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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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海南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8]5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5
【实施日期】2008.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海南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8〕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海南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五日
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海南保监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推进热带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琼发〔2008〕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发挥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加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力度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新时期根本性的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紧紧把握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积极主动地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规划,了解掌握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基本原则和对金融部门的有关要求。
各方应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构建新农村建设的合作机制,稳步推进我省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
通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不断满足“新农村”、“新农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为全面实现农村的小康建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通过建立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项目库,出台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优化信用环境,完善风险保障及担保机制,以调动金融支持“三农”的积极性。
(三)监管部门应促进金融机构不断完善“三农”的金融服务,引导其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关注和监控相关风险,协力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
(四)各金融机构应建立持续支持“三农”发展的工作目标,积极改进信贷管理和结算体系,建立与农村金融相匹配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及激励约束机制。
二、健全服务农村的金融体系,建立金融支农长效机制
(一)拓展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
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及分支机构进一步完善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改进支农服务。
在稳步推进粮油购销调储贷款业务的同时,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业原料林种植业的发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和销售,积极支持由政府垫资的非经营项目建设,扶持农业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柱和骨干作用。
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利用现有模式和手段,发挥中长期贷款的资金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进开发性金融覆盖到新农村建设相关领域,加大对农村水气路电等基础设施投放,支持小城镇建设及农村公共事业发展。
(二)加大商业银行有效信贷投放。
各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加快信贷业务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增强支农工作的主动性,通过授予县域分支机构一定额度的农业贷款审批权,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增加对农业、农业龙头企业、林区林场、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事业等的信贷投放,并提供银行卡、电子银行、汇兑、结算、票据等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
积极介入县域经济发展,挖掘新的信贷业务增长点,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作用。
农村信用社应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资产质量,壮大自身实力,不断创新支农服务方式,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