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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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自来水集团

【发布日期】2014.04.29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14〕8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城镇供水范围内实现分户计量的居民用户。

第三条供水管理或物业等水费查收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对居民用户定期抄表,并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及时间实施居民阶梯水价。

第四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准。对于一户多表用户,按户核算用水量。

第五条对于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对于一表多户的居民用户,具备分表条件的,原则上按“京水务供〔2005〕3号”文件规定,进行分户计量改造。

第六条居民阶梯水价以日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核算。

第七条居民阶梯水价每户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实行分档递增。详见下表:北京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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