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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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法院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

辽宁省法院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

辽宁省法院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注重实绩,民主公开。

量化考核,综合评价。

简便易行,有效管用。

2、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本院院长及其他班子成员、监察室、审管办、政治部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部,负责搜集相关数据、处理有关绩效考核的具体事务。

3、完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职责:制定考核工作制度;部署考核工作;处理不服考核结果的异议、复议和申诉;决定考核奖惩事项;决定其他考核事项。

绩效考核工作每季度组织实施一次。

4、员额法官的绩效考核应以办案数量为主,综合考虑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因素。

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根据岗位职责、日常表现、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成效等因素确定。

5、院领导的绩效考核奖金不高于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即入额的院领导,在完成办案任务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员额法官平均水平发放,其他院领导,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

6、绩效考核委员会根据奖金总量和绩效考核结果研究确定绩效考核档次和奖金分配。

7、当年新录用、退休、辞职、调出、调入等人员的绩效发放按照上级法院的指导性规定执行。

8、因工作岗位调整,人员类别发生变化的,自次月起按新的人
员类别标准发放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年底绩效考核时的人员类别发放。

司法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司法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司法人员绩效考核方案一、背景说明为了有效推动司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人员绩效考核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本绩效考核方案旨在对司法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考核内容和权重(一)案件处理效率(权重30%)对案件处理的时效和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办案速度、案件结案率、执行率等指标。

(二)维护司法公正(权重20%)对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维护司法公正、遵循法律程序、保持中立公正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权重20%)对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专业能力、业务技能等进行评估,包括司法考试成绩、执业年限、专业培训等指标。

(四)司法责任担当(权重15%)对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责任担当程度进行评估,包括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敢于独立承担责任等指标。

(五)司法道德和廉洁从业(权重15%)对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纪律遵守情况、廉政意识、廉洁从业记录等指标。

三、考核方法和流程(一)案件数据分析通过对司法人员的案件数据进行分析,包括结案数、逾期结案数、办案质量等指标,评估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

(二)综合评估综合考虑各项考核指标,对司法人员综合能力进行评估,制定综合评估报告。

(三)考核反馈针对司法人员的考核结果,编制个人考核结果报告,并进行反馈,向司法人员解释考核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就其改进提供指导和培训。

(四)考核结果运用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职称评审、晋升、薪酬激励等挂钩,激励司法人员积极进取、不断提升绩效水平。

四、考核监督和纠正措施(一)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绩效评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估的客观、公正和透明。

(二)纠正措施对于存在违规和不良行为的司法人员,进行纠正和惩处,确保绩效考核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五、考核结果的作用和意义(一)促进司法人员提高综合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推动司法公正和高效办案。

法院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法院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法院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绩效考核是发展转型的重要工具,是实现战略目标的指挥棒,是激励约束机制能够高效持续运行的基础保证。

下面爱汇网整理了法院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欢迎大家的阅读!法院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一)一、为进一步规范本院各部门和干警的岗位目标任务,加强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按照院党组“以绩效考核为基础,构建法院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的要求,根据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考核类别: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分为对部门和干警的考核。

对部门及干警按照审判业务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执行局、沙文法庭)和综合管理部门(政工科、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法警队、立案庭、审监庭、书记官室、)两大类别分别考核.三、考核实施:对部门和干警的考核,均采取月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方式进行.6月、12月的月考核分别并入半年、年度考核。

半年、年度考核结果即为对各部门和干警6月、12月的考核结果。

(一)月考核。

由各部门及干警对当月共性岗位目标责任和个性岗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照加分、扣分标准逐项自查评分。

个人考核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各部门在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院考核办备查;部门考核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院考核办,由院考核办汇总上传院局域网公示,接受全院监督.院考核办应于次月15日前组织完成复核工作,提出对干警个人和各部门月目标责任考核报告,并向全院公示考核评分结果.(二)半年考核.各部门及干警应对半年共性岗位目标责任和个性岗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照加分、扣分标准逐项自查评分。

