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稽核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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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稽核工作指导原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行
•【公布日期】2001.10.12
•【文号】中银发[2001]79号
•【施行日期】2001.10.1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
《中国银行稽核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2001年10月12日中银发[20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切实发挥稽核工作在全行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作用,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稽核工作指导原则》。

该《原则》按照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要求,借鉴国内外内部审计经验,从实际出发,明确了我行内部稽核的职责定位和工作重点,指出了稽核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管理要求,是指导全行高效高质开展稽核工作的一个文件,现发送你行,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中国银行稽核工作指导原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中国银行以发挥比较竞争优势、科学配置资源、尽快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为发展战略,确定清晰的业务发展思路,构建科学的决策系统,实施审慎的会计原则,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开发和培育人力资源,建立健康负责的董
事会,努力实现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目标。

(二)根据全行整体发展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金融、审计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并总结近年来全行稽核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坚持改革创新,特制定《中国银行稽核工作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

(三)制定本《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按照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的要求,指出全行稽核工作的发展方向,明确稽核工作的重点,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稽核资源,提高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稽核工作在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第二章职责定位
(四)稽核工作是中国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促进和改善全行经营管理、提供增值服务为宗旨,通过独立、规范的稽核检查活动,鉴证和评价全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为管理层提供公正、客观的信息和建议,促进全行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五)稽核部门在中国银行总行决策层授权下对全行业务发展系统、综合管理系统、支持保障系统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稽核检查,有权查阅稽核项目涉及到的资料和记录,有权查询稽核项目所涉及的行内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有权获取与稽核工作相关的各种业务和管理信息,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六)独立性是保证稽核工作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

稽核部门独立行使检查和评价职权,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干涉稽核部门的正常工作。

为保持稽核工作的独立性,稽核部门不参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稽核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实行独立核算,稽核人员在执行稽核任务时如与被稽核对象存在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七)作为内部审计机构,稽核部门在其他职能部门对内部控制进行设计、建立、执行、自我检查及完善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进行再检查和再评价,从改进管理、加强内控的角度向其他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协助其有效履行职责。

稽核作用的发挥不仅取决于稽核部门自身的努力,还取决于各级管理层的重视及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

(八)对于稽核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作,稽核部门有责任配合。

协助国家审计机关、中国银行监事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对中国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检查工作。

在配合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请示行领导,并根据行领导的指示开展工作。

第三章发展目标
(九)建立总行统一领导下的“垂直、独立、科学、有效”的稽核体系是我行稽核工作的发展目标。

按照实现这一目标的要求,稽核部门将逐步改革管理体制,拓展工作范围,改进稽核方式,提高人员素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十)继续强化总行对稽核工作的统一领导和一级分行①(注:① 本《原则》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及深圳市分行统称为一级分行,以下同。

)对辖内稽核工作的垂直管理,增强稽核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在完善现行稽核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探索深化国内和海外稽核体制改革的途径和具体实施步骤,研究总行对稽核工作进行垂直领导的具体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稽核体制改革,最终建立总行垂直领导的新体制。

(十一)顺应国际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拓展稽核工作范围,在加强对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在内的风险控制机制运作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基础上,积极尝试开展经济效益稽核,并根据全行经营管理发展的需要把稽核工作拓展到更多领域,推进稽核工作由事后监督型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控
型转变,实现对经营管理活动的全面监督和全程监控。

(十二)积极探索稽核工作的新方式,把完善非现场稽核作为稽核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率的突破口,在以“集中统一”为特点的信息科技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开发对全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及时、连续、动态监控的非现场稽核系统,建立非现场稽核预警机制,最终建立起以非现场稽核为先导、现场稽核为支持,两者相互依托、相互补充的稽核模式。

