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期间脑梗死亡赔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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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时突发脑溢血死亡雇主被判赔偿14万
陕西法院网讯家住榆林市佳县通镇的赵某,被老板高某雇用开半挂车拉煤,在休息吃饭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人要求高某支付赔偿金高达59万余元。
近日,米脂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对此案件作出判决,判处高某补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交通住宿费、停尸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2014年8月份左右,高某雇佣赵某驾驶大货车搞运输钢材、煤炭等生意,在2014年12月13日十二点左右,赵某驾车从榆林拉煤到内蒙古乌海市,第二天早上八点多到达乌海市,在卸了煤之后,装上钢材后,当天13点多吃饭时,赵某头疼进而昏迷,后送至亿元,最终因脑干、桥脑干出血于2014年12月14日下午17时29分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家属认为,赵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请求法院判令高某赔偿损失共计590782元。
高某认为,赵某的死亡不是受雇佣或者提供劳务造成的,而是自身疾病引起脑出血所致,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赵某在给被告高某开车搞运输,形成了雇佣关系,在雇佣期间死亡,被告高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赵某在雇佣期间因病死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死者是累死的,由此应当减轻高某的责任。
且在发病时,高某积极将赵某送往医院抢救,垫付医药费,按照公平责任原则,高某应当对此承担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