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职业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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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 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 况
“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 需费用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 收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 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1、施工及监理的职责 施工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 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 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 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我国每年14万人死于尘肺病 大多为挖 煤工
这就是井下 煤灰“飞扬” 的景象
尘肺病图片
材料——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皮肤病包括很多种,如: (1)职业性痤疮,如石油业者易罹患。(2)职业性 黑皮症或白斑(3)化脓症(4)炭疽,如皮革业者 易罹患。另外,长期暴露于太阳底下,及在 含有砷化合物或其它致癌物质的环境中工作 都可能发生职业性皮肤病,甚至产生皮肤癌。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 测,并佩戴具有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 务机构提供的个人剂量计。

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 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11、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和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 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 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 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劳动者的执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节 经常性卫生监督


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的工作场所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 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 剂量监测情况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 健康检查。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 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离岗前30内组织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 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 制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 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备案或验收程序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 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 完成之日起30内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 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略)


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 况 (1)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公布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 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 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 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结果定期向劳动者公布。



2、申报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内向所在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自发 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 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 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 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 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 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 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 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 利的能力。”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管理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 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 负责。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 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 篇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 责。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 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五章 职业卫 生监督

第一节 概述 职业卫生监督——是职业卫生监督主体依 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 行政管理手段和医学技术方法,对用人单 位的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服务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并对其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 行为。
一、职业卫生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建设单位的职责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对职业病 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因 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 建设项目未试运行的,应在其完工后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 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据了解,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将持续到明年12 月份,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矿山 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 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 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 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进行调查,主要 调查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接触人数、工艺流程、职业健康体检情况等。
(二)防治职业病
(三)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四)促进经济发展
二、 职业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 1954年5月《第一节全国工业卫生会议决议》 1978年《关于加强卫生行政工作的请示报告 1984年《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1987年12月《尘肺病防治条例》 2002年5月1日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 修正案于2011年12月31日 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管理 建设单位需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职业 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按照规定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 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 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 业岗位、设备、设施,应按照规定,应在其 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按 照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 卡,告知卡应载明高毒物品名称、理化特性、 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 和警示标识。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 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一次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还需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 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 动者佩戴使用的情况
三、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 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 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上统称职 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3、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 执》,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应进行抽 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 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 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 者可能导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应的各种 危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质、物理、 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 有害因素。
1、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和 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 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材料——职业性肿瘤
职业性肿瘤——在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致癌 因素,经过较长的潜伏期而患某种特定的肿 瘤,称为职业性肿瘤。 职业性致癌因素包括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 的。但在职业性肿瘤的致癌因素中,最常见 的职业性致癌因素是化学物质。

职业性肿瘤
福建启动粉尘危害治理行动 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3日 记者昨日从省卫生厅获悉,省卫生厅已下 发《关于开展涉尘作业、高毒作业用人单位 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并正式 启动全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以改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环境,切实保障劳 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 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 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 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 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 和调查分析。”

第二节 预防性卫生监督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 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有 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卫生部等部委1987年颁布的《职业病 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法 定的职业病的范围主要包括: 职业中毒,尘肺病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 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 业病等9大类职业病9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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