(十三)通过多种途径提高稽核人员的综合素质,在掌握稽核基础理论和基本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各项具体业务稽核培训,把现代稽核理念和先进的稽核方法灌输给稽核人员,培养稽核人员的独立工作精神,提高专业的熟练性和职业的审慎性,建立一支业务技能突出、专业结构合理、思想作风过硬的稽核队伍。

(十四)在继续执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进一步树立为全行服务的观念,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交流和沟通,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伙伴关系,向被稽核对象提供建设性的、可实际操作的建议,为管理层提供咨询服务,成为各级管理层多方位的“参谋”和强有力的“助手”。

第四章组织体制
(十五)现阶段,中国银行实行“总行统一领导、一级分行辖内垂直管理”的稽核体制。

总行统一领导有利于保证稽核工作围绕和服务于全行整体发展战略,向总行一级法人负责;一级分行辖内垂直管理有利于改变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依附于所在单位及其领导的状况,从体制上为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提供保证。

(十六)中国银行稽核委员会是全行稽核工作的最高审议、决策机构,委员会在总行党委和行长办公会领导下,负责稽核方针政策、稽核管理体制、稽核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行稽核工作年度计划、年度报告以及高级稽核人员的任职资格等稽核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并作出有关决定。

(十七)总行稽核部是全行稽核工作的最高执行机构,在行长和稽核委员会领导下,制定全行统一的稽核工作规章制度、稽核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对全行稽核工作实施系统管理,统一调度指挥全行稽核力量,积极开展对一级分行及总行本部的稽核检查,并根据需要对一级分行以下的机构进行稽核检查。

(十八)一级分行设立稽核处,并根据辖内稽核工作的需要设置区域稽核中心。

稽核处负责分行直管机构、稽核中心驻在行及分行辖内重大问题的稽核检查,并对分行本部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分行辖内稽核中心作为一级分行派驻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由一级分行稽核处垂直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级机构的稽核检查。

(十九)为增强稽核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各一级分行及其辖内稽核中心设置总稽核。

一级分行总稽核由总行任命,向总行负责,对所在分行辖内稽核工作进行组织实施,直接向总行稽核部报告工作。

辖内稽核中心总稽核在一级分行总稽核领导下负责稽核中心的稽核工作,直接向一级分行总稽核报告工作。

(二十)海外行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建立以区域性稽核中心为主体的稽核体系,海外稽核中心作为总行派驻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各海外机构的稽核监督。

第五章稽核重点
(二十一)根据全行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今后一个时期,稽核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业务合规性、真实性的检查,积极开展对内部控制机制本身的检查评价,大力开展对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积极开展对计算机等新技术应用的稽核,努力探索对新业务和新产品的稽核。

(二十二)继续加强业务合规性检查,是全行业务健康发展的要求。

各级稽核部门要把对依法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作为稽核工作常抓不懈的任务,检查各级机构对国家金融政策、行政法规的遵守情况及对中国银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反政策法规、超越权限及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防止违法
经营、违规操作,预防各类案件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十三)继续加强真实性检查是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要求,也是我行加强透明度建设的需要。

要继续加强对财务数据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检查,重点关注资产质量、盈亏状况等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使各级管理层在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决策,满足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要求,积极推进我行的透明度建设。

(二十四)针对合规性检查的缺陷与不足,要积极开展对内部控制机制本身的检查评价。

对于稽核发现问题较多的机构和部门,要重点考察其内部控制系统总体设计的合理性;对于多次发生同类问题的业务,要对与其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健全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要认真查找内部控制机制本身的缺陷和薄弱点,从治本的角度提出措施与建议,防范由于内部控制机制本身的缺陷造成的风险。

(二十五)开展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是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也是稽核部门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

要配合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交流工作,大力开展对领导人员的离任稽核,对离任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针对离任稽核事后性的弱点,要大力开展届中稽核,对领导人员整个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动态监督,提出改进工作和加强管理的建议,为干部考核任用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六)计算机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既有力地促进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给银行经营管理带来了新的风险。

