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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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25
•【字号】亳政办秘〔2014〕107号
•【施行日期】2014.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4年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4年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7月25日
2014年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环保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和省政府关于本年度环保专项行动任务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1.全面检查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是否组织实施水泥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是否统筹部署对行政区内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脱硫除尘改造;是否制定并实施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等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是否制定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是否制定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是否针对上述各项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按期完成。
2.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
重点检查燃煤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水泥、煤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
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污染物排放经过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擅自停运除尘脱硫等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3.强化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贯彻实施。
对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水泥、燃煤火电等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4.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强化政府主导,落实部门环境监管责任,推进网格化管理。
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
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认真开展涉重金属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深入实施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1.开展涉重金属和医药制造行业再排查、再整治。
加强对水环境污染严重区域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集中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
保持震慑态势,巩固整治成效。
严格停产整治企业的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加强对在产企业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加强对在建企业的日常巡查,对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企业,不得批准试生产。
2.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对未按要求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
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以及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3.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加大城市建成区内燃煤锅炉污染专项整治力度,开展大中型餐饮服务业油烟专项治理试点,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1.切实落实燃煤锅炉专项措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依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展燃煤锅炉污染专项整治的
通告》(亳政〔2014〕34号)和《亳州市建成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亳政办秘〔2014〕93号)要求,按照"分类整治、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综合采取宣教、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全面开展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结合清洁能源替代、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确保2014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生活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任务。
同时,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城市建成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对违法建设的锅炉坚决不予监检、登记并依法拆除。
各县政府要参照《亳州市建成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辖区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任务,全面开展整治。
2.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开展已建成大中型餐饮业油烟专项治理试点。
加强对城区新、改扩建餐饮服务业的环境监管,餐饮经营者必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用清洁能源,严格执行污染防治有关规定。
对城市建成区已建成大型餐饮服务业(250座及以上)开展专项治理,餐饮服务业经营户必须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油烟排放需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对在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燃煤、重油做燃料的或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排放不达标造成油烟污染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强化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1.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和监督检查。
在完成城乡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分的基础上,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检查。
各县、区每季度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市环保、住建、水务每半年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一次联合督查,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置排污口、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是否设置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明显可见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和安全隔离防护设施等,提高公众自觉遵守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意识,减少人为活动影响。
2.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根据《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开展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全分析,全分析指标为《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中所有项目共39项。
如不具备全分析能力,可委托具备全分析能力并取得计量认证和上岗证的其他环境监测站,或委托省环境监测站完成全分析工作。
按要求向公众公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数据。
(五)深入开展全市医疗机构医疗两废专项整治,消除医疗行业环境安全隐患。
全面排查全市乡镇以上医疗机构。
重点检查医疗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及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情况。
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医疗废水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自行处置或擅自焚烧,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发现故意倾倒医疗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面取缔各类"土小"作坊、加工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环境问题。
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严重污染土壤、地表水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小炼油、小造纸、小化工、小冶炼、小废旧塑料颗粒加工等 "土小"作坊、加工点进行彻底的摸查,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断水断电、吊销证照、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貌"的要求进行彻底取缔。
对阻挠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关闭决定及顶风而上的要依法进行强制性拆除,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到位。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方案,全面动员部署。
7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至9月)。
集中全面排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及涉重金属、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9月中下旬至10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
织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市环保专项行动成员单位进行工作总结,于2014年11月12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
各成员单位要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部门联动。
环保部门要牵头负责,强化综合协调,细化任务分工,推动联合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物价部门负责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有关工作,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燃煤发电机组扣减环保电价;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司法部门负责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符合条件的环保纠纷提供法律援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供热计量及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物料堆场、渣土车运输、道路运输扬尘、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部门监管合力;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
生产经营行为;电力监管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二)突出工作重点。
各成员单位、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规定,结合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问题,持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三)强化督查督办。
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环评限批等。
要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机制,实行明查与暗访、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相结合,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点督办,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严厉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注重宣传引导。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加大对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
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附件
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刘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葛生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陈显锋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路彬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浩市经委副主任
李坤市司法局副局长
孟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马永久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刘元市水务局总工程师
铁安市工商局副局长
姜林松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李兵市物价局副局长
苏明胜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有明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苏明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