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特点、成因及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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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特点、成因及防治对策作者:赵澜裴霏霏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0期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中的农村连续发案,案值巨大,受害人众多,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而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严重的冲击,为此,对该类型犯罪开展实证研究显得尤有必要。

关键词:非法集资;犯罪特点;犯罪成因;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0-0143-03
伴随国家各领域改革的逐渐深入,我国经济始终处在高速发展的轨道中,农村经济日趋活跃,和经济相关的犯罪也因应产生,其中非法集资类犯罪最为典型,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显著的高发态势。

为此,对该类型犯罪开展实证研究显得尤有必要,本文选取江苏兴化市农村非法集资犯罪为研究对象,试图发现该类型犯罪的性质和特点,探索有效的防范和打击策略,为今后预防此类案件发生,维护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现实的指导。

一、兴化市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调查
兴化县级市位于江苏省中部,辖区面积较大,人口众多。

近年来,全市经济发展迅猛,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呈南高北低的态势,南部数个乡镇依托发展成熟的特色产业,经济实力位列全省乡镇经济排名前列,因为各种原因,这部分乡镇经济类型犯罪多发,其中以非法集资最为典型,已发的数个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

通过查阅兴化市非法集资类案件卷宗,较清楚地了解到此类型犯罪的情况。

经调查,兴化市2009全年经济案件共立案26起,涉案金额1.1亿余元,案件受害人高达400余人;2010年立案10起,涉案金额1.8亿余元,涉及受害人100余人;2011年立案4起,涉案金额1.2亿余元,涉及受害人200余人;2012年至今受案3起,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涉及受害人100余人。

从2009年至今,X市共立案43起,破案43起,抓获犯罪嫌疑46名,涉及金额4.5亿余元人民币,挽回损失3.3亿余元人民币。

此43起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9起、集资诈骗4起,通过研究分析,上述案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假借做生意的名目,或虚构实业项目,故意向受害者夸大未来实业收益,并许以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

犯罪嫌疑人在获得非法所得资金后,或因个人挥霍,或因投资失败,而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案发。

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群众多,难以挽回经济损失,极易引发受害人社会不安定事件,如2011年该市南部Z镇徐某、於某某编造在外投资办厂的谎言,在该市市区和Z镇等地先后向20余人非法集资1000万余元后,因无力偿还而
举家潜逃[1]。

该市南部D镇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0年至2011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办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用3%的月息从顾某某等50多人处借款2800余万元人民币,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刘某某举家外逃[2]。

2.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

兴化市南部D镇、G镇中小企业多,资金流量大,企业和个人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业务盛行,承兑汇票按规定要到期在银行兑现。

在此过程中,不少企业为了快速回笼资金,寻找非法渠道贴现,给犯罪嫌疑人可趁之机。

如G镇孙某某、何某某集资诈骗案,2010年11月1日至11月23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短期代用银行承兑、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取同镇徐某某、王某、叶某某等群众的承兑汇票和现金,金额共达420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买彩票、赌博等[3]。

2010年11月27日,孙某某、何某某意识到无力偿还巨额债务,事情即将败露,遂携带部分集资款逃跑。

又如D镇及G地区戴某某、朱某、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均系D镇、G镇单身离异女性,在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间,诱以30-40日按票面金额全额贴现的方式,向周边企业、个体业主大量收购银行承兑汇票再转手放给一些担保公司、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使用,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近百名债主、承兑汇票提供人不断上访、集访,至今仍有近1000万元债务无力偿还,给地区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再如G镇张某某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2008年至2010年9月期间,为了偿还自己高利借贷形成的债务,以高额贴现利率为诱饵,向周边担保公司、企业、个人借取银行承兑汇票,并转手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取资金偿还债务,由此恶性循环,最终造成100多名群众4000多万元经济损失无法挽回[4]。

3.农村合作银行清退的三农信息员、吸储员继续利用该身份向广大农民非法吸收存款,甚至高息借款。

如G镇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章某某原长期担任X市农村合作银行D镇支行的吸储员,2008年,在X市农村合作银行取消其吸储员资格后,仍以吸储员的身份向本村及周边村镇100余户村民非法吸储1200余万元,转手放贷后无法收回,造成受害群众巨大损失[5]。

4.以“标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X市城郊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6年9月到2009年7月王某某采用“标会”的形式向300多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余万元,所造成的损失至今未挽回[6]。