个人半年总结及考核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各部门在7月7日前报送院考核办备查;部门半年总结及考核登记表经部门讨论、分管领导审核后,于7月7日前报院考核办,由院考核办汇总上传院局域网公示,接受全院监督。

【优质文档】法官绩效考核方法技巧有哪些-实用word文档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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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官绩效考核方法技巧有哪些现在很额的的事业单位都会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包括一些法院。

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法官绩效考核技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完善我院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全体法官和各责任单位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全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为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本院的绩效工作目标,参照省高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办法》,结合《201X年度市法院主要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依照本院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能和职责,对其进行责任分解、实施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院成立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

其他党组成员及调研员、专职委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院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综合(业务)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具体负责全院绩效考核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联络和综合协调,在院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专项绩效指标的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的主要内容第五条主要绩效目标,分值为100分。

根据当年度本院提出的主要工作任务,结合各部门职能进行分解(201X年各单位主要绩效目标附后)。

第六条综合管理目标(含队伍建设、廉政建设、信访稳定、机关管理等),由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考评内容,实行减分制,每一单项最高减分分值为5分。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

第三方评估(服务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本院中层干部)对绩效责任单位的满意度进行评分。

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4档,分值分别为5分、4分、3分、1分。

法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法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法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官绩效考核已成为司法机关管理的重要环节。

绩效考核旨在激励法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二、考核指标1. 审判质量对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裁判文书书写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审判质量达到一定标准。

2. 审判效率考核法官办案效率,包括审理案件的及时性、工作量完成情况等,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高效运转。

3. 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对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等进行考核,确保法官具备执法能力和专业素养。

4. 法律廉洁考核法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违纪违法行为、司法公正等方面,确保法官廉洁从业,维护司法公正。

5. 司法公正对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公正性进行评估,确保司法裁判公正、公平。

三、考核程序1. 设立考核机构设立独立的法官绩效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官绩效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公正、客观。

2. 制定考核标准结合司法实践和法官工作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官绩效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3. 考核方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包括定期考核、案件评议、个人述职等形式,全面客观评价法官的工作表现。

4. 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对法官进行奖惩和激励,激发法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四、考核保障1. 法官培训加强法官培训,提升法官的法律水平和专业能力,为法官绩效考核提供人才保障。

2. 司法管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法官绩效考核的有效实施。

3. 法官权益保障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确保绩效考核公平公正,避免考核结果对法官造成不良影响。

五、总结法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考核标准,确保绩效考核的客观公正性,激励法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基层法院绩效考核方案

基层法院绩效考核方案

基层法院绩效考核方案一、背景基层法院是中国司法体系中最普遍的法院,是负责处理普通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于基层法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司法改革精神,提高基层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必须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来评估基层法院办案水平和工作质量,以期为其发展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

二、考核指标为了综合评定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如下:1. 案件审结率案件审结率是基层法院办案效率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基层法院工作成果的一项重要参数。

以法院审理完成的案件总数为分母,以法院受理和收案的案件总数为分子,得出该指标的值。

2. 案件质量案件质量是衡量基层法院工作品质的指标,它包括庭审过程、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司法判决的精准性等方面。

该项指标的考核主要通过综合评估法官的专业水平、工作态度、案件质量等方面。

3. 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衡量基层法院社会声誉的指标,它主要通过人民群众的调查评价、司法公开程度以及与社会各界的互动反馈等多维度指标进行考核。

4. 法院管理法院管理主要是指法院的组织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设施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和绩效表现。

法院管理的考核主要通过对法院管理的各项指标进行统计分析以达到评价法院管理水平的目的。

三、实施办法为了有效行使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了如下实施办法:1. 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由法院领导和各部门代表组成的绩效考评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绩效考核方案,并按照考核指标对基层法院进行绩效考核。

