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出让土地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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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出让土地
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20
•【字号】南府办发〔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出让土地监管的
通知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出让土地监管力度,杜绝出让土地“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现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坚持“净地”出让,确保四个“百分之百”标准。

拟出让的地块必须达到“净地”出让的四个“百分之百”标准,即:征地拆迁补偿必须“百分之百”完成,做到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和地下管网设施全部拆除;周边基础设施必须“百分之百”到位,具备开工条件;土地权属关系必须“百分之百”清晰,做到没有任何法律经济纠纷和权属争议,没有任何遗留问题;宗地必须“百分之百”净地管控,做到监管维护责任落实,杜绝抢栽抢种。

二、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宗地出让信息公示制度。

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区(包含南充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官网上设置出让土地信息公示专栏,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及时
公示以下信息:建设用地竞得人、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出让单价、出让价款总额、合同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日期、实际缴纳出让价款情况、不动产权登记情况、举报电话等内容。

住建、城管、房管、人防等部门应当确定专人,通过市、区(包含南充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网站获得出让地块的相关信息,主动履行监管职责。

三、严格履行合同,加大出让合同价款收缴力度。

对不按照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或个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通过约谈、发送催款通知、发律师函等方式持续催收土地出让价款,不得向其交付出让土地;凡付款时间超过《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付款时间节点60日,经催缴仍不支付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按出让合同依法处理,并可将受让人列入不诚信档案,两年内不得在南充市范围内参与土地竞拍活动。

四、坚守政策底线,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行政许可。

不动产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没有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建设单位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限售备案。

疫情防控期间等特殊时期出台的特殊政策,按当时政策执行。

五、完善监管机制,齐抓共管防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一)落实责任主体。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和南充经济开发区是本辖区内出让土地监管的责任主体。

土地出让后,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和南充经济开发区要确定责任单位,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等基层力量,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执法力度。

落实专人管护,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出让土地上抢栽抢种、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依法处理违法主
体。

(二)明确监管责任。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加大对市本级城市已出让土地在建项目的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检查在建项目是否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发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时,及时移送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检查在建项目是否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发现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或建筑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移送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检查有预售行为的在建项目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限售备案,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预售行为;
市人防办:负责检查在建项目是否应建防空地下室而未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及时发现和查处应建防空地下室未办理报建审批手续或未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检查在建工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市辖三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适时监测房地产广告,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制止、查处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履行职务的行为;
市供水、供电、供气单位:负责查验在建项目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不得对未取得上述要件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

收到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对违法建设项目断水、断电、断气的书面函告单、抄告单后,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当日进行断水、断电、断气。

六、严肃责任追究,强化监管责任落地落实。

对因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移送致使违法建设事实进一步扩大的,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违法建设既定事实、给处理带来较大难度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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