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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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范文
第一篇:建筑装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范文
某装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所接受贵院委托([2005]××委鉴字第×××号),对×××酒店建筑装饰(含水电)工程造价进行造价鉴定。
诉讼当事人提供的所有工程文件及资料应反映
工程的实际情况,并对工程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按照国家
基本建设有关法规、诉讼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后列鉴定依据,结合现场
踏勘,我们对上述资料进行鉴定。
现将鉴定结果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酒店建筑装饰工程位于××市×××路×××号,建筑面积约5600平米。
一层为大厅、商务中心,二层以上为客房、会议中心。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酒店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装饰工程公司,设计单位为×××装饰工程公司。
诉讼双方均未提开工、竣工报告,暂按被告
提供的××日报刊登的×××酒店开业日期,即××××年××月××日计算施工
工期。
按此计算,总日历天数为×××天。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装饰、水电安装(不包括弱电、空调、消防)。
2、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04 年3 月8 日(娱乐、办公房、可延迟到5 月10 日),竣工日期为2004 年4 月25 日,合同总日历天数为48 天。
主体工程每延误一
天,罚款1000 元。
3、质量标准:合格。
4、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4200000 元(暂估),结算方式以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5、竣工结算:结算方式为原告按实结算,被告根据规定确认。
三、鉴定目的与要求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移送表中鉴定目的与要求:对×××酒店建筑装饰(含水电)工程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确定被告×××酒店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
数额。
四、鉴定的依据
1、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诉讼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GF-96-0205);
2、××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鉴定的目的及要求;
3、××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四年)上下册、××省建筑(中高档装饰)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省单位估价表(一九九四年)、×××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一九九四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
布的定额解释及工程造价信息;
4、×××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1)工程预算书1 份
(2)工程施工合同1 份(缺合同条件);(3)价格确认表1 份;
(4)工程联系单1 份(6 页);(5)工程结算书1 份;
(6)工程量对比表1 份(被告单独计量结果);(7)开业证明(××日报刊登);(8)测量申请书。
5、××装饰工程公司提供的资料:(1)工程预算书1 份;
(2)工程施工合同1 份(缺合同条件);(3)会议纪要1 份;
(4)联系单等来往文件签收记录1 份;(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1 份;(6)竣工验收纪录表1 份(复印件);
(7)竣工图纸1 份(未经被告确认批复);(8)工程联系单1 份(共15 页);(9)价格确认表1 份;(10)结算书1 份;
(11)工程量计算稿1 份(联系单部分)。
五、鉴定结果
本次鉴定××××装饰工程公司提请鉴定申请造价为 4193655 元,按照×××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移送表中鉴定目的与要求,经核查双方当事人(××××
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供的各项书证,依据诉讼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方式,得出鉴
定结果。
共分两部分:
(一)本所根据诉讼双方提供的资料,结合现场实际勘查,依据诉讼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方式,明确得出的鉴定结果有:
1、土建部分价款为2237249 元;
2、安装工程部分价款为478631 元。
以上合计价款为2715880 元。
(二)除上述价款外,另有下列价款计559047 元,由于依据不完全或有争议未列入上述鉴定结果,有待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解决:
1、相关工作人员已签收,但被告未签复的联系单价款599941 元。
原告认为:原告字第006 号、字第007 号、字第011 号、字第013 号、字第014 号、字第015 号共6 张联系单为原告施工内容,虽被告未签复,但被告相关工作人
员的已经签收,应视为认可。
被告认为:上述6 张联系单合同约定的甲方代表从未收到,更未签复。
不予认可。
本所认为:上述6 张联系单合同约定的甲方代表未签收、签复,被告相关工作人员已签收,被告书面否认了该联系单中所涉及的施工内容及相关数据。
由于诉讼
双方均未提供共同确认的竣工图,原告单独批复的竣工图中也未体现此内容,已无
法核实该联系单中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实际发生。
依据施工合同合同条件第二十二条
和第三十七的约定,被告逾期签复。
如该联系单真实有效,原告提出的价款599941 元应予以支持。
2、一层大厅天棚拆除重做价款22973 元。
原告认为:一层大厅天棚按被告所提供的效果图施工好后,被告又委托原告重新设计,拆除重新施工,不属于质量问题,应再次计取价款。
被告认为:业主未签字,不予认可。
我所认为:上述价款原告未提供证据,无法证实其真实性。
该项费用22973 元应不予支持。
3、餐厅楼梯和室外楼梯花岗岩代替油漆价款-19078 元。
原告认为:上述为实际发生,应按实结算。
被告认为:餐厅楼梯和室外楼梯,因被告要求采用油漆即可,原告未经同意擅自将花岗岩割毕。
被告经原告请求同意用花岗岩,但按油漆计算。
应按原商定计取。
我所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明楼梯按油漆计算的相关书证。
如按油漆计,鉴定价款应扣19078 元。
4、工期延误赔偿价款-65161 元。
原告认为:工期延误为被告增加工作量所至,与原告无关。
被告认为:合同约定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 元,应扣除63000 元。
我所认为:诉讼双方均未提供开、竣工报告,原告也未提供增加工作量引起的工期延误申请和被告正式使用日期书证,无法确定实际开、竣工日期。
同时被告提
供了××××报刊登的该酒店开业时间为2004 年6 月28 日,并提供书证。
如竣工
日期确定为报刊刊登的开业日期,实际工期应为111 天,工期延误63 天,加上税
金后,鉴定价款应扣除65161 元。
五、其他事项说明
1.造价鉴定工程量计算范围,为法院鉴定移送表明确的由××××装饰工程公司承建的×××酒店建筑装饰(含水电)工程工程量及工程
变更增减工程量。
2.鉴定造价取费标准
诉讼双方施工合同第19.2 条约定,管理费为6%,并诉讼双方来函说明此费率包括利润、税金在内。
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发票由施工单位用材料发票抵充”已严重违反国家税法,除费率按双方约定外,税金仍按规定计算。
3、施工用水、用电按建筑工程万元材料消耗定额,即102.64 元/万元计算,已从鉴定造价中扣除。
4、已完工程因未验收,鉴定造价均按合格产品计列。
5、原告提供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复印件经被告辨认,该复印件上的相关公章与被告公章不符,签字也非其工作人员签署。
被告指出该复印件为原告伪造,并要
求依法追究。
原告业主代表已口头承认为个人所为。
原告提供的签收记录复印件,我所已核对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但被告对签收记录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未提供证据,有待法院判定。
附件:
1、有争议工程明细表
2、有争议工程明证明材料
3、工程鉴定验证明细表
4、工程造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事务所鉴定人员(签章)×××××年××月××日__ 第二篇: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其中的一种。
笔者就参与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一些浅显的体会,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两个基本程序。
1、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依据。
