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完善企业退市监管机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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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完善企业退市监管机制思考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经营资格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也是现行登记实践中强令企业解散的制度,它普遍存在于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
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是企业准入和退出的监督管理机关,有权依法核发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在每年的企业年检期限截止之后,大家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看到工商部门催促企业补办年检的通知,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后,一些企业的名单就会出现在工商部门的案件处罚决定书上,绝大部分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就这样被吊销了,直至完全退出市场。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工商部门按照
“一条主线”和“四个统一”的指导方针,在推动地方经
济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作出努力的同时,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回顾和反思,将监管思维定位于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为企业提供高效、灵活、周到的服务,实现其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笔者就工商部门在行使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权、监管企业退市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如何改进作一番粗浅的探讨。
一、工商部门在行使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权、监管企业退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退市比例畸高。
这表现在目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退出市场的企业数量大大高于其他原因而退出的企业数量,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健康发展、秩序井然的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
出现这种本末倒置的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工商部门对企业强制退市关注过多,自愿退市关注不够。
工商部门习惯于从管理者角度监管企业的市场行为,动辄吊销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于是我们经常可以看见“一次公告、成批吊照”的奇怪现象,有人戏称为“吊照批发”,有的工商部门吊照的数量已经超过同年新开企业的数量。
(二)注销手续繁琐且无强制性。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趋利避害的理性的经济主体。
在我国,许多不打
算继续经营的企业认为注销不如吊销好,除去守法理念匮乏等因素影响外,主要原因是:首先,申办正常的注销手续相当麻烦,花费时间长、提交的资料文件多,相比之下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轻、成本小;其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般情况下应当主动注销,但为节约成本考虑,其大多不会主动申请注销,而关于强制注销的法律规定又十分缺乏,企业的负责人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于是即使那些没有逃债动机的企业也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而是采取“销声匿迹”的方式坐等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责任追究机制不力。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才能消亡,才能完全退出市场。
由于工商部门普遍存在后续手段不力、相关的责任条款缺位等现象,致使相当多的企业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仍处于“半死不活”的状态。
这种对吊销执照企业的放任态度,造成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往往不去清算,不进行注销登记,营业执照和印章等证明企业主体资格的文件和证章也无法收回,企业仍然可以大摇大摆地持有这些“合法”的证明从事非法的经营活动。
例如我市某房地产公司在20XX年11月7日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后,依然打着原公司的幌子从事房屋销售活动,老百姓从该公司购买房屋后却不能依法办理产权证明,导致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引起激烈冲突,市政府至今仍未彻底解决好此问题。
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因债务缠身等原因故意不参加年检,等着被吊销执照,借以逃避债务,给市场监管留下隐患。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未清算企业财产,采取不了了之的逃避手段,在未真正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又“改头换面”在异地其他企业担任起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来。
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既对已然和未然的债权人的保护产生障碍,又会给市场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导致市场的运营成本增加,最终既降低市场效率,又损害市场的安全机制。
二、工商部门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完善企业退市监管机制进行有机结合的策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之提供良好的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同样离不开企业发挥积极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运行,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依法而生、依法消亡。
现代经济社会如同一张编织的网,每一个企业都是一个网扣。
随意割掉任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