加强对计算机管理与运用的稽核势在必行。

在积极开展对系统开发、推广、维护以及运行安全性、控制有效性检查评价的同时,要努力开展对系统抗攻击、防侵害程度以及在故障情况下系统不间断运行和差错事故责任的可追踪能力的检查,不断提高电脑稽核的深入性。

(二十七)新业务和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是银行发展的动力。

要努力探索对新兴银行业务和新金融产品进行稽核的有效途径,跟踪新业务和新产品的推出,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对其风险状况进行考察,为业务部门建立健全对新业务和新产品
的风险防范机制提供建议,使各项新业务特别是科技含量高的新业务得以健康发展,积极促进金融服务产品化战略的稳步实现。

第六章稽核方式
(二十八)根据全行业务发展特点和稽核资源状况,合理运用多种稽核方式,并跟踪业务与管理的改革和发展,及时改进稽核方法和手段,是提高稽核质量和效率、降低稽核成本的良好途径。

(二十九)现场稽核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统一化的要求制定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项业务的稽核要点和评价标准,减少工作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在完善各项业务稽核要点和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开发或引进现场稽核计算机软件程序,提高现场稽核的科技含量。

要进一步提高现场稽核的深入性,加强现场稽核的综合分析,特别注意不同部门、不同业务之间的相互联系,透过表面现象发现隐藏在背后的问题,揭露舞弊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三十)非现场稽核在继续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信息的同时,要充分发挥非现场稽核为现场稽核提供风险线索与预警信号的作用。

随着全行信息处理中心的建立,非现场稽核要逐步实现直接从业务系统和信息处理中心获取数据。

要加强非现场稽核的综合分析,在比率分析的基础上,努力引入新的分析方法,不断完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开发新的非现场稽核系统。

(三十一)在发挥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各自优势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的结合。

非现场稽核通过对数据和相关资料的加工、整理和分析,为现场稽核提供方向和依据,提高现场稽核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现场稽核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非现场稽核系统,以便对非现场稽核系统进行完善和修正。

(三十二)常规稽核要在稽核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成本效益原则适当加大稽核频率,缩短周期,扩大稽核覆盖面。

在满足覆盖性要求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发挥常规稽核检查全面的优点,把对领导人员相关责任的认定及经营管理责任的综
合评价作为常规稽核的重要内容,努力把常规稽核与经济责任稽核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常规稽核的作用。

(三十三)专项稽核具有力量集中、针对性强等优点。

随着我行业务规模的日渐扩大,要适时适地、有针对性地大力开展专项稽核。

要注意开展对授权与转授权管理、新增不良资产、辖内联行业务、国际结算、保函及承兑汇票等高风险业务和倾向性问题的专项稽核,要大力开展对新业务的专项稽核,并根据全行业务发展的情况,对专项稽核的重点稽核内容及时进行调整。

(三十四)社会审计蓬勃发展是一大趋势。

适当借助社会审计进行检查,可以弥补我行稽核能力的不足,有利于我行稽核水平的提高。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中国银行稽核委员会批准,可以聘用社会审计。

在聘用社会审计时,要注意保守我行的商业秘密,并努力学习社会审计先进的审计方法。

第七章人员政策
(三十五)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提高稽核人员素质,是我行稽核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是提高稽核工作质量的根本保证。

(三十六)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按照择优选用的原则,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乐于奉献、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的人才选拔到稽核部门。

稽核人员主要应从业务部门引进,重点引进本稽核机构欠缺的专业人才,尽可能引进掌握多项业务或多种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使本稽核机构的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化。

在人员引进方式上,可由人事部门按条件、按程序调配,经人事部门同意,也可以采取在行内行外公开招聘的方式及其他合适的方式。

(三十七)建立科学的稽核人员约束与激励机制。

根据稽核工作的特点,研究落实稽核人员岗位责任制,设定合理的岗位责任目标。

在实行稽核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探索对稽核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科学办法,对稽核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严格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稽核人员的使用及收入分配结
合起来,实行奖优罚劣。

