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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视野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角色定位摘要:本文试图在法治的视野下来探讨监狱人民警察的角色定位问题。

本文认为,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特定的社会角色在定位过程中应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良好的从业素质,高度的警察意识。

唯有如此,才能担负起代表国家依法对罪犯执行刑罚的重任。

关键词:法治;监狱;警察;角色;素质在我国,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着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的重任。

他们身处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第一线,体现着国家的威严,行使着国家赋予的权力,以法和权力象征者的姿态面对被惩罚、改造的罪犯。

对于这么一支代表国家依法对罪犯具体实施惩罚和改造的狱警队伍,国家和人民无疑有着较之一般公民或公务员较高的角色定位。

角色不是个人认定的,而是社会的产物,是长期社会化的结果。

在这种社会化的过程中,不同的社会团体,对于不同角色的行为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模式和规定并稳定地为全社会所认同。

这种模式和规定我们称之为不同角色的行为规范。

角色所具有的这种规范功能,表明了角色具有制约、控制和规范个体行为的作用。

作为个体的人在接受某一角色以后,就会根据社会所期望的角色应该达到的行为规范表现出实际行为,即具体的角色行为。

这个过程我们称之为角色定位。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特定的社会角色同样也涉及到角色定位问题。

狱警角色如何定位是由监狱工作的性质、任务、特点等因素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三条也作出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与警察的角色特征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从原则的高度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条)笔者以为,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特定的社会角色在定位过程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监狱人民警察应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实现真正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这一论断,对于现代中国,对于正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中国,正在向法治国家启步迈进的中国,更是具有现实的意义。

“在商业文明时代,在法理社会中,主体信仰的规则基础不应是传统的伦理,而应是现代的法律。

法律信仰不仅是支持法律和法治事业的精神动力,而且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文明精神的基本支持力量。

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苍白的、法治是无望的。

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和法治,即便有市场经济,也不能说是成熟的,其结果只能是放任经济,即便有民主政治,也不能说是健全的,它的出路,很可能是与无政府结伴的‘大民主’;即使有精神文明,也不可能是普遍的,而最多只是艰难被常人接受的圣者精神。

可见,市场经济及其商业文明对法律信仰的必然要求。

”信仰是同人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一同发展起来的精神现象,它一经产生便统摄指导着其他意识形式乃至社会心理的最高层次。

通过对信仰客体的宣传,对人的行为提供一种行为模式和价值尺度,信此为真的人便可从中得到明确的生存背景、生活准则和生活目的。

所以说,信仰是人的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

“所谓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

可见,它既是一个主观范畴的概念,也是一个可见之于主体行为的客观化的概念。

”现代中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再是理论的呼吁,而已显实践的端倪。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刑事法律的执行者,以严格执法为己任,以追求法律的价值目标为抱负,则必须首先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才可能顺利达到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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