2. 绩效考核方法基层法院绩效考核主要采用定时定量、定期统计的方式进行考核。

每月考核一次,年终统计发放年终奖金及绩效考核补贴。

3. 考核结果的利用考核结果可以用来评估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并可以用于制定和实施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进一步提高基层法院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4. 倡导公平正义基层法院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倡导公平正义,做到执法公正、司法公开、纪律严明,以打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心理安全和合法权益。

年度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年度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年度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年度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调动各基层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见先必学、逢先必争、有优必创”的争先创优意识,推动全市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以往对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考核的实践和经验,结合中院党组提出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绩效考核不溯及既往,只对本考核年度工作作出评价,上一考核年度及之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计入本年度的绩效。

第四条本绩效考核办法采用千分制的记分方法,由审判业务、综合管理指标及内部评价组成,满分为1000分。

另设加分、扣分项目,作为补充。

第五条审判业务项目满分为600分,综合管理项目满分为350分,内部、外部评价满分为50分。

第二章审判业务第六条审判业务的绩效考核包括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涉诉信访处理督查工作、个案评查工作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结案率不低于90%的,得30分,每低1%减1分。

结案率=年度实际结案数/年度收案总数(含旧存)×100%。

结案数以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案件数为准。

(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月通报年终汇总)第八条基层法院未发生超审限现象的,得30分,每发现超审限案件1件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月通报年终汇总)第九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低于50%,得80分。

每低1%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条上诉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

上诉案件改判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改判率。

上诉改判率每1%减3分。

民事(行政)案件经市法院调解(协调)结案的,不计入改判案件数。

(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一条上诉发回重审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

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发回重审率。

上诉发回重审率每1%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二条再审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

法官年度考核方案

法官年度考核方案

法官年度考核方案1. 背景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了年度考核制度。

法官的年度考核是对其工作表现和绩效的综合评估,对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2. 考核标准2.1 工作业绩工作业绩是法官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案件办理质量:评估法官办理案件的质量,如是否按期处理案件、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公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案件办理效率:评估法官办理案件的速度,如平均每个案件的审理时间、结案率等。

•庭审质量:评估法官主持庭审的能力和水平,如是否准确掌握案件事实、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公正、是否有效地维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等。

2.2 纪律情况法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行为规范,不得违法乱纪,否则将对其年度考核造成严重影响。

纪律情况考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是否主动接受管理和监督,是否按规定填写报告、材料等。

•是否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如打卡规定、廉洁自律规定等。

•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

2.3 学习培训情况法官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法院工作规范,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学习培训情况考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是否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

•是否取得工作经验和学术成果。

•是否与同事共同学习交流,提高工作协作和团队精神。

3. 考核方法法院年度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各方面参与和支持。

考核方法主要包括以下环节:3.1 评分标准按照工作业绩、纪律情况和学习培训情况,给各项考核指标打分,进行量化评估和得分排名。

3.2 自评表法官需要填写自我评估表,自行评价自己的工作情况和表现,以便于与评委们进行对照和对比。

3.3 领导评议领导评议是一项很重要的环节,通过领导对法官的工作情况和表现进行评议,对评估体系进行协调和规范。

此环节需要领导全面、公正、客观地评价法官的表现。

3.4 考核结果根据各项指标的得分情况,综合评估法官的工作业绩和素质能力,将评估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并公示,作为法官奖惩、晋升和调配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_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_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_法院绩效考核办法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_法院绩效考核办法法院是我国人民司法体制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是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沿,进而也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基石!下面爱汇网店铺整理了关于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欢迎大家的阅读!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绩效考核分为个人考评和部门考评。

个人考评包括法官、综合行政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考评,以质量好、效益好、效果好、形象好为基本要求,同时对其他工作进行考评。

在业务庭从事审判执行辅助工作的法官或法官从事综合行政工作的按照综合行政人员考评。

第二条绩效考核由绩效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经常化、日常化原则,定期公布考评相关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发放考核奖、评先选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部门考评、综合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考评基础分为100分。