(三十八)加强对稽核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

要充分利用我行现有的培训资源,根据对不同层面稽核人员的要求,制定分层次的培训计划,举办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稽核人员培训班。

要加大对新业务、高科技业务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力度。

要积极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推行远程在线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

(三十九)支持和鼓励稽核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提高自身素质。

创造条件并支持稽核人员参加行外和部门外举办的各种提高稽核专业技能的学习活动。

鼓励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基础理论研究以及进行银行业务知识的全面学习。

鼓励稽核人员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办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主办的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对于取得内部审计师资格的稽核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四十)在保证稽核常规力量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人员流动,形成合理的稽核人员流动机制。

根据各级稽核机构的实际情况,在稽核部门内部实行稽核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轮岗制度,使稽核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更加全面。

同时,把优秀稽核人员推荐到其他部门从事不同岗位的经营管理工作,以利于全行风险控制意识的增强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八章工作管理
(四十一)在对全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强化稽核工作自身的管理,是防范和控制稽核风险的要求,是正确履行稽核职责、有效发挥稽核作用的措施保障。

(四十二)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是规范和约束稽核工作的主要手段。

总行负责制订稽核工作的总体方针以及适用于全行范围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办法,各级稽核机构负责制订适用于本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

对总行颁布的稽核规章制度,各级稽核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总行要求制订实施细则的,分行稽核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备总行后执行。

总行制度不能覆盖的情
况,分行稽核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办法,但要保持与总行规章制度的一致性。

(四十三)制定并实施周密的工作计划是指导和控制稽核工作的基本形式。

稽核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由总行稽核部根据全行整体发展战略制订。

稽核年度工作计划实行分级制订,总行稽核部根据全行年度工作部署,结合稽核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外部监管的要求编制全行稽核年度工作计划;分行稽核部门根据全行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分行的实际情况制订分行稽核年度工作计划,报总行批准后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工作计划不得随意变动。

具体稽核项目的稽核方案、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制订,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十四)确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并严格遵行是实现稽核工作标准化、科学化的内在要求,包括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和管理准则。

稽核机构的设立及其职权、稽核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应该遵循一般准则;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在稽核计划、稽核准备和稽核实施阶段应该遵循作业准则;稽核人员反映审计结果、出具稽核报告,以及稽核负责人批准和报送稽核报告应该遵循报告准则;稽核机构负责人管理稽核工作、利用稽核资源、履行稽核职责、实现稽核目标应该遵循管理准则。

(四十五)信息管理是保证稽核工作顺畅有序的重要环节。

稽核信息的管理要满足总行及时、全面掌握全行经营管理状况的要求,保证总行与分行、分行与分行之间的信息共享,并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分行稽核部门应该按照总行下发的稽核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地向总行报送或反映有关稽核信息。

总行稽核部要加强对稽核信息的综合整理和汇总分析,及时向行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稽核信息,并将全行稽核工作动态及时通报给分行稽核部门,以利于加强交流,相互借鉴。

(四十六)质量控制是稽核管理的核心内容,它贯穿于稽核工作的始终。

加强责任归属管理是实施质量控制的有效措施。

各级稽核机构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稽
核工作全面负责,稽核项目的负责人对所稽核的项目负全面责任,一般稽核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稽核工作负责。

在加强责任归属管理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对稽核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有效方式,制订相应的质量控制办法,逐步实施全面的质量控制。

第九章附则
(四十七)本《原则》是我行稽核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原则》对稽核工作的开展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起指导作用。

(四十八)本《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适用于今后相当时期;同时,总行也将视形势任务的变化,适时对《原则》进行适当修订。

(四十九)本《原则》的制定、修改和最终解释权在中国银行稽核委员会,由总行稽核部负责具体实施。

(五十)本《原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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