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梅无照经营案(缙市监案字〔20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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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梅无照经营案(缙市监案字〔2022〕85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缙市监案字〔2022〕85号
【处罚日期】2022.03.08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缙云县
【处罚对象】赵晓梅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1:45
处罚名

赵晓梅无照经营案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缙市监案字〔2022〕85号
被处罚
对象
赵晓梅
处罚结
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监案字〔2022〕85号;
案件名称:赵晓梅无照经营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赵晓梅;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9年3月,当事人在未办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缙云县******38号东面开设了招牌为“***陶瓷加工厂”的加工厂并开始经营。

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约100平方米,有工作人员3名,主要从事地砖、踢脚线等
产品代加工。

客户将原材料送到当事人加工厂后,当事人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切割等加工,加工完成后收取一定的加工费。

踢脚线加工费为2.5元/根或3元/根;其他瓷砖加工为3元/米。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其2020年开具的17张销货清
单,收款金额共计8027.6元,无法提供付款方的联系方式。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销货清单,其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可计算违法所得8027.6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被我局查获后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违法经营场所在2022年1月10日已完全拆除。

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27.6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款项共计10027.6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3-08
处罚决
2022-03-08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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