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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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12.03
•【字号】新计价费[2002]1859号
•【施行日期】2002.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计价费[2002]1859号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新疆亚飞汽车连锁店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定价形式的请示》(乌市计价检(2002)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代理服务费属于中介服务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其定价形式区别具体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中介机构在代理车辆落户等业务,收取代理服务费时,应当执行自治区计委新计价费(2002)1343号文件规定;办理购车担保有关事宜,收取有关费用,应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定担保协议,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公司)担保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3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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