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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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本村财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发布专栏化、发布内容通俗化”,通过设立公开栏,将本村财务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发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农村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构建计划、农村基本建设计划、收支分配计划等。
(二)各项收入:集资款、土地补偿款、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其他收入等。
(三)各项支出: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干部工资、村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等。
(四)各项财产: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其他财产等。
(五)债权债务:内部往来涉及的债权债务、银行贷款、其他债权债务等。
(六)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等情况。
第五条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
每月 10 日发布上月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财务公开的程序:
(一)将第四条中规定的各项公开内容,提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村民理财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对账目进行整理汇总。
(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共同签字。
(三)按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发布。
第七条财务公开后,村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公开上墙后两日内),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
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民主理财小组是对村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的代表组织,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成员
普通 3— 5 人,组长由小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民主财务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村主要领导干部及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第十条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
权;
(二)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
的咨询并作出解释。
(三)处理事情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制度、规
定为尺度。
凡违反制度、规定使集体经济受到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四)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妨碍、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泛博村民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对所发布的帐务账目提出质疑。
村帐务账目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在规定答疑时间内提出质疑。
一时难以解决,可联名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并派出代表2—3 人到村会计处查询有关帐务账目;民主理财小
组负责将查询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发布栏内张榜发布。
(二)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和解答。
(三)对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能虚作假等行为向有关部门
反映和举报。
第十二条村委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财
务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
按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对村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培训,不断提
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对村与村民理财小组在预决算、财务开支、
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分歧进行协调与裁决。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实行财
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村民理财小组进行重点财
务监督。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现金管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严格实行账、款及支票分开管理的原则。
一切现金收付业务由村出纳员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
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别保管。
第四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许坐支现金,不许平调、挪用公款,不许公款私存,不许白条抵库。
不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账。
第五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
各村库存现金限额由其开户行确定。
超过库存限额部份应及时存入信用社或者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六条村出纳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收付款票据,有关原始凭证要及时传递,送乡(镇)代理会计记账。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与外单位的往来款项结算业务,金额在支票结算起点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八条村出纳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与代理会计核对现金账一次。
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根据《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批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要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日常财务开支村民委员会一次支出金额在 100 元以下的,由村主
任审批; 100 元至 1000 元的,由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村主任签字后支付; 1000 元以上的开支,应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主任签字后办理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出的会计凭证,应当写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审批人审批签字。
手续齐全,才干报销入账。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对通讯、交通、定阅书刊、办公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第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农村财务公开规范化工作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成立民主理财小组。
由 5—7 人组成,成员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干部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第三条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包括:参预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检查本村财务收支账目,监督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应经村委会研究,报乡(镇)农经站审查,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筹资筹劳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其有关账目,应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所有财务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
对有疑异的,由村委会作出解释,解释不清晰的,报请乡(镇)农经站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七条村级财务计划年初公开;各项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一年不得少于四次;重大事项或者重要的财务活动随时公开。
年末,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等情况要全面公开一次。
如未按期公开账目,村民主理财小组催促其公开。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级会计核算,根据《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向农户或者其他单位收取各种款项,必须开具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凭据。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各项财务支出,均应取得合法的票据。
对确实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支付业务,在办理结算时,要开具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付款凭据。
第四条村合作经济组织收付款凭据由各级农村经营管理站分级管理,指定专人保管。
第五条乡镇农经站应建立收付款凭据领用登记簿,对领用单位、领用日期、领用数量、起止凭证号码等进行详细登记。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收付款凭据由村出纳保管。
乡镇农经站结合农村审计工作应定期不定期对收付款凭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核,防止隐匿收入、贪污、坐支、白条顶库等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领用新的收付款凭据时,应将旧凭据存根及作废凭据一并交回,乡(镇)农经站核对无误后,办理新凭据领用手续。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收取款项时不开据收款凭据,不纳入账内核算;对确实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支付业务,不开具付款凭据,白条入账的行为,视同贪污,依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会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行。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乡(镇)农经站负责村民委员会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会计档案指各种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者协议、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五条会计凭证登记入账后,应按编号顺序将记账凭证同所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装订成册。
普通至少每月装订一次,在装订处加粘封存签,并由主管人员及装订人员盖章。
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凭证所属时期、种类、张数、起讫号码。
第六条各种账簿在启用新账后,应将旧账归档管理。
活页账和卡片账在归档时应进行装订,编写页码,加具封面,加注必要的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各种会计报表在报送时,要专门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如上级主管部门在批复报表时有所变更,应将此项批复连同更正后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八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各种账簿、凭证至少保存十五年;年度会计报表应永久保存;重要业务的账簿、凭证、财务清查单、契约、销毁清单等也应长期保存;月份、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三年。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要加强财会档案的管理,建立档案室,以村设立专柜,妥善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