法官考评以分值计算,基础分值为质量好50分,效益好、效果好各20分,形象好10分,每项设一定的加减分指标,无加减分即为基础分,最后计算实际得分。

书记员考评由书记官室和各业务庭共同负责。

个人考评中(书记员除外),考评委员会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的95%,领导评分占5%(中层干部由分管院领导评分,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评分)。

第四条部门和个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告知或公布后5日内向考评委员会提出,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解答;仍有异议的,由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由于个人或部门原因,致使本院在考核中被扣分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视情节扣发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考核奖。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扣分外,视情节扣发当年度考核奖,并取消评先选优、晋升资格。

(一)违反本院八条禁令的;(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三)违反三大管理制度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绩效考评分低于80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待岗学习3个月后视情节重新安排工作。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加全体法官公正、廉洁意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升法院公信度,树立法院形象,根据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考核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兼顾全局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法官工作性质的不同,设定不同类别的项目指标,这些项目指标构成该法官的绩效。

另设附加项目。

第二章基本项目第一节刑事审判法官第四条审判质效(80分)(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分。

2020/3/27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

每超一个百分点扣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普通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4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简易程序适用率(2分),达到4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分。

简易程序适用率是指简易程序结案数(含小额诉讼结案数)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结案总数的比值。

(五)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六)服判息诉率(6分),达到9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去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七)上诉率(4分),低于20%的得满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八)结案均衡度(8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分。

结案均衡度是指1减去月结案数标准差与月结案数算术平均数的比值。

法官绩效考核方法技巧有哪些

法官绩效考核方法技巧有哪些

法官绩效考核方法技巧有哪些法官绩效考核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完善我院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全体法官和各责任单位的乐观性、制造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看法(试行)》和《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看法》的要求,结合全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为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本院的绩效工作目标,参照省高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绩效综合考评方法》,结合《2022年度市法院主要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依照本院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能和职责,对其进行责任分解、实施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院成立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

(其他)党组成员及调研员、专职委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院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综合(业务)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具体负责全院绩效考核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联络和综合协调,在院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专项绩效指标的考评工作。

其次章考评的主要内容第五条主要绩效目标,分值为100分。

依据当年度本院提出的主要工作任务,结合各部门职能进行分解(2022年各单位主要绩效目标附后)。

第六条综合管理目标(含队伍建设、廉政建设、信访稳定、机关管理等),由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工作实际,确定考评内容,实行减分制,每一单项最高减分分值为5分。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

第三方评估(服务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本院中层干部)对绩效责任单位的满意度进行评分。

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4档,分值分别为5分、4分、3分、1分。

第八条领导评估。

院领导(含调研员、专职委员)对绩效责任单位的满意度进行评分。

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4档,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4分、2分。

第三章加减分项目及标准第九条加分项目及标准(一)综合工作。

(二)单项工作(含各类竞赛、学术研讨等)受到国家、省、市、区级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受到国家、省、市、区级部门表彰的,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

人民法院法官 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人民法院法官 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云龙县人民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根据《全省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评价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绩效考核评价坚持以下原则:(一)提高工作质量和注重工作实效的原则;(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绩效考核的对象主要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以及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的审判执行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聘用人员按其所在岗位类别参照执行。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设定评价要素,突出德、绩和作风的考核。

考核分为平时按月考核和年终考核。

月考核项目包括共性项目、业务项目、综合评价;年终考核项目包括月考核项目中的共性项目、业务项目外,还包括月考核平均分占比,其中业务项目根据法官、审判执行辅助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的不同岗位确定。

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方法,共性项目30分,业务项目60分,综合评价10分(月考核)或月考核平均分占比10%,即10分(年终考核)。

第二章共性项目考核第五条共性考核项目包括思想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遵守规章制度、参加各类会议活动、落实保密制度等情况。

1、思想作风(6分)。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委和最高法院关于改进司法作风有关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的,得6分。

