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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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肥市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所有小吃店。
第三条小吃店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合肥市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
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小吃店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小吃店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明确供应商资质要求,建立供
应商档案,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九条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有毒、有害、过期、变
质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条小吃店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合理储存食品,防止食品
变质、污染。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熟食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小吃店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示食品价格、保质期
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小吃店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及时
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小吃店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小吃店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小吃店经营者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
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吃店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
全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向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小吃店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制度,合肥市小吃店食品安全管理将得到全面加强,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餐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