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要办理登记手续;其它单位和个人查阅或者复制村级会计档案的,须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将使用情况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财务人员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二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销毁清单上签署意见,报乡(镇)农经站派人核对清晰,监督销毁,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第一条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财务管理的实际,加快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进程,根据《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理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村会计委托
按照自愿原则,村民委员会将本村会计业务委托乡 (镇)农经站代理,须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委托代理会计协议书由村民委员会与乡(镇)农经站签定。
第四条委托代理会计协议书签订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村及所属村民小组的财务进行清理核实。
清理结果及相关资料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书面移交乡(镇)农经站。
第五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必须确保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投资收益权、财务审批权四权不变。
第六条委托代理会计协议书签订后,乡(镇)农经站选配1 —2 名农经干部,负责代理会计业务。
村只设一位出纳员,再也不另设会计员。
第七条乡(镇)农经站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以村为核算单位,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由代理会计登记;村民委员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救济(灾)款物登记簿,由村出纳员登记。
第八条村级财务管理应使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的账簿凭据。
第九条乡(镇)农经站及村民委员会应为本村开设银行账户,刻制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由村主任保管,代理会计和出纳印鉴分别由其个人保管。
第十条村出纳应定期向乡(镇)代理会计传递原始凭证,代理会计据以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
第十一条代理会计应与村出纳至少每季度对账一次,做到账证、账账、账簿、账实四相符。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调动泛博村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议事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在村民会议的授权下进行。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村民自治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
村民委员会按季度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自觉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村重大问题时,必须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保证完成上级各项任务的原则;事前征求村民意见和事后引导、教育、动员村民执行决议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讨论审定本村经济并作计划,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划;
(三)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村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年度工作情况;
(四)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宜林四荒地的承包、租赁和拍卖方案,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及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五)讨论决定本村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两工”使用方案并审定其使用情况;
(六)审定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划拨、征用土地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七)讨论决定上级拨付村上的扶贫、救灾、救济及农村低保资金等款物的发放及农用生产资料的分配使用情况;
(八)讨论决定本村的道路、水电、校舍、办公场所、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九)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津贴的人数及补贴形式和标准以及上级规定的义务工安排情况;
(十)村民委员会认为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选出的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普通每 5 至 15 户推选一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成员、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小组长、离任村组干部为固然的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的总数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村民代表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且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有经济头脑,公道正派,热爱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其选举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时进行。
必要时可撤换和补选。
村民代表要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村委会搞好工作。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开会时,村民委员会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要提前通知村民代表,以便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2、准备好需要学习的材料、文件;
3、归纳村民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列入议题。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会议普通每季度召开一次,至少每年召开两次。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利用村务公开栏及时向村民公开,同时抓好落实。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村民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参政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加村务工作的透明度,使村务工作上合政策,下顺民意,确保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务公开要坚持公开、公正、真实和事前事后公开相结合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按群众意愿亮底公开,确保群众满意。
第三条村务公开向组一级延伸,实行组务公开,其公开内容、形式、时间、记载、档案管理同村务公开办法一致。
第二章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公开内容
(一)财务公开类(23项):
1、村干部年终报酬;
2、村党组织、村委会各种款待费支出;
3、村债权、债务具体情况;
4、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收缴情况;
5、土地、房屋设备租赁收入;
6、农房拆迁户的赔偿明细;
7、村股分制合作经济的收益和股分分配情况;
8、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名单和津贴金额;
9、国家种粮直补及有关惠农政策补贴;
10、国家良种补贴明细;
11、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明细;
12、土地流转和机动地发包收益情况;
13、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明细;
14、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相关经费补偿情况;
15、烈军属优待金发放明细;
16、艰难户暂时救助补贴情况;
17、年度收支预算计划;
18、上级部门和村级转移支付拨款;
19、年度灌溉用水及水费收支情况;
20、人畜饮水机井电费开支及收费情况;
21、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扶助金发放情况;
22、民政部门为农村五保户、部份低保户、重点优扶对象、计划生育二女结扎户中的艰难户代缴参合金的情况;
23、其它需要公开、公示的事项。
(二)村务公开类( 13 项):
1、村委会 3 年任期目标;
2、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者决议;
3、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
4、农田水利建设情况;
5、农村道路维修筑设计划;
6、农村改水、改厕工程项目计划;
7、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计划;
8、村级活动场所项目计划;
9、计划生育指标落实和执行情况;
10、农民宅基地审批和落实情况;
11、征兵工作情况;
12、村民自治管理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工作制度等各种制度;
13、农民关心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村务公开形式和程序
第五条村务公开采取召开村民大会,设立固定的公开栏、书面通知、榜示等形式,以公开栏公开为主。
第六条对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经“两委”会议研究审定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对其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核,按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查询。
村民提出查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赋予答复,十五户以上的户代表联名查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核实并重新发布。
第四章村务公开的时间
第八条各项政策、法规、决议根据实际随时公开。
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农村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农村“两工”使用情况事前和事后分别公开。
救灾款物、低保户、五保供养费、各种优待抚恤款项根据发放情况公开。
集体经营承包、经营情况每年
年初、年终各公开一次。
其它公开的项目按季度公开。
第五章村务公开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对公开的事项存档备查。
对经“两委”会议审定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核的公开项目要详细记载在村务公开会议记录上,对每次公开情况要填写《村务公开情况登记簿》,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
第六章村务公开的保证措施
第十条乡镇要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其职责主要是:
1、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发布内容不真实,或者对村民的查询不答复的,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改正。
2、对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物或者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各村要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组成人员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本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任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其人数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1、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2、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3、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4、催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
5、就村财务收支等重大村务公开事项的监督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