作风不扎实或学习制度落实不到位、学习笔记记录简单敷衍的,扣1-6分;干部教育培训网络课程学习不合格的,扣2分。

2、廉洁自律(6分)。

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确保司法廉洁的,得6分。

违反廉政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的,扣1-6分。

3、遵守规章制度(6分)。

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及本院各项制度的,得6分。

【法院资料】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法院资料】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法院资料】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一、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法院绩效考核工作,确保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高效性。

二、绩效考核指标
1. 案件结案效率:评估法院在案件受理到结案的整个过程中的效率和及时性。

2. 法律文书质量:评估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3. 客观评价和社会反馈:考核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以及外界对法院表现的评价和反馈。

三、考核方法
1. 定期考核:法院绩效考核将定期进行,评估周期为半年或一年一次。

2. 绩效指标权重:根据具体情况,各个绩效指标的权重将根据重要性进行确定。

3. 数据统计和分析:通过收集相关数据并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法院在各项指标上的表现。

4. 绩效评估报告:根据考核结果,编制绩效评估报告,反映法院在各项指标上的得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1. 内部管理:法院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工作流程和管理机制进行调整和优化。

2. 激励机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表现优异的法院或个人进行奖励和激励。

3. 纠偏措施:对绩效考核结果较差的法院或个人,采取纠正措施,改进工作表现。

五、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
建立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确保绩效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合规性,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纠正和监督。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法院资料】法院绩效考核办法的内容概要。

详细内容请参考正式文件。

法院绩效考核七项制度

法院绩效考核七项制度

法院绩效考核七项制度法院绩效考核七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绩效考核分为个人考评和部门考评。

个人考评包括法官、综合行政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考评,以质量好、效益好、效果好、形象好为基本要求,同时对其他工作进行考评。

在业务庭从事审判执行辅助工作的法官或法官从事综合行政工作的按照综合行政人员考评。

第二条绩效考核由绩效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经常化、日常化原则,定期公布考评相关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发放考核奖、评先选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部门考评、综合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考评基础分为100分。

法官考评以分值计算,基础分值为质量好50分,效益好、效果好各20分,形象好10分,每项设一定的加减分指标,无加减分即为基础分,最后计算实际得分。

书记员考评由书记官室和各业务庭共同负责。

个人考评中(书记员除外),考评委员会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的95%,领导评分占5%(中层干部由分管院领导评分,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评分)。

第四条部门和个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告知或公布后5日内向考评委员会提出,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解答;仍有异议的,由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由于个人或部门原因,致使本院在考核中被扣分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视情节扣发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考核奖。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扣分外,视情节扣发当年度考核奖,并取消评先选优、晋升资格。

(一)违反本院八条禁令的;(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三)违反三大管理制度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绩效考评分低于80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待岗学习3个月后视情节重新安排工作。

连续两年考评分低于80分并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考核奖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考核奖分配对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实行倾斜,院领导和综合行政部门人员享受综合奖。

第二章法官考评第九条质量考评指标:(一)立案变更、立案不当被驳回起诉或者指定管辖错误的1件扣0.5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及时或者错误的1件扣1分;申诉复查案件驳回申诉错误,进入再审后被改判的1件扣1.5分。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篇一:某县人民法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县人民法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为了深入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市法院创建“四型”法院为主攻方向,以司法能力建设为重点,转变审判作风,实践“三个至上”宗旨,全面实施“一岗双责”,把审判工作、法官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纳入科学管理轨道,根据**县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1、注重结果与兼顾过程相结合的原则;2、平时掌握与司法统计相结合的原则;3、一岗双责、层层连带的原则;4、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基础分设臵1、全院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全年基础分设定为总分100分。

2、部门副职及一般干警为单一考核,即在100分基础上加减后的实得分数为其最后得分。

3、部门得分按部门内所有人员的平均分计算。

4、部门正职的分数采用双重计算的办法,即100分加减后的实得分与本部门平均分之和的平均分数,为其最后得分。

5、院级分管领导的分数采用双重计算的办法,即100分加减后的实得分与本战线各部门平均分之和的平均分数,为其最后得分。

6、院长的分数采用双重计算的办法,即100分加减后的实得分与党组成员的分数之和的平均分值,作为最终得分。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一)队伍建设考核标准1、凡是本年度取得的荣誉称号,集体每个按县、市、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5分、20,个人每人分别为2分、4分、10分、20分。

