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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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室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践、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基本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践、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加强科学管理。
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体制
第五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的行政主管以及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对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布局、投资、管理及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六条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㈡在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制定全校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㈢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等队伍建设工作。
㈣督促、检查并指导全校实验室完成好教学科研、设备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
㈤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
㈥负责实验室基础数据及信息的归口统计、存档和上报。
第七条校内各实验室实行校、院分级管理的体制。
各学院设一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并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工作岗位或机构,协助学校做好实验室工作。
第八条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三章任务
第九条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承担全校的实验教学任务,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编写和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等。
第十条实验室要着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不断汲取教学、科研新成果,改进、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在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训练的基础上,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树立创新意识。
第十一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改善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试验任务。
第十二条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全天候向校内学生开放,向社会开放,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实验室所开发、服务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各实验室应承担本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
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鼓励和提倡贵重仪器设备的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章建设
第十五条校内各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并,必须在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并协商相关单位,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依托在学校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并,由上级相关主管部委批准。
相关批文主(抄)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遵循有利于加强管理、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有利于提高投资和使用效益的原则,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㈡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㈢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㈣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㈤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应纳入学校实验室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
要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依据各学科教学、科研发展的具体需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筹规划,做到有目标、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建设应按计划进行。
其中,房屋、设施及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九条实验室建设经费,应做到开源节流。
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相关基金等科目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必须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加强实验队伍建设。
要结合教师聘任制改革和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实验技术人员聘任制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构建一专多能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一条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
学校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实验室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各级各类教学基地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应加强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积极支持实验室通过校际间联合,与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中心实验室或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人员情况、仪器设备状况、设施环境状况等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学校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制度。
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
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项指标,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学院实践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切实加强实验室的环境保护工作。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具体办法参照《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讨论稿)》执行。
第二十七条切实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保密工作。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学校有关安全及保密的法规,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按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章人员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验室的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主任由上级主管部委聘任或任命。
相关批文主(抄)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实验室主任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深的专业理论修养,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由热心于实验室工作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专任或兼任。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㈠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或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㈡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三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㈢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㈣领导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㈤负责做好本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㈥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各类人员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好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和业务要求,按照学校对不同专业技术职务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三十四条实验人员编制,应按照学校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管理等相关因素,合理折算后商人事处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地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经常性地进行业务研讨,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引导实验室工作人员加强调研、开阔视野,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发表论文、对管理模式和技术革新进行大胆探索。
第三十七条学校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
对成绩显著的人员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于2006年12月修订,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