二、兴化市农村地区非法集资类犯罪特点
(一)表现形式
1.操作手续简易。

兴化市农村民间借贷一般是在亲戚朋友或熟人彼此介绍间,具有地缘性和亲缘性强的特点,借款期限事先基本确定,但也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展期。

一般获得资金只需数天,普遍以现金方式进行。

2.借款期限以短期为主。

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加之利息相对较高,所以其期限以短期为主。

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一般只有一、二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3.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专业化。

随着民间资本借贷的增加,出现了专业中介人(放贷人)和中介组织。

这些中介运用广泛的人脉资源及网络信息来拓展业务,借贷业务更具规模化和专业化。

(二)犯罪特点
1.犯罪时间周期长。

犯罪时间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

犯罪嫌疑人为了非法集资,在开始集资时按约支付高息,营造信誉度高的假象,以此吸收更多的集资资金,一般采用借东墙补西墙的手法长期作案,大范围地扩大集资数额。

因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经营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受害人损失惨重。

2.犯罪手段欺骗性强。

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时,以各种各样的投资为幌子,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3至5倍,甚至10多倍向身边的亲友、熟人及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约定以月、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的方式,欺骗受害人。

此外,犯罪嫌疑人向众多受害人集资时,往往想方设法不让受害人相互联系,致使受害人接连上当受骗。

3.受害成员身份复杂。

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大量集资的目的,往往先向亲友、职工等熟人集资,接着通过亲友的亲友,再进行集资。

受害者中,有普通的生意人、社会闲杂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打工人员等等。

这些受害者受利益驱动,将自己积蓄或暂时闲置资金借给犯罪嫌疑人,有的向亲友、同学借款后,再转贷给犯罪嫌疑人,甚至为犯罪嫌疑人借款担保。

4.行为后果具有危害性。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比较大,涉及的受害者面广量大,因追赃挽损困难,极易引发上访、集访、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

由于涉及到切身利益,受害人在讨债过程中往往会不择手段,极易发生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打砸抢等恶性案件。

如果损失巨大、索债未果,受害人为了逃避现实矛盾,还有可能自杀等极端手段。

三、兴化市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成因分析
1.群众经不住高额利益的诱惑。

群众手上有了闲置资金没有好的投资渠道,在银行利率偏低的情况下很多人经不住不法份子高利丰厚回报的诱惑性宣传,贪利和盲从的心理使不少群众放松警惕,冒巨大的风险投入。

2.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融资困难。

企业要发展生存,但国家从2007年后实行货币从紧的货币政策,企业贷款难,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方便灵活,尽管利息高很多企业只能选择民间借贷,这导致民间借贷越来越活跃,为集资类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活跃土壤。

3.法律保障存在缺陷。

就目前法律规范上讲,“放高利贷”尚未明确列入刑法打击范畴,民间高利借贷的收益为不正当利益,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打而无据,无从打击,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民间高利借贷的歪风,而当民间借贷受到损失求助公力时,不能完全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使得犯罪分子逃之夭夭。

4.监管工作存有缺失。

对非法集资等地下金融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涉及到银监、工商、经贸、公安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但全国尚未构建起各部门联动的针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机制,各职能部门在目前的职责分工下无法对其履行有效的监管职责,不能形成监管打击合力,这在客观上助长了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发与蔓延。

四、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困境与防范对策研究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诈性,公安部门在侦办此类案件时明显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困难:
首先是调查取证难。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是相关账目,因为只有账据才能完整地反映其经营状况、涉案金额和赃款去向。

但是由于犯罪分子主观上对赃款“非法占用”的故意和意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决定其做假账或隐匿、销毁账簿的可能性比较大。

目前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只能根据被骗群众提供的合同、收据、银行收账单等凭证来计算。

但这种计算方式得出的犯罪数额并不全面,有些受害人不愿报案,认为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刑,投资款就完了,认为犯罪分子只有不被判刑,将来才有可能还钱。

同时由于被害人众多,对每一位被害人都要取证到位,工作量巨大。

如今年兴化市发生的陈某某集资案,虽然陈已出逃国外,数十人也只有一人正式报案。

同样今年发生的朱某集资案,竟然没有一位受害人愿意报案,只有一名担保人来报案。

这给公安系统有效查处此类案件带来很大难度。

其次是追赃挽损难。

大量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赃款无法追回,损失得不到补偿,从而造成受害群众不满意的局面。