(政工科)2、每半月至少召开庭务会1次,以庭务会记录为准,少一次扣庭长1分,扣部门1分。

(政工科)3、全院干警学习本院计划规定的内容,全年政治、业务学习笔记应分别不少于20000字,内容杂乱及字数不达标者,每人每次扣2分,优秀者加2分(每次不超过5人)。

(政工科)4、参加县市省的教育培训应参加而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本人4分、部门2分。

(政工科)5、参加县里活动、会议和全院大会,无故不参加者扣本人5分,扣部门2分;不按要求着装的每人次分别扣本人2分、部门1分;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1分;因私事请假的按事假处理;虽属公务但因部门安排不周导致本部门干警中间缺会的扣部门1分。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绩效考核成为了法院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法官绩效考核可以引导法官加强自身职业素养、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可以较为客观地评价法官的工作表现,推进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官绩效考核办法是当务之急。

一、法官绩效考核的意义法官绩效考核是对法官工作绩效进行量化考核的一项制度,其核心目的是确保法官团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同时,绩效考核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

绩效考核可以督促法官持续努力提高自身职业素养,不断改进工作方式与方法,加强团队合作和协调,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公正司法的效能。

同时,绩效考核也可以评价法院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判例积累和优化司法制度提供指导。

二、法官绩效考核办法的构建绩效考核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可行的考核办法,这需要尽可能完善和细化各个方面的考核内容,确保考核标准和数据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

建立合理的法官绩效考核办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考核内容的确定考核内容是法官绩效考核的核心,它应该包括法官的综合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标准、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

具体来说,可以分别以法官的实际工作成果、公正司法、案件管理和业务能力等各方面为依据进行考核。

2、考核标准和测量方法的设计应根据考核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测量方法,评价标准应设定合理、科学、可衡量、可比较的指标,测量方法应简便、明确、客观和可靠。

同时,应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信息系统,以便收集、汇总和分析各类信息数据,为评价和决策提供优质数据支持。

3、考核评价的程序和流程考核评价的执行程序和流程应当清晰、合理,并严格执行,通过严格的数据整合和资源优化,为评价和激励提供可靠的依据。

评价程序也应专业、透明和公正,确保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加强与干部考核等相关系统的衔接,确保评价体系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三、法官绩效考核的实施实施法官绩效考核是考核办法的实质,考核应该从时限、范围、内容、质量四个方面进行统筹,有序地推进。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

法官绩效考核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加全体法官公正、廉洁意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审判治理,努力解决执行难咨询题,提升法院公信度,树立法院形象,依据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考核,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兼顾全局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采纳百分制,依据法官工作性质的不同,设定不同类不的工程指标,这些工程指标构成该法官的绩效。

另设附加工程。

第二章全然工程第一节刑事审判法官第四条审判质效(80分)(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

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一般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一般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4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简易程序适用率(2分),到达4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简易程序适用率是指简易程序结案数(含小额诉讼结案数)与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结案总数的比值。

(五)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六)服判息诉率(6分),到达9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往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七)上诉率(4分),低于20%的得总分值,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八)结案均衡度(8分),到达7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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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加全体法官公正、廉洁意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升法院公信度,树立法院形象,根据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考核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兼顾全局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法官工作性质的不同,设定不同类别的项目指标,这些项目指标构成该法官的绩效。

另设附加项目。

第二章基本项目第一节刑事审判法官第四条审判质效(80 分)(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 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 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 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

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 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普通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4 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4 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简易程序适用率(2 分),达到4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 分。

简易程序适用率是指简易程序结案数(含小额诉讼结案数)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结案总数的比值。

