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少珍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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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少珍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5
【案件字号】(2019)粤20行终15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满星高琳王昕
【审理法官】刘满星高琳王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何少珍
【当事人】何少珍
【当事人-个人】何少珍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何少珍
【本院观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8日,何少珍以自然资源局为报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中山自然资公告【2019】1230号《关于反映港口镇群众社区有关土地问题的告知书》;2.判决自然资源局在一定期限内向何少珍所提交的何少珍[2019]817号《土地违法行为举报书》所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事实理由:2019年8月17日,何少珍通过EMS向自然资源局提交何少珍[2019]817号《土地违法行为举报书》,要求自然资源局:一、确认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19日与中山市港口镇某某经济联合社(下称某某经联社)签订《港口镇群众社区征地补偿及实行社区一级经济核算确认书》(下称《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二、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规定对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三、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何少珍。
2019年9月20日,自然资源局向何少珍出具中山自然资公告【2019】1230号《关于反映港口镇群众社区有关土地问题的告知书》,决定对何少珍举报的事项不予立案。
本院另查明:中山自然资公告【2019】1230号《关于反映港口镇某某社区有关土地问题的告知书》记载:...经调查,你反映的土地,约12.11亩已经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属合法用地。
余下土地经实地勘查,现状为耕农地及养殖水面,未发现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我局对你反映的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非法占用土地依法不予认定。
原审法院以何少珍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对何少珍的起诉不予立案。
何少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无证据证明对于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答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具体到本案,没有证据显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反映港口镇群众社区有关土地问题的告知书》对何少珍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审法院裁定对何少珍的起诉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8:43:10
何少珍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20行终155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少珍。
审理经过上诉人何少珍因诉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行初字18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8日,何少珍以自然资源局为报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中山自然资公告【2019】1230号《关于反映港口镇群众社区有关土地问题的告知书》;2.判决自然资源局在一定期限内向何少珍所提交的何少珍[2019]817号《土地违法行为举报书》所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事实理由:2019年8月17日,何少珍通过EMS向自然资源局提交何少珍[2019]817号《土地违法行为举报书》,要求自然资源局:一、确认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19日与中山市港口镇某某经济联合社(下称某某经联社)签订《港口镇群众社区征地补偿及实行社区一级经济核算确认书》(下称《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二、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规定对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作出处理决定;三、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何少珍。
2019年9月20日,自然资源局向何少珍出具中山自然资公告【2019】1230号《关于反映港口镇群众社区有关土地问题的告知书》,决定对何少珍举报的事项不予立案。
本院另查明:中山自然资公告【2019】1230号《关于反映港口镇某某社区有关土地问题的告知书》记载:...经调查,你反映的土地,约12.11亩已经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属合法用地。
余下土地经实地勘查,现状为耕农地及养殖水面,未发现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我局对你反映的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非法占用土地依法不予认定。
原审法院以何少珍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对何少珍的起诉不予立案。
何少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无证据证明对于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答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具体到本案,没有证据显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反映港口镇群众社区有关土地问题的告知书》对何少珍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审法院裁定对何少珍的起诉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刘满星审判员高琳
审判员王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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