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业务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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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业务风险管理的
国际经验及启示
口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高 岩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作 为 支 付 中 介 ,为 用 户 和 银 行 提 供 接 口和 通 道 ,扩 大 了银 行的 服务 范 围,提 高 了交 易的安 全性 ,创新 了金融 支付 工具和 支付 渠道 ,给我 国现有 的支
得一 个 成 员 国的 “ 单一 执 照” ,即
{ 由 国 信 用 卡 ; 钔 ’ _
可在 整个 欧盟通 用 ,且对 第三 管 机 构应 考 虑 与 消 费 者 有 关 的 问题 。
支付机 构 的重要监 管部 门 。
引》 ,确定 了电子 签名 的法律 有 效
3 . 监 管立法 与监 管依据
美 国和 欧 盟 对 第 三 方 支 付 机 构 的 监 管 均 提 供 了充 分 的 法 律 依 据 。在立法 方面 ,美 国在现 有的法 规 中寻 求监 管依据 ,并对原 有的法 规进行 相应 的补充 。例如 ,犹他州 1 9 9 5年 颁 布 的 数 字 签名 法 是

第 兰 方 支 付 业 务风 险管
支 付 机 构 的 货 币 转 移 业 务 进 行 监
理 的国际经验
美 国和 欧 盟 等 国家 和 地 区 的
管 。欧 盟则将 第三 方支付 机构界 定
为非金 融机构 ,将 电子货 币的发 行 主体 限制为银 行 ,对第三 方支 付的
第 三 方 支 付 起 步 较 早 ,发 展 也 较
美 国对 第 三方 支 付 业 务 的监 管 主 要 来 自联 邦 和 州 两 个 层 面 , 形 成 了横 向、 纵 向交 叉 的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从 而 达 到 权 力 分 散 和 相
子商 务运行规 范 的法律文 件 ; 美 国 政府 1 9 9 7年 公布 的 全 球 电子 商
因此 ,监管 机构在 大 力发展 金融市 场 、鼓 励金 融创新 的 同时 ,应积极
借鉴 发达 国家 的成功 经验 ,进一步
或保 持相应 的流 动资金 ,不得擅 自 留存 、挪 用客 户的交 易资 金 ; 过 程
监 管 原 则 即对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实 行功 能性监 管 ,监 管重 点为交 易过 程 ,而非从 事第 三方支付 业务 的机 构 ;权 利 分 散 原 则 即在 监 管 体 制
国联 邦银 行 法 中定 义 的银 行 存 款 , 正 因如此 ,美 国认定 第三方 支付机
构 不属于 银行 或其 他金融机 构 ,所 以 ,第三 方支 付机构 的货 币转移业 务 被视 为货 币服务 业务 ,通 过对现
加 强 对 第 三 方 支 付 机 构 的 风 险管 理 ,提高 金融监 管 的有效性 ,引导
支 付服 务市场 朝着 竞争 、创新 、效
率、 安 全 、自 律、 规范 的 目标 发展 。

有 银 行 业 的 货 币 服 务 业 务 监 管 制
度进行适 当的延伸 ,从而 对第 三方
上 ,实行 纵 向双 线监管 ,以便达 到
权利 分散 、相互制 约 的 目的 。美 国 主张政府 要尽 量减少 管制措施 ,以 促 进互联 网及 电子商 务的发 展 。欧 盟 则规 定 第 三 方 支 付 机 构 只 要 取
付 在 发 展 过 程 中 也 带 来 了 一 系列
原则 、审慎监 管原 则 、过程 监管原 则 、权利 分散 原则 。最低 限度原 则
即 在 不 阻 碍 第 三 方 支付 市 场 发展
的金融 风 险 ,如操 作风 险 、系统风
险 、资 金安 全风 险 、信 用风 险 、非 法 套现 、市场 风 险 、欺 诈 风 险 等 。
C o r p o r a t i o n ,F D I C ) 将 第 三 方 支 付 机 构 账 户 中 用 户 的 沉 淀 资 金 定
义 为负债 ,沉淀 资金是 用 户对 第三 方 支付机 构享 有的 债权 ,而 不是美
的前 提下 , 监 管越 少越好 ; 审慎监
管 原 则 即 一 般 要 求 第 三方 支 付机 构 必 须 持 有 一 定 金 额 的信 誉 担 保
2 。 监 管部 门与监 管体制 美 国和 欧 盟 均 对 第 三 方 支 付 机 构 明确 了监 管部 门及监 管 职 责 ,
并形成 了独特 的监管 体制 。
子 货 币 的 监 管 来 实 现 对 第 三 方 支 付 机 构 的监 管 。之 后 ,欧 盟 又 出
台 了 关 于 电 子 货 币 机 构 业 务 开
支 付 机 构 明 确 的 法 律 定 位 。美 国 将 第 三 方 网上 支 付 机 构 界 定 为 货
币 服 务 机 构 。美 国联 邦 存 款 保 险
公 司 ( F e d e r a l D e p o s i t I n s u r a n c e
付 体 系带来 了变革 。然 而 ,作 为新 技 术 、新业 态 、新 模式 的第 三方支
美 国乃 至 世 界 第 一 部 全 面 确 立 电
性 和 在 欧 盟 的 通 用 性 ,要 求 非 银
行 的 电 子 支 付 服 务 商 必 须 取 得 与
金融部 门 有关的 营业执 照 ( 包 括完
全 银 行 业 执 照、 有 限 银 行 业 执 照 或 电子 货 币机 构执 照 ) ,通 过 对 电
快 ,在 长期 的监管 实践 中 ,形成 了

监 管实行 机构 监管 。
套较 为成 功的监 管模 式 。
1 . 法 律定 位与监 管原 则 美 国和 欧 盟 均 给 予 了 第 三 方
针对 第 三 方 支付 业 务的 监 管 ,
美 国和 欧盟都 实行 审慎原 则 ,但又 适度监 管 、鼓 励创新 ,且 以保护消 费者利 益为先 。美 国奉行最 低限度
务框 架 、1 9 9 8年 签署 的 ( ( 互 联 网
办 、经 营 与 审慎 监 管 的 2 0 0 0 / 4 6 / E C指 令 ) ) 、 境 内 市 场 支 付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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