。

职务工资在新任命(聘任)职务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应以新任命(聘任)的职务比照本单位(地区、部门)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职务工资。

其中,原任职务按规定未免除(解聘)的,其原职务工资高于新确定职务工资的,原职务工资不变,原职务工资低于新确定职务工资的,执行新确定的职务工资;原任职务免除(解聘)的,改按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执行,接新任职务增加工资的,其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按本条(一)款4项的规定办理。

(三)改任低职务的人员,按低任(聘)职务的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1、专业技术人员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将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聘任职务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2、行政管理人员改任低职务后,将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执行同一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由正职低任副职的,其职务工资低一档执行,其中,凡按工资额(同本文二条(一)款2项)套改工资的,职务工资不变。

3、因改任低职务而降低的工资额超过新任命(聘任)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低任命(聘任)前的考核年限可与低任命(聘任)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低任命(聘任)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四)受行政撤职或受处分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或专业技术人员因受处分解聘职务的,首先应将所执行的职务工资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在一、二档的降低两档的金额),然后将降低后的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重新确定职务的等级工资标准(低于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

高于最高档的靠入最高档)。

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从受处分满一年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五)事业单位从工人中录(聘)用为干部的人员。

工人录(聘)用为干部后,执行同类干部的工资制度,按其聘任的专业职务或任命的行政职务,比照本单位(地区、部门)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原执行的技术等级工资低于所任职务最低档工资标准的,执行最低档工资。

(六)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其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的发放按所在单位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的发放办法办理。

三、职务变动的人员,在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时,35元的增资部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增加工资的人员,其套改增资不足35元补足35元的部分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部分继续发给。

(二)受降级、撤职处分和受处分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降低工资的人员,其套改增资不足35元补足35元的部分停止发给。

四、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均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执行。

五、工人人员职务变动后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本规定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办理增减工资基金(事业单位津贴<即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总额同时相应核增核减)后,按管理权限审批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那是心与心的交汇,是相视的莞尔一笑,是一杯饮了半盏的酒,沉香在喉,甜润在心。

红尘中,我们会相遇一些人,一些事,跌跌撞撞里,逐渐懂得了这世界,懂得如何经营自己的内心,使它柔韧,更适应这风雨征途,而不会在过往的错失里纠结懊悔一生。

时光若水,趟过岁月的河,那些旧日情怀,或温暖或痛楚,总会在心中烙下深深浅浅的痕。

生命是一座时光驿站,人们在那里来来去去。

一些人若长亭古道边的萋萋芳草,沦为泛泛之交;一些人却像深山断崖边的幽兰,只一株,便会馨香满谷。

人生,唯有品格心性相似的人,才可以在锦瑟华年里相遇相知,互为欣赏,互为懂得,并沉淀下来,做一生的朋友。

试问,你的生命里,有无来过这样一个人呢?
张爱玲说“因为懂得,所以慈悲”.
于千万人群中,遇见你要遇见的人,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步,四目相对,只淡淡的问候一句:哦!原来你也在这里,这便足够。

世间最近与最遥远的距离,来自于心灵与心灵。

相遇了,可以彼此陌生,人在咫尺心在天涯,也可初见如旧,眼光交汇的那一刻,抵得人间万般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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