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方安全生产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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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方安全生产评价办法
(AQ-ZD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施工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水平,严格施工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准入控制,加强对工程施工承包方的源头管理,提高公司的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工程施工承包方(包括总承包单位或其它施工承包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编制。

第二章施工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第四条评分内容:
对施工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包括以下10项内容:
(一)施工承包方合法的安全资格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及年检合格记录;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企业《资质证书》;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5、企业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企业法人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7、外埠企业具有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
8、前三年因工伤死亡事故记录。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
3、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须持有效的资格证书。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承包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目标;
2、有关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四)安全生产投入
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保证以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1、安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资金;
2、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
3、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资金。

(五)安全教育培训
1、按规定建立教育培训制度;
2、制度应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转岗及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考核证书;
3、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按计划实施教育培训活动的有效记录和证明资料。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须配备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七)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制度;
2、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记录。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2、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3、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指定专门应急救援人员。

(九)安全技术管理
1、制定本单位的危险源识别、评价、控制制度;
2、制定本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审批、交底、验收、检查、监控制度;
3、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技术交底的针对性;
4、配备现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十)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制定设备(包括应急救援器材)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定期保养、维修、改选和报废制度;
2、购置的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3、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台帐;
4、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按规定制定管理制度或设置专人管
理;
5、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并保留相应的检测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评分项目与评分标准:施工承包方安全生产条件评分项目及评分标准应按照《施工承包方安全生产条件评分表》(附件一)的内容进行打分、评定。

第六条评分原则:《施工承包方安全生产条件评分表》满分分值为100 分,评分表的实得分应为评分表中各子项实得分之和;评分表中各子项实得分不应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子项应得分分值;评分表不得有缺项,如有缺项即被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评价等级:
施工承包方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应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施工承包方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等级划分应按下表核定。

第八条评价周期:
(一)公司对拟选用的施工承包方在进入公司《合格施工承包方名册》前
应对该施工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评价结果为“合格”或“基本
合格” 的施工承包方方可进入公司《合格施工承包方名册》。

(二)公司安全监督部牵头组织,由工程管理部、研发部、成本合约部等
共同参与,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对已开展合作的施工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三章中的规定对施工承包方进行管理。

第三章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九条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施工承包方: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施工
承包方,允许进入公司制定的《合格施工承包方名册》,在公司选取施工承包
方时优先录用,并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按照本公司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
行管理,同时对其施加影响,保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十条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施工承包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 的施工承包方,允许进入公司制定的《合格施工承包方名册》,但应予以注明
为“安全评价基本合格单位”,在公司选取施工承包方时可以录用,公司安全
监督部、工程管理部、研发部门应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对该施工承包方
的安全生产管理,通过严格和规范的安全管理,确保该施工承包方所施工范围
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态。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施工承包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施工承包方,不得进入公司制定的《合格施工承包方名册》,已经进入名册的
应清除,在公司选取施工承包方时不得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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