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的计算。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鉴定委托→受理委托→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查阅案卷→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现场勘探、证据调查→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答复→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和造价计算→出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
2、第二阶段从送到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如需要,应当事人要求出庭质证。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听证质疑(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审查修改→出具鉴定报告→庭审质证(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依据,鉴定人应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依据委托鉴内容,做出贯穿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1、依法鉴定原则:依法鉴定包括从实体到程序,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各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受鉴定的人必须具有鉴定资格,并持有鉴定人职业证书。
2、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指导鉴定活动的根本准则。
鉴定人必须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倘若有意作虚假结论,要受到法律追究,即使非故意作出错误结论,也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3、科学鉴定的原则: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时,应以严肃的科学态
度,认真地制定鉴定方法及步骤,细致地进行全面检查,切不能以点带面、以表代里,更不能未经检验,就凭经验作出有什么或没有什么的检验结果。
尊重科学是最重要的鉴定原则。
4、独立鉴定原则:鉴定人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表达意思,根据对鉴定客体检验的结果,作出科学的判断,成为独立鉴定。
鉴定人一旦被指聘,就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独立鉴定的权力,不受任何干扰。
不考虑本机关职能和利益,只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科学,忠于鉴定人职责。
5、及时鉴定原则:若鉴定人不能按期完成鉴定任务,应提前向委托机关提出延长鉴定时限的申请。
6、鉴定分离原则:鉴定分离原则只指鉴定活动与司法活动相分离。
7、公平公开原则
8、保守秘密原则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1、工程的隐蔽性强。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
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分完工,比如基坑挖土深度、基础砼换填、保温的厚度、抹灰的厚度等等。
由于鉴定过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2、影响因素复杂。
这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个体性所决定的,如:设计、施工、材料,自然条件等不一,导致工程因个体特点而有差异,使得鉴定人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显得复杂和困难。
3、鉴定结果的重要性。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重者讲导致企业倒闭、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1、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资料。
如:招标文件、投标书、中
标通知书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
3)、工程技术文件及档案,如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地质资料、施工日记、设计变更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开竣工报告、质量等级评定表、规费证、安全文明施工测定费率表等;
4)、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定额及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鉴定过程中,对需存档、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司法鉴定依据,必须取得原件。
若委托方提供的是复印件,鉴定人必需把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签名)”,主要是考虑防止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
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于工程造价资料或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当在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2)、所有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
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录,并附简要的证据作用说明。
所有的鉴定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
3)、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
建筑工程中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
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
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
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
一般工程造价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签证等规范性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
而因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照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
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进行现
场勘测、调查。
4)、做好鉴定记录。
鉴定记录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增加较大的工作内容。
与普通的工程造价业务相比较,在鉴定过程中形成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
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可能在鉴定中达成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时需要在现场勘测或调查中落实事实。
因此,鉴定人应做好鉴定过程中相关内容的记录,有条件的,可辅之于拍照、录像等方式。
鉴定记录不仅是鉴定结论形成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鉴定行为合法、规范的证明,对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有较好的说明意义。
5)、出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
鉴定人在完成第一阶段的工程造价技术工作后,应制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送交当事人进行听证勘误。
内容应包含:委托人、受委托人名称,鉴定内容;案情摘要:记述合同时间、施工时间、当事人主要争议及主张等;工程概况及工程造价界定;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资料;工程造价鉴定的技术方法及分析过程;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有关说明;附件:鉴定委托书、鉴定人资质、资格证书等。