其主要原因一是犯罪嫌疑人因经营不善,高利债务缠身,导致资金链断裂,遂想方设法集资,拆东墙补西墙,致债务越来越高,无力偿还;二是犯罪嫌疑人将集资款用于赌博、转放高利贷等非法活动,或用于其它高风险投资、挥霍等,导致血本无归,因此赃款难以追回。

再次是司法认定难。

2011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给公安系统侦办工作带来新的难点。

如今年发生的G镇刘某某集资案,初步调查刘某某以开设的X 市天荣服饰有限公司为平台向社会不特定100余人集资3000余万元,从现有证据看刘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条款中的公开宣传的规定,难以认定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刘某某逃跑前其公司在运转,且刘逃跑以后难以确定其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故对其集资行为目前不经深入调查获取一定证据,从法理上讲很难对其定性查处[7]。

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极大影响社会政治稳定。

为此,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型经济犯罪,完善立法,强化司法,给民间正常融资提供适当、合理渠道,给犯罪活动以沉重打击。

同时,要加强大力宣传民间资金安全防范常识,以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的统一。

研究认为,防范并处理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应重点把握以下4方面关键环节:
1.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整体工作格局。

处置非法集资类事件的实践证明,离开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就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难以彻底化解矛盾。

因此,必须建立“党委主导、政府主抓、属地主责、公安主掌”的整体处置工作格局。

针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搭建处置领导班子,制定处置方案。

在整体处置工作中,应当遵循6条指导性意见:一是要确立“低调组织排查,有效掌控事态”的工作方式;二是要确定“主动介入,控制态势,冒出一个,妥善化解一个,依法处置一个”的工作方针;三是要确定“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减少存量、防止增量”的工作方法;四是要确立“控制在局部,化解在基层”的工作策略;五是要确立“自我清理为主、政府帮助为辅”的财产清算工作模式。

六是要确定“积极应对,正面为主”的宣传基调。

2.必须坚持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动工作机制。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刑事、民事范畴,涉及税务、银行、工商等领域,依靠单个部门处置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因此,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围绕自身的职责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

涉案地方党委政府应该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摸清债权债务基本情况,妥善处置或化解那些容易化解的借贷纠纷,制定处置方案,同时切实做好社会面的稳控工作,减少信访、上访事件的发生。

属地派出所应该利用触角深、信息灵的优势主动排查线索,随时掌握最新事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稳控等各项工作。

法院要及时审理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对需先行保存财产的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以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凡是涉及税务、银行、工商需要配合的事项,税务、银行、工商等部门要主动介入,全力配合调查和处置工作。

相关各部门要相互联系沟通,加强信息交流,共同制定方案、共同商讨对策、共同做好分工负责的事项。

3.必须坚持以公安为主体的查案打击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扎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查处此类案件过程中,要针对案件的客观态势,有针对性地设立一个防范处置工作室和情报研判、面上排摸、查出指导、打击侦办、现场处置、舆情应对等6个工作组。

经侦、刑侦、治安、网监等警种参与作战,形成合力,严打经济犯罪及其次生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对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作案人有可能携款逃跑的,经侦部门及时立案,控制犯罪嫌疑人,迅速查封、冻结集资财产,防止其被隐匿、转移或流失,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共同积极做好受害群众的稳定工作。

4.必须坚持多层面、深层次的宣传防范工作机制。

一方面要争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支持,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宣传,让广大群众知道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是集资诈骗,以及其社会的危害性,以案说法,使广大群众识别其犯罪手法,提高民间资金的安全防范能力。

同时,要广泛宣传打击非法集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恶意欠薪、哄抢企业财
务、堵塞交通、网络造谣等典型案例,震慑犯罪,弘扬法制。

另一方面要联合社区、村组和单位,运用广场宣传、发放宣传材料、进村入户宣传、开设法制课堂等传统形式,让群众面对面地接受教育。

当下非法集资案件多,其中有很多因素,文中立论立足于公安工作分析其原因并且提出打防措施。

真正要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还有赖于全社会来努力构建预防非法集资犯罪的网络。

参考文献:
〔1〕兴化档案室1204—Z2011—16—000009
〔2〕兴化档案室1204—Z2011—16—000006
〔3〕兴化档案室1204—Z2010—16—0000010
〔4〕兴化档案室1204—Z2010—16—000008
〔5〕兴化档案室1204—Z2008—16—000003
〔6〕兴化档案室1204—Z2009—16—000005
〔7〕兴化档案室1204—Z2012—16—000022
(责任编辑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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