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抄袭文件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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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抄袭文件备注
抄袭文件的判定方式备注如下:
1.抄袭的方式有很多,有直接照抄的,有“融梗”的,有“洗稿”的,有冒充作者等等。
2.抄袭方式的多样性,意味着抄袭行为侵害的不是单一权利,可能侵犯复制权、也可能侵害改编权等权利。
这并不违反“专有权利控制特定行为”原则,只不过是一种行为对应了多种权利而已。
3.“复制”不是指单纯的原文照抄,著作权法对复制行为的定义是半开放式的,即复制行为既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数字化等方式”。
演绎的法律定义则是封闭式列举,仅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五种行为。
4.“抄袭”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因为创作的过程很艰辛,抄袭他人作品无异于盗窃别人的智力成果。
而在法律层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抄袭”的构成要件。
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未必都构成侵权,法律允许“合理使用”的存在。
通常来讲,在“抄袭”这个问题上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依赖于主观判断,合法和非法的边界也就随着社会观念变动而变动的。
比如古体诗词创作里常见的手法“化用”,过去看来是一种高超的技巧,但是以今天的眼光看却难免“洗稿”的争议。
实质性相似,是指“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实质性相似,系一种把他人作品据为己有,仅将个别部分略作变动,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侵权行为。
”
判断实质性相似,一般要将被诉侵权的作品与原作品进行比对,比对的方法可以是人工比对,也可以利用技术。
对于词句抄袭的比对,人工的效率和准确度远不如软件,但是如果是针对故事情节、剧情、内涵等非表达性元素的抄袭,软件不一定能够比对出结果。
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知识的进步必然要建立在前人成就基础上的,不可能完全不使用已有成果凭空创造。
但是“抄袭”行为的定义又过于模糊,如果范围太大则不利于知识进步、范围太小又不利于版权保护。
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法律技术层面发展出来了内容抄袭的判定规则和判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