6)、当事人对鉴定初稿有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具体鉴定内容的异议,并对其异议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鉴定人与当事人在实体问题上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报告送达当事人后,鉴定人的观点已经明确,而且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程序主要以鉴定人出具的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为主线展开,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的依据要求听证,对具体内容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一程序阶段的责任角色有所变化,对鉴定人把握程序的顺序进行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鉴定正确处理实体异议当然是问题的关键,但掌握程序上的一些原则和技巧也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坚持鉴定人主持鉴定的原则,鉴定权是委托方赋予鉴定人的权利。
鉴定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主持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主持鉴定权并不因当事人对鉴定行为提出异议而改变;第二、尽职尽责地履行听证义务;第三、全面认真的听取当事人的异议主张、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第四、不与当事人辩论。
鉴定人员对当事人的异议应逐条
逐项进行答复,并送交当事人。
鉴定人对当事人异议的答复应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报送委托方。
7)、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司法机关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在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
经法庭质证后,若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司法机关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依据、或委托方认定证据效力与鉴定人不一致,委托方要求按法庭认定效力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对委托方提出适用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人有权拒绝做出更正或补充鉴定。
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结算审核的区别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结算审核,从技术层面基本一致。
但从行为层面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1)、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首先要明确争诉焦点和司法委托内涵。
造价鉴定不仅仅是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
可以说是成立于证据之上的证据,是涉及判案结果的证据,对其合法性、有效性有严格的界定。
工程结算审核依据相关资料,做出程序化的技术成果,是合同双方借以谈判的基础,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是判案基础,两者性质不同。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相关资料表述不准的,不得做主观判断。
必须经双方质证认可,方可做依据。
对有分歧的非技术方面的证据,必须由司法委托人做出是否有效的认定后,才能作为鉴定证据,否则原被告质疑鉴定人越权。
结算审核对相关资料如有含糊不清的,审核人凭借工作经验可做主观判断。
3)、造价司法鉴定,双方均有不同主张,鉴定人不管证据的质量如何,都必须严肃对待。
对证据不清的必须召开双方会议面对面核实确认并记录。
对达不成一致的行为证据即合同、协议等,要及时提交法院确认效力后,再做鉴定依据。
对技术性证据鉴定人确认即可。
因此,鉴定人可凭借专业技能做技术结论,勿做行为证据有效性的判断。
结算审核均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过程资料,按着审核常规给予审核结果,双方并无明确要求。
4)、鉴定与审核,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各类性质不同的争议问题。
有时对同一问题,利益双方会出现截然不同的阐述,如在结算审核中碰到类似问题,通常做法是:依据审核人的专业技能和谈判协调能力,综合双方争议焦点,对问题作出判断,然后说服双方接受审核人意见。
不管争议问题性质如何,一般情况一个问题只做一个审核结果。
而司法鉴定碰到类似问题,鉴定人也要凭借专业技能尽量说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但可能性很小。
此时争议问题的处理,与结算审核完全不同,鉴定人只需分析问题实质,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而是站在第三者角度,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结果,而不能只作一个造价结果。
第三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摘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本文首先通过比较一般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发现一般司法鉴定不涉及司法审判权,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司法审判权。
然后,本文又论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的四种司法审判权,并进一步阐明了认识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司法审判权对指导司法实践的重大意义。
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拖欠工程款纠纷居多,而拖欠工程款数额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非常重要,是审理好案件的关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鉴定。
一般的司法鉴定,往往由鉴定人独立完成,法院只是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一种,并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却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众多的证据审核认定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为了说明两者的不同,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两起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2004年12月,笔者代理原告某施工企业起诉被告某建设单位,称:原告承建的被告电厂土建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工程结算造价为9200万元,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支付了5000万元,尚欠4200万元。
据此,诉请被告建设单位支付拖欠工程款4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受理后,法院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经过审价后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初稿)》,初稿鉴定结果为8223万元。
后来经过法院组织质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正式稿)》,正式稿鉴定结果为6894万元。
法院再次组织质证,质证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又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一)》,将鉴定结果调整为7034万元。
法院再次组织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一)》的质证,笔者提出了七大异议,涉及需要调增价款1678万元。
同时,笔者明确提出,这七大异议中有五大异议属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应依法由法院作出认定,而后由审价单位根据法院认定的结果进行补充审价。
合议庭通过合议后,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并就其中三大异议(均涉及如何理解合同约定的问题)作出认定,即按笔者提出的观点进行认定,而后要求审价单位补充审价,审价单位据此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二)》,审价结论分别为8024万元、7702万元、7037万元。
再后来,审价单位又根据笔者的主张、合议庭的要求,就上述三个异议的结果进行合并计算,并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三)》,审价结果为8422万元。
正式开庭时,被告建设单位代理人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进行询问,问鉴定单位鉴定结果为多少,审价单位回答鉴定结果为补充说明一载明的结果即7034万元,补充说明
二、补充说明三均非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而是根据法院的要求出具的,不代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最后,法院依据补充说明三载明的结果8422万元作出判决。
后来建设单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