(五)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 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0.5 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六)服判息诉率(6 分),达到9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 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 减去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七)上诉率(4 分),低于20%的得满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 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八)结案均衡度(8 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 分。

结案均衡度是指1 减去月结案数标准差与月结案数算术平均数的比值。

(九)当庭裁判率(2 分),达到2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 分。

当庭裁判率是指当庭裁判结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法官人均结案数(8 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一)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4 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2 分。

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一审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案件陪审率(2 分),达到5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 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十三)收结案录入差错率(4 分),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2 分。

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差错之和与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四)主要指标误差度(2 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 分。

主要指标误差度是指主要指标(包括: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五)重要信息误报数(2 分),重要信息每错报、误报、漏报一处扣0.5 分。

重要信息包括宣告无罪、县处级干部犯罪、抗诉案件、涉法-轮- 功案件等。

(十六)裁判文书录入率(2 分),未达到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 分。

裁判文书录入率是指案件的裁判文书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值。

(十七)庭审笔录录入率(2 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 分。

庭审笔录录入率是指庭审笔录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比值。

(十八)刑事生效案件差错率(1 分),超过5%的,每多一个百分点扣0.2 分。

刑事生效案件差错率是指1 减去刑事生效案件数与刑事一审判决结案数比值的差。

(十九)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2 分),达100%不扣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 分。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是指向上级法院上传原审案件信息的案件数与上诉数的比值。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指案件上诉后,一审案件信息通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上传至二审法院。

(二十)个别信息错报数(3 分),每发现一处扣0.1 分。

个别信息错报数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与案件卷宗不一致的个数。

(二十一)案件评查(4 分),包括常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庭审评查、精品案件评选、常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每发现一次(处)不合要求,扣0.1 分。

第五条涉诉信访工作(15 分)(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部分值15 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 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 分。

第六条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 分)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满分,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 分。

第二节民事审判法官第七条审判质效(80 分)(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 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 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 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

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 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普通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2 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2 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简易程序适用率(2 分),达到2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 分。

简易程序适用率是指简易程序结案数(含小额诉讼结案数)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结案总数的比值。

(五)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 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0.5 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六)服判息诉率(6 分),达到9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 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 减去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七)上诉率(4 分),低于20%的得满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 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八)结案均衡度(6 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5 分。

结案均衡度是指1 减去月结案数标准差与月结案数算术平均数的比值。

(九)民事案件调解率(8 分),达到2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 分。

民事案件调解率是指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数与民事可调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十)撤诉率(2 分),达到2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 分。

撤诉率是指民事案件撤诉结案数与民事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十一)当庭裁判率(2 分),达到2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 分。

当庭裁判率是指当庭裁判结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法官人均结案数(8 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三)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2 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1 分。

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四)案件陪审率(2 分),达到5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 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十五)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1 分),调解案件无进入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得满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5 分。

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是指调解案件进入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案件数与调解结案数的比值。

(十六)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2 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是指1 减去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数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数的比值。

(十七)收结案录入差错率(4 分),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2 分。

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差错之和与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八)主要指标误差度(2 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 分。

主要指标误差度是指主要指标(包括: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九)裁判文书录入率(2 分),未达到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 分。

裁判文书录入率是指案件的裁判文书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值。

(二十)庭审笔录录入率(1 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 分。

庭审笔录录入率是指庭审笔录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比值。

(二十一)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1 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 分。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是指向上级法院上传原审案件信息的案件数与上诉数的比值。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指案件上诉后,一审案件信息通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上传至二审法院。

(二十二)个别信息错报数(3 分),每发现一处扣0.1 分。

个别信息错报数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与案件卷宗不一致的个数。

(二十三)案件评查(2 分),包括常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庭审评查、精品案件评选、常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每发现一次(处)不合要求,扣0.1 分。

第八条涉诉信访工作(15 分)(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部分值15 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 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 分。

第九条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 分)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满分,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 分。

第三节行政审判法官第十条审判质效(80 分)(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 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 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 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 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普